某保險公司與郁南縣裕農(nóng)木薯淀粉發(fā)展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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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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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民二終字第34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浮市。
負責人:莫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溫XX,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房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郁南縣裕農(nóng)木薯淀粉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縣。
法定代表人:黃XX。
委托代理人:盧XX,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郁南縣裕農(nóng)木薯淀粉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農(nóng)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郁南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6月8日10時20分,駕駛人朱建強駕駛車牌號為粵W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搭載朱進球)由封開縣羅董鎮(zhèn)往封開縣南豐鎮(zhèn)方向行駛,途經(jīng)封開縣S266線83KM+0M時,因疏忽大意,且遇險時采取避險措施不當,至所駕車輛和路外樹木碰撞并側翻,造成朱進球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同日,封開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41225720140049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朱建強沒有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朱進球在此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朱建強與朱進球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1、朱進球的受傷治療費(以醫(yī)院開具的正規(guī)發(fā)票為準)全部由粵WXXXXX號車方負責;2、粵W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的施救費、車輛損壞修復費(以某保險公司或物價部門定損為準)由粵WXXXXX號車方負責?!?br>粵W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的登記車主系郁南木薯淀粉公司。2014年5月19日,郁南木薯淀粉公司為粵W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在人保云浮分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A),保險金額∕責任限額55000元,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保單上的新車購置價為55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5月28日0時起至2015年5月27日24時止?!吨袊嗣褙敭a(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三條規(guī)定:“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保險人在依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償?shù)幕A上,按照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單方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br>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后口頭通知裕農(nóng)公司粵W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全損的價格為12430元,但沒有出具書面意見。雙方協(xié)商不成,遂委托郁南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粵W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的損失進行鑒定。2014年8月12日,郁南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郁車損價鑒[2014]018號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根據(jù)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公安廳文件粵價[2007]220號規(guī)定,推定該車全損。鑒定損失價值:人民幣壹萬玖仟叁佰元整(¥19300元)。裕農(nóng)公司為此支出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費900元?;沇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現(xiàn)已實際修復完畢。裕農(nóng)公司為此實際支付維修費19300元,吊車費1400元,拖車費600元,合共213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裕農(nóng)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沇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損壞,郁南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鑒定書鑒定損失價值為19300元。郁南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系有資質的價格評估機構,其作出的郁車損價鑒[2014]018號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程序合法,可以作為本案認定粵W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損失的依據(jù),因此,原審法院核定粵W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損失為19300元、車輛損失價格鑒定費900元、拖車費600元、吊車費1400元,合共22200元。某保險公司抗辯認為粵W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的實際價值為12430元,但該金額系某保險公司單方計算所得,裕農(nóng)公司亦不予認可,原審法院不予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應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22200元給郁南縣裕農(nóng)木薯淀粉發(fā)展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費17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我司與被保險人裕農(nóng)公司雙方訂立保險合同。根據(jù)保險單,雙方約定按新車購置價確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同時,雙方在保險條款中約定賠償金額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計算,因此,被保險車輛出現(xiàn)保險事故,應當按照雙方訂立的保險條款來確定機動車損失的實際價值。在雙方訂立的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中,對于機動車損失賠償款的計算做了約定,應遵照執(zhí)行。根據(jù)該條款的約定,并參照機動車盜搶保險條款第十條約定,計算出險時車輛的實際價值(按2007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8日共87個月計算)為新車購置價5.5萬元×(1-87個月×約定的月折舊率0.9%)=1.1935萬元。車輛維修費用大于出險時實際價值,應推定為全損。因保險金額高于出險時車輛實際價值,故我司應當僅賠付給被保險人1.1935萬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
被上訴人裕農(nóng)公司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jù),請予以駁回,依據(jù)車輛損失鑒定結論,車輛新車購置價(含車輛購置稅)應為86000元,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裕農(nóng)公司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裕農(nóng)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本案保險車輛的損失價值應為多少。
對于保險車輛的損失價值,某保險公司認為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價值為12430元,該金額是某保險公司單方計算所得,以某保險公司自定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而計算出實際損失價值的。但某保險公司無法證實涉案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就是其所確定的55000元,裕農(nóng)公司也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信。裕農(nóng)公司提供了郁南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該結論書認定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為86000元,推定車輛全損,減除殘值后,鑒定損失價值為19300元。郁南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的新車購置價86000元是經(jīng)市場調查確定的,科學合理,本院予以采信。郁南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是有資質的價格評估機構,其作出的鑒定結論程序合法,科學合理,可以作為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jù)。經(jīng)鑒定,保險車輛損失為19300元,加上車輛損失價格鑒定費900元、拖車費600元、吊車費1400元,裕農(nóng)公司損失合共22200元,沒有超出保險責任限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綜上,原審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向裕農(nóng)公司賠償22000元,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鄧建勇
審判員羅曉紅
代理審判員陳潔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馮梓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