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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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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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三終字第12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東區。
負責人張向華,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書英,該分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呂亞周。
委托代理人高紹士,河北曉陽合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呂亞周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人民法院(2014)東民初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書英、被上訴人呂亞周的委托代理人高紹士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22時10分許,呂亞周駕駛冀E×××××/冀E×××××掛號車,沿106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314KM+700M處時,與前方順行方向曹圣州駕駛的冀65012、TN559掛號車發生追尾相撞,造成呂亞周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4-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亞周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曹圣州不負事故責任。在交警隊調解下,由呂亞周一次性賠償曹圣州車輛損失費6000元(已履行),呂亞周損失自己承擔。呂亞周支付施救費5780元。事故發生后,呂亞周入住威縣,診斷為胸壁外傷,頭部軟組織傷,肋骨骨折,醫療費8730元;出院醫囑:注意休息,加強營養,有情況復查。呂亞周經邢臺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邢縣司醫鑒(2014)臨鑒字第46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鑒定人呂亞周,雙側多發性肋骨骨折,為十級傷殘,住院期間,需陪床一人;鑒定費1400元;呂亞周車輛經我院委托鑒定,2014年11月15日,邢臺盛金機動車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邢盛評報損字(2014)第119303號《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報告書》認定:冀E×××××/冀E×××××掛損失54225元,評估費2000元。一審庭審時,呂亞周稱某保險公司已賠償其人身損失7584.42元,財產損失57191.6元(含三者5000元),某保險公司認可總數64776.02元。威縣雙利物業校園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8月26日出具證明,呂亞周自1999年在農機家屬院居住,現已拆遷,搬至康泰園小區7號樓1單元301室居住,威縣公安局戶籍科證明情況屬實。
另查明,冀E×××××、冀E×××××掛車登記車主為呂亞彪,呂亞彪出具證明呂亞周為系冀E×××××、冀E×××××掛車的實際車主。2014年2月19日,呂亞周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多種保險,保險期間2014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
原審法院認為,訴訟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背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必須遵守和履行。呂亞周投保后,在合同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損失及責任認定賠償第三者,并按照呂亞周的損失進行理賠。呂亞周及第三人在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的調解下向第三人賠償財產損失6000元,呂亞周主張5000元,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內賠償。呂亞周的其他損失人身損失包括:醫療費8730元;住院伙食補助1000元;營養費20天*30元=600元;誤工費94天12168元,護理費13641元/365天*20天=747元;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為45160元;合計為68405元,鑒定費14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50000元,鑒定費14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呂亞周的財產損失54225元,施救費5780元;合計為60005元,評估費20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60005元,并承擔評估費2000元。某保險公司已經賠償64776.02元,尚需再在交強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限額內給付50228.98元,并承擔評估費、鑒定費3400元。雙方合同中沒有約定醫保項目屬于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主張醫療票據中含醫保支付內容不應賠付沒有法律或事實依據,不應不予采信。交通事故發生導致救治緊急性,個別搶救票據名字出入在所難免,本案票據名稱與呂亞周同音不同字,可以認為誤寫,某保險公司質證醫療票據與呂亞周名稱不符應予剔除,對呂亞周顯系不公,不予采信。呂亞周出院醫囑有加強營養內容,其主張營養費,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呂亞周應按農村居民計算損失,但又沒有證據證明推翻威縣公安部門的證明,對其辯稱不予采信。鑒定費、評估費屬于查明事實的必要合理費用,符合保險法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負擔。呂亞周對于第三者進行了賠償,并沒有完全賠償,財產無責任并沒有放棄,人身損害及醫療費用僅主張50000元,無責險部分并沒有主張,某保險公司辯稱應扣除無責險后再賠償依據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侵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給付呂亞周50228.98元;
二、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某保險公司給付呂亞周評估費、鑒定費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50元,減半收取為4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人民法院的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呂亞周的各項賠償數額無法律依據;2、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及保險條款的規定,訴訟費、鑒定費等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不應判由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呂亞周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開庭時口頭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形成的保險關系合法有效。關于上訴人主張應當在扣除對方無責車輛交強險的賠付數額后,再由上訴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付的問題。原審法院已查明上訴人的人身各項損失數額共計68405元,扣除上訴人主張的應當由對方無責車輛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的12000元后,剩余損失數額為56405元。而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保的車上人員險的賠償限額為50000元。故原審法院依此認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50000元的人身損失賠償數額合法有據,上訴人的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部分住院票據中將被上訴人的名字書寫為“呂亞洲”的問題。從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威縣人民醫院的住院票據上顯示,“呂亞周”與“呂亞洲”的名字系交替出現,“周”與“洲”雖同音不同字,但從住院票據記載的內容看,“呂亞周”、“呂亞洲”的檢查項目、住院天數前后連貫且相互關聯,應是當時就診情況緊急由不同醫生書寫所形成的筆誤。上訴人依此要求對有“呂亞洲”名字的票據不予賠償的主張顯屬不當,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的傷殘賠償金應按照農村標準進行計算的問題。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威縣雙利物業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呂亞周自1999年在農機家屬院居住,現已拆遷搬至康泰園小區,并有威縣公安部門對此情況進行核實后出具的“情況屬實”證明?,F上訴人對該證明不予認可,但又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證據推翻該證明,故上訴人的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車損情況。涉案車輛的評估報告系原審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故原審法院依此作為上訴人應當賠償給被上訴人相應的車輛損失款并無不妥。鑒定費是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上訴人關于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的上訴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9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華青
審判員楊恩茂
審判員高恒振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