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通遼成大冷藏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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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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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終字第1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梁建強,經理。
委托代理人左淑艷,內蒙古銘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通遼成大冷藏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宏亮,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磊,內蒙古擎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艷芳,女,漢族,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通遼成大冷藏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前由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科商初字第143號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原告所有的解放牌蒙G5××××號重型半掛牽引營運貨車和蒙G××××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蒙G5××××號牽引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260000.00元,并不計免賠。保險單號:PDXXX0131523000001××××;蒙G××××掛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和新增設備損失險,保險限額分別為820000.00元和133400.00元,并不計免賠。保險單號:PDXXX0131523000001××××,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10月14日零時至2014年10月13日24時。2014年5月25日9時16分,駕駛員郭某甲駕駛投保車輛,在青蘭高速公路某方向由西向東行駛至731km+720m處時,由于行駛路段為連續下坡狀態,制動失效,駕駛員為避免更大損失將車駛入避險車道。但由于車速過快,車輛又沖出避險車道護墻后,墜入山地農田,致駕駛員郭某甲和乘車人郭某乙受傷,車輛損壞和造成路損及農田苗木損失。原告告及時向被告報了案,被告委托當地河北省邯鄲涉縣某公司的人員到現場勘察。事故經河北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邯鄲支隊某大隊作出冀公高交(邯某)認字(2014)第1388058201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郭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郭某乙無責任。被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對該事故車輛進行了定損,并推定車輛全損,殘值價分別為30000.00元、20000.00元。因原告對車損價值不認可,雙方未簽字確認。訴訟中原告向本院申請對事故車輛的全部損失進行價格鑒定,經通遼市科爾沁區某中心作出通科某認字(2014)××號價格認證結論,認定蒙G5××××牽引車的損失金額為173132.00元,蒙G××××掛車的損失金額為41193.00元,新增加設備制冷機和冷藏箱的損失金額為158950.00元。原告訴訟中變更訴請,新增加設備損失為保險限額133400.00元,以上損失合計347725.00元。訴訟中原告支付鑒定費用11200.00元。
原審認為,原、被告之間訂立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的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該保險事故符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理賠條件,原告訴請車輛損失按車損價格鑒定結論所確定數額、新增設備按投保數額給予理賠,且均未超出投保的車輛及新增設備損失保險限額。原告訴請被告承擔鑒定費,因該費用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關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數額應按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及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二款約定的計算公式,按照其折舊率表的計算公式計算車損金額。被告出具了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對該事故車輛進行了定損,并未推定全損;對訴訟費和鑒定費被告不承擔,不在保險理賠范圍之內的辯解意見。對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公司向原告送達的事故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系其單方制定,原告因對其中的車輛及新增設備損失數額有異議并未簽字認可,只是對所定的殘值及車輛推定全損認可。并在此基礎上,訴訟中提出對車輛及新增設備的全部損失進行價格鑒定。且在鑒定過程中被告向鑒定機構提供了“機動車輛一次性協議定損全損∕推定全損申報表”,也證明被告對本公司作出的事故車輛推定全損是認可的,更符合該起事故的實際情況。因事故車輛墜入山地里,車輛受損情況嚴重,且施救非常困難。已造成三者財產損失,施救還會造成二次損失,鑒于此被告公司推定全損,符合客觀實際;保險條款中雖有對事故車輛的折舊率及計算方式的規定,但屬格式條款。依據保險法,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綜上,被告的上述辯解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在被告賠償原告全部保險金后,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二款、第十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保險限額內向原告通遼成大冷藏運輸有限公司支付理賠款347725.00元(其中:蒙G5××××牽引車的損失金額為173132.00元,蒙G××××掛車的損失金額為41193.00元,新增加設備損失為133400.00元)、鑒定費11200.00元,總計35892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費3344.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342.00元;由原告通遼成大冷藏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00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上訴,請求:一、撤銷科商初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書中對車輛推定全損賠償的判決,依法改判按上訴人定損金額賠付或對車輛損失重新作司法鑒定;二、撤銷對鑒定費賠償的判決,依法改判由被上訴人承擔;三、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其理由:被上訴人所有的解放牌蒙G5××××號重型半掛牽引營運貨車和蒙G××××掛車在上訴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蒙G5××××號重型半掛牽引營運貨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260000元,并不計免賠。蒙G××××掛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和新增設備損失險,保險限額分別為82000元和133400元,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經交警認定為被保險車輛駕駛員郭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上訴人于2014年7月12日、8月1日分兩次對車輛進行了定損,于8月12日出具了《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蒙G××××號牽引車定損金額為134160元,殘值作價為30000元;蒙G××××掛車及新增設備定損為111146元,殘值作價為20000元。上訴人對車輛損失的賠償額適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定損金額不認可,卻依據一份模糊不清的由當時出現場的當地保險公司所做的“機動車輛一次性協議定損全損\推定全損申報表”,錯誤的認為上訴人對受損車輛作出了推定全損的認定,一審法院也錯誤的采信了被上訴人的該抗辯理由。上訴人認為,該份申報表在本案中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并非上訴人所做,申報表上簽字人員并非上訴人公司人員。當地出現場公司及簽字人員無權代表上訴人協議推定全損。上訴人怎會把一份模糊不清的材料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呢反之,人民法院也不應當確認其具有證明力。上訴人僅僅將其作為普通的一張紙向法院提供被上訴人車輛損壞賠償的計算公式而已。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通過一審法院委托通遼市科爾沁區某中心作出了通科某認字(2014)××號關于半掛牽引車等物品的價格認證結論書。該價格認證結論是以一審法院推定全損的意見所作出的。其程序違法,內容不真實,且價格鑒定的計算依據錯誤,沒有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計算殘值,違反了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上訴人申請了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卻當庭駁回了上訴人的申請,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不清的基礎上,錯誤的適用法律,作出了損害上訴人合法權益的錯誤判決。上所述,一審法院沒有查明事實,沒有對車輛損失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科商初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書中對車輛修理費賠償的判決,依法改判按上訴人定損金額賠付或對車輛損失重新做司法鑒定;撤銷對鑒定費賠償的判決,依法改判由被上訴人承擔;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通遼成大冷藏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答辯人認為本案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被答辯人所述關于交通事故的情況、車輛投保的情況、以及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的事實符合客觀實際,原審中也已經查明,但所述其他部分與事實不符。關于車輛是否全損的問題,車輛至今仍然在山溝里無法施救,而且損毀十分嚴重,還造成了第三者的損失,被答辯人在事故發生時委托人保財險河北某公司進行現場勘察,某公司經勘察認為,車輛已經全損并無法施救,并在保險公司系統內部簽發了“機動車輛一次性協議定損/推定全損申報表”,該申報表經有權限的保險公司各級領導審批并簽字,由于雙方在原審中對損失的價值存在爭議,故在訴訟中經雙方共同選定鑒定機構對車輛的損失進行價格認證,價格認證參照的依據其中包括由被答辯人的向原審法院提交的“機動車輛一次性協議定損/推定全損申報表”。上述事實可以說明,車輛全損是客觀事實,被答辯人經勘察和審批最終決定車輛推定全損,原審中被答辯人也同意在車輛全損的前提下對損失進行鑒定,被答辯人也向原審法院提交了推定全損申報表,所以原審法院認定車輛全損的事實是正確的。另外原審法院沒有損害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原審中的鑒定是雙方共同選定的價格認證機構,鑒定后被答辯人對鑒定意見又不予認可,而且提出重新鑒定的主體是被答辯人的一個營業部,而非被答辯人,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案外主體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以筆錄的形式向被答辯人進行了充分的釋明,所以原審法院駁回重新鑒定的申請的決定程序合法。原審中對損失的鑒定已經依法定程序作出,被答辯人再次主張司法鑒定沒有法律依據。綜合以上答辯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并維持原判決。
經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采信的證據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在一審法院鑒定過程中,上訴人向鑒定機構提供了“機動車輛一次性協議定損全損∕推定全損申報表”,證明上訴人所屬的總公司下屬的河北省邯鄲涉縣某公司對涉案車輛作出了事故車輛推定全損的結論,因事故車輛墜入山地里,車輛受損情況嚴重,且施救還會造成二次損失,鑒于此河北省邯鄲涉縣某公司推定全損,符合客觀實際;且涉案保險合同系上訴人代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保險單的抬頭亦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且保險單上記載的保險公司的聯系電話95518系全國統一服務電話,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時撥打此聯系電話后,均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被保險人事故發生地點就近安排其分公司的員工到達現場進行勘驗,因本案事故發生在河北省邯鄲涉縣,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指派河北省邯鄲涉縣某公司對事故進行處理并無不當,因此,河北省邯鄲涉縣某公司就涉案事故所出具的“機動車輛一次性協議定損全損∕推定全損申報表”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定。上訴人主張的河北省邯鄲涉縣某公司及簽字人員無權代表上訴人協議推定全損的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通遼市科爾沁區某中心依據此協議作出的通科某認字(2014)××號價格認證結論書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68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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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白云飛
審判員李雅麗
審判員陳婷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