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渭南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陳X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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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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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二終字第00112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學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丹,陜西維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登科,男,系陳X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渭南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洋,系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建峰,系公司監察保衛處副處長。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渭南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陳X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韓城市人民法院(2014)韓民初字第009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24日,原告從韓城汽車站乘坐被告渭南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陜EXXX91號“宇通”大客車前往西安,6時20分,當車行至西禹高速K42+150處,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及車上其他人員受傷。經陜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交支隊第一大隊交通事故認定:被告渭運司司機趙韓春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被告渭運司及時將原告送至醫院救治,原告先后在西安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住院治療2次、韓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次,3次住院共41天,經醫院診斷為:右鎖骨骨折、骨盆骨折、雙側恥骨上下支骨折、恥骨聯合分離,渭運集團已承擔陳X醫療費、急救費、交通費共46045.49元,其余賠償款經多次協商未果。2014年7月21日委托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本次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護理期限依法作出鑒定,結論為:傷殘等級為十級、護理期限90日。
另查明,渭運司所有的陜EXXX91大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司乘人員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08年11月30日零時至2009年11月29日二十四時止。每人的保險限額為3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陳X乘坐被告渭運司的客車,雙方建立了客運合同關系。被告渭運司應當將原告陳X安全送達目的地。由于被告渭運司的過錯出現了交通事故,給原告陳X造成了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故原告訴請的各項損失應該由被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賠償。因被告渭運司給乘客投保了司乘人員責任險,故被告人保財險臨渭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陳X合理合法的損失。被告人保財險臨渭支公司認為不應將其作為被告的辯稱,因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不應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及鑒定費,因符合法律規定,故對其應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護理費按照三個人每天150元計算,無證據證明,故應依據當地護工工資標準及醫院出具的護理人數確定。原告訴請的交通費及衣物損失,因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故對其訴請不予支持。對誤工費因原告未提供誤工損失的相關證據故對其訴請不予支持。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訴請因原告未提供成年近親屬喪失勞動能力及無生活來源的證據故對其訴請不予支持。對休學重讀費,不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故對其訴請不予支持。對換藥拆線費及外購藥費未提供確切證據,故對其訴請不予支持。為了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付陳X護理費7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30元,營養費1230元,殘疾賠償金45716元,鑒定費2400元,以上五項合計57776元。(二)駁回原告陳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10元減半收取135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00元,由陳X負擔855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認為被上訴人陳X因做傷殘等級鑒定而支付的費用2400元系間接損失,依據涉案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其不應賠償,另因陳X的病歷資料中無加強營養的醫囑意見,故其也應不承擔1230元營養費的賠付責任。其請求二審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上述兩筆費用并主張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
陳X答辯認為傷殘等級鑒定是在雙方對賠償標準協商達不成一致的情形下做的,對鑒定費上訴人應予承擔。對其因住院治療產生的營養費上訴人亦應賠付。
渭南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答辯認為陳X因該起事故住院數次產生的營養費及后期因賠付標準問題又委托中介傷殘鑒定支付的鑒定費均系實際支出,上訴人應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X因乘坐渭運集團公司的客運車輛,雙方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基于運輸公司給乘客在上訴人處投保的旅客責任保險,對于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給陳X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上訴人人保財險臨渭之公司應在該險種的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對于上訴人保險公司上訴主張的其不應承擔傷殘鑒定費2400元及營養費1230元的意見,本院認為雖陳X的病歷中無加強營養的醫囑,但其主張的因數次住院治療產生的營養費是合理的,而傷殘等級鑒定是在各方因賠償達不成一致的情形下才做的,其目的在于確定賠償的標準及額度,亦屬于合理支出,上訴人應當賠償,另上訴人關于不承擔案件受理費的上訴主張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處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馬開運
審判員王爭躍
審判員車興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