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鐘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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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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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盤中民三終字第0000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盤錦市。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X,遼寧雙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鐘XX,男,漢族,住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
委托代理人:董X,遼寧圣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鐘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2014)興民二初字第000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XX,被上訴人鐘XX的委托代理人董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原告鐘XX一審訴稱:原告名下擁有一輛遼LXXX22號吊車用于車輛施救。2013年9月30日,原告接到救援電話,位于大洼縣田莊臺鎮碾房社區一輛車牌號為遼LXXX35號油罐車翻入路邊溝內需要救援。我派出遼LXXX22號吊車前去施救,同時施救的還有鐘二威所有的遼LXXX09號吊車。在施救過程中,原告的吊車司機未按規范流程操作,導致施救的油罐車電瓶放電打火,引燃燒毀了油罐車、遼LXXX09號吊車和路旁的水稻田。經盤錦市消防局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盤公消火復自(2013)第001號認定書認定火災原因系原告的吊車司機在起吊作業過程中,使被施救的油罐車車輛電瓶正極與油罐車車架接觸,電瓶放電打火,引燃油罐車泄露的凝析油蒸汽引發所致。事后原告為鐘二威墊付了修車款39萬元,花費施救費20,000.00元,賠償了水稻損失4萬元,因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30萬元,因此應當由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但被告向原告下達了拒賠通知書,明確不對原告的損失予以理賠,原告認為根據商業三者險第四條規定,原告的車輛在使用過程中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應當負保險理賠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被告給付車輛修理費和水稻損失302,000.00元、施救費10,000.00元。
一審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1、原告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投保時由于原告車輛系特種車,選擇使用的條款為特種車條款,原告起訴的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對于原告要求的損失我公司承保的交強險不應對此承擔責任,按照交強險的規定,交通事故所發生的損失由交強險進行賠償,原告訴請中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故交強險不予賠償。3、我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也不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由侵權人負責賠償,原告訴請中說的油罐車遼LXXX09號吊車以及路旁水稻是由油罐車著火所致,不屬于我公司承保的車輛造成意外事故導致產生的損失,依據特種車保險第九條第九項規定我公司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原告為自有的遼LXXX22號救援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萬元)及不計免賠,被保險人為鐘XX,發動機號為0108537,型號為錦重汽車起重機,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26日0時起至2014年3月25日24時止。2013年9月30日,原告接到救援電話,派遼LXXX22號救援車去位于大洼縣田莊臺鎮碾房社區救援翻入路邊溝內車牌號為遼LXXX35號解放油罐車。同時施救的還有鐘二威所有的遼LXXX09號吊車。在救援過程中發生火災事故,大洼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關于起吊油罐車發生事故(火災)情況說明:在起吊翻到田莊臺鎮大碾房村路邊的油罐車時,當吊車掛好吊鉤后,再拉直綁在油罐車上鋼絲吊索瞬間,油罐車起火,將遼LXXX35和準備起吊的遼LXXX09號車燒毀,將剛起吊的遼LXXX22號車部分燒毀和燒毀了附近稻田里的一些水稻。2013年10月16日遼寧省大洼縣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大公消2013第00015號):“此起火災的起火部位位于油罐車底盤前半部。火災原因系油罐車電瓶線搭鐵所致”。2013年12月6日經盤錦市消防局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盤公消火復自(2013)第001號認定書:“撤銷大公消2013第00015號;認定火災原因系原告的吊車(遼LXXX22)在起吊作業過程中,油罐車電瓶正極與油罐車車架接觸,電瓶放電打火,引燃油罐車泄露的凝析油蒸汽引發所致。”事故發生后原告已經給受損遼LXXX09號車主鐘二威賠償了374,791.00元和受損稻田的居委會賠償了4萬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遼寧鋼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遼LXXX09號車實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289,017.00元,鑒定費22,000.00元、經遼寧金信資產評估事務所認定事故造成的水稻損失為36,569.00元、鑒定費2,000.00元、施救費10,000.00元。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為自有的遼LXXX22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的救援車屬于特種車輛,應受被告公司特種車保險條款的約束,因原告的車輛是在救援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故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2,000.00元的主張,不予支持。根據被告公司特種車保險條款第六條的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經盤錦市消防局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盤公消火復自(2013)第001號認定書認定:火災原因系原告的吊車(遼LXXX22)在起吊作業過程中,油罐車電瓶正極與油罐車車架接觸,電瓶放電打火,引燃油罐車泄露的凝析油蒸汽引發所致。”原審法院認為起吊作業過程中的油罐車電瓶正極與油罐車車架接觸,電瓶放電打火,引燃油罐車泄露的凝析油蒸汽是原告方的駕駛員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屬于意外事故。故遼LXXX09車和稻田地的水稻損失屬于遼LXXX22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符合特種車保險條款的約定,被告對該損失應予以賠償,被告以特種車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九款進行抗辯,第九款約定的是:被保險機動車舉升、吊升物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吊物品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遼LXXX09車和稻田地的水稻損失不是被吊物品,故不適用該條款的約定。因遼LXXX09車和稻田地的水稻損失總額經評估鑒定為325,586.00、施救費10,000.00元,合計為335,586.00元。已經超過原、被告保險合同約定的商業三者30萬元的限額,故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保險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保險金3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30.00元、鑒定費24,000.00元,合計為30,130.00元,由被告承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2013年9月30日,遼LXXX22號吊車在救援過程中,被救車輛遼LXXX35號油罐車起火,導致另外一輛施救車遼LXXX09號吊車以及路旁水稻燃燒受損。事故發生后,經大洼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處理,后經盤錦市消防局對火災認定進行復核,先后出具兩份認定書,該兩份認定書均未認定起火原因全部由遼LXXX22號吊車造成。因此,本案損失不應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另外,鑒定費是被上訴人為確定自身損失而發生的費用,屬于被上訴人損失的一部分,而被上訴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為30萬,我公司不應當在保險限額外進行賠償。
被上訴人鐘XX未作書面答辯,庭審中辯稱:起火的直接原因是油罐車的電瓶線與車駕搭鐵所致,但是搭鐵是一種行為,而非一種狀態,對于不動的油罐車其自身根本無法完成搭鐵的情況。事實上是遼LXXX22號吊車未按操作流程進行,未將脫落的電瓶線卸下,導致在起吊過程中使電瓶線與油罐車接觸發生的火災。而且盤錦市消防局對該起火災進行了火災認定,已認定起火原因為遼LXXX22號吊車在作業過程中,油罐車電瓶線與車駕接觸引起火災,并非油罐車的電瓶線自行接觸導致火災發生。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屬于保險限額范圍內,應當是敗訴方承擔的法律義務,而非保險責任,超過保險限額正常。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基本事實與原審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業經盤錦市消防局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認定在起吊作業過程中發生火災,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起火原因不是遼LXXX22號吊車作業過程中造成,應當提供反駁證據,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原審法院以盤錦市消防局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系吊車導致正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該上訴理由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的產生是在某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下,為了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故原審法院認定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該項費用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該上訴理由不成立。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130.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洪亭
審判員張景振
代理審判員趙連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魏艷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