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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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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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三終字第371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開平市。
負責人占炳益,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麗儀,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李健平,廣東金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黎X,男,漢族,住開平市,公民身份號碼:×××7274。
委托代理人胡偉寧,是廣東星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謝文斌,是廣東星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黎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開法馬民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和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平支公司應在原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50896元給黎X。如果未按原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072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平支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車輛損失47416元不當。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根據黎X與某保險公司約定適用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曾與黎X協商車輛的維修方案及費用,但因黎X反悔,最終無法達成賠償協議。之后,黎X在未告知某保險公司,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的情況下,單方面擅自進行鑒定機構的選擇與委托,直接侵犯了某保險公司的訴訟權利。因此該鑒定結論明顯不具有公平性,不應直接采信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一審法院未采納某保險公司的意見,直接認定車輛損失47416元明顯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重新認定車輛損失情況。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作出判決;2、上訴費用由黎X承擔。
被上訴人黎X二審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無理,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請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粵J×××××號小轎車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被上訴人黎X認為申請重新鑒定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申請。
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事故現場相片15張,擬證明粵J×××××號小轎車發生事故時落入水里,遭受水浸。被上訴人黎X對此發表如下質證意見:上述相片均為復印件,不予認可。經審查,照片中車輛的車牌號碼為粵J×××××,時間與本案交通事故相吻合,本院對上述相片予以采信。
被上訴人黎X提交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出具《證明》一份,擬證明車損鑒定報告中事故發生時間、價格鑒定基準日存在筆誤,正確時間應為2014年10月2日。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此發表如下質證意見:由法院依法核實。經審查,該《證明》由鑒定機構出具,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查,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2015年2月2日,經開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平支公司的名稱變更為某保險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原審法院認定案由為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定,本院僅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對各方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關于車輛損失認定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本案中,黎X一方委托的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是對交通事故車物損失有鑒定資格的單位,鑒定人員具有相關鑒定資質,該鑒定機構對粵J×××××號車輛的鑒定程序合法,沒有證據顯示其鑒定意見有其他違法情形。在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事故現場相片15張證實粵J×××××號小轎車發生事故時落入水里,與鑒定意見中“全車水浸”的描述相吻合;鑒定機構亦出具《證明》稱事故發生時間、價格鑒定基準日為2014年10月2日,因此該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某保險公司雖對上述價格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因此原審法院根據該鑒定意見認定粵J×××××號車輛損失47416元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申請超出申請期限,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準許。某保險公司關于重新認定車輛損失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負擔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的規定,訴訟費的負擔應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怠于履行其保險理賠義務,致使黎X不能獲得賠償而引起訴訟,原審法院根據勝訴、敗訴情況判決其承擔訴訟費用并無不當,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本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理據不足,應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熊昌波
審判員甄錦瑜
代理審判員肖文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