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華信運輸物資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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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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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三終字第25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路392號。
負責人:韓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XX,該單位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邯鄲市華信運輸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縣高新園區。
法定代表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X,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XX靳瑞川,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2014)叢民初字第9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曹XX,被上訴人邯鄲市華信運輸物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楊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冀D×××××/冀D×××××掛主掛車登記在原告邯鄲市華信運輸物資有限公司名下,分別以原告為被保險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主車還投保了交強險。主車車損險保險金額為21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掛車車損險保險金額為87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3日。2014年4月3日1時00分,高建紅駕駛冀D×××××的重型貨車沿省道102行駛至眼科醫院路口西300米時側翻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以及樹木和路面損壞。經章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責任認定,高建紅負事故全部責任。訴訟中,經法院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D×××××/冀D×××××掛主掛車的車損評定為1051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7800元。另原告支付施救費8400元,拆檢費3960元。事故造成公路路產及樹木損壞,原告分別向有關部門賠償8200元和8000元。原審認為,原告為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冀D×××××/冀D×××××掛主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雙方依法成立了保險合同關系。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碰撞造成損失,以及致使第三者遭受財產損失,原告對第三者應付的賠償責任,被告均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對原告進行保險理賠。原告的車損已經鑒定部門評估確認,拆檢費、施救費均為合同約定的理賠項目,被告應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內向原告予以理賠。路產損失及樹木賠償,被告應在交強險和三者險限額內向原告進行理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邯鄲市華信運輸物資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共計14146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主要稱:1、一審認定的評估報告不合法不合理、不應支持。首先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對該事故車輛進行了及時定損。并指定專業修理廠進行修理。被上訴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過高;2、依據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評估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時,口頭辯稱:鑒定報告是法院委托的,評估費是由車損造成的直接損失,訴訟法是由敗訴方承擔,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所查事實與一審一致。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邯鄲市華信運輸物資有限公司的冀D×××××、冀D×××××掛車在上訴人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作為保險人的上訴人,對該事故造成的車輛車損,應承擔保險責任。
鑒定報告是經法院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所作,具有證明力,一審采信該報告正確,上訴人上訴稱該報告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該報告不能采信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上訴稱評估費和訴訟法不應由自己承擔問題。本院認為,事故造成車輛受損,而車輛損失的程度,必須經評估來確定,而評估費系評估必然產生的合理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上訴人作為保險人,應予承擔;訴訟費是由敗訴方承擔,故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12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蓋自然
代理審判員趙玉劍
代理審判員郭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