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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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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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鐵民二終字第0040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XX。
委托代理人:趙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呂X。
委托代理人:杜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呂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昌圖縣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00064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副庭長魏慶華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本案,審判員趙國忠、代理審判員周新蕊參加評議,于2014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X,被上訴人呂X的委托代理人杜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月2日,呂X與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約定:呂X將其所有的遼MXXX70小型轎車在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處投保,其中:強制險中死亡賠償金最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商業險中第三者責任險最高賠償限額為300,000元,車輛損失險最高賠償限額為51,800元,保險期限為1年……合同還約定,如果未取得駕駛資格人員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不予賠償。在其雙方訂立保險合同時,呂X未在合同上簽字。合同訂立后,呂X按規定交付保費。2014年3月22日18時50分,呂X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投保車輛沿昌付線由南向北行至35KM附近,與前方同向行駛由劉世澤駕駛的無牌號拖拉機追尾相撞,造成劉世澤死亡,兩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昌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呂X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劉世澤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劉世澤家屬于2014年5月22日向昌圖縣人民法院訴訟,要求呂X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其經濟損失,經昌圖縣人民法院認定,劉世澤家屬合理的經濟損失為625,049.50元(其中死亡賠償金464,460元,精神撫慰金139,338元,喪葬費21,251.50元),昌圖縣人民法院以(2014)昌民一初字第011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其經濟損失110,000元,該判決已生效,并已履行完畢,此外,呂X已賠償劉世澤家屬經濟損失330,000元。另外,呂X車輛損壞后,經昌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昌圖縣價格認定中心鑒定,呂X車輛損失為27,262元。
原審法院認為:呂X與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呂X雖然未在合同上簽字,但已按照規定交付保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的規定,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合同中無呂X簽字,在呂X未就相關重要文件進行簽名確認的情況下,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通過其他方式向原告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即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在投保時已就相關的免責條款向原告盡到了提示和告知義務,故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關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是否需要提示說明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做出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條款的,仍需由保險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綜上,因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未對合同中免責條款向呂X履行“提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無效,故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對呂X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本案受害人劉世澤家屬合理的經濟損失為625,049.50元,扣除交強險110,000元,且呂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呂X還應賠償360,534.65元[625,049.50-110,000)X70%],呂X已賠償劉世澤家屬330,000元,且呂X投保商業險最高賠償限額為300,000元,而呂X請求賠償額不超過此限額,故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呂X投保的車損險最高限額是51,800元,其車輛實際損失是27,262元,亦應予賠償,按照昌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劃分,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應賠償呂X車輛損失19,083.40元(27,262元X70%)。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一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呂X各項經濟損失300,000元,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車輛損失19,083.40元,于判決后立即給付。如果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訴訟費2,900元,由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負擔。
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不服原審法院的民事判決,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不清,適用法律部分不當,應依法糾正。1、原判違反雙方保險合同約定,判決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錯誤。2、呂X無證駕駛違背了守法原則,原判違背了法律基本原則。3、審判認定呂X得到車輛損失計算數額錯誤。請求撤銷原判,駁回呂X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呂X承擔。
呂X答辯稱:呂X與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訂立保險的保單是空白的,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違背了告知義務,應當承擔未盡義務的責任,車損應互賠自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相一致。
本院認為,呂X已按約定向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繳納了保險費,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向呂X簽發了保險單,呂X與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之間的機動車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呂X所投保的遼MXXX70小型轎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按雙方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條款中的規定,車輛駕駛員無證駕駛屬于責任免除范圍。經審查,商業險的理賠依然基于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保險合同糾紛。在此類案件中,要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依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現涉案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明確規定了車輛駕駛員無證駕駛屬于免責范圍,而呂X與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訂立的保險單上無投保人呂X的簽名,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在呂X投保時按照相關規定就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因而該項免除責任條款對呂X不產生法律效力。原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判決太平洋財險鐵嶺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呂X各項經濟損失300,000元并無不當,應予維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魏慶華
審 判 員 趙國忠
代理審判員 周新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