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XX與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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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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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鐵民二終字第00179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鐵嶺市銀州區。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尚XX,系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XX,男,漢族,住開原市。
委托代理人:曹X,男,漢族,住開原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韓XX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4)開民二初字002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擔任副庭長李國華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劉昕主審本案,代理審判員姜福田參加評議,于2015年3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尚XX、被上訴人韓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韓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輛保險時,同時投保了平安駕駛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意外傷害身故、殘疾和燒燙傷100000元,意外傷害醫療20000元。
2014年7月18日0時20分許,韓XX駕駛車牌號為遼MXXX01號驕車,沿102線行駛至開原市中固與鐵嶺縣交界處,與路上堆放的修路禁行障礙物發生碰撞致原告六根肋骨骨折(十級殘)的交通事故。經開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韓XX負全責。此次事故造成韓XX損失59584.53元。故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59584.53元(醫保核銷以外的1557.89元、住院生活補助費795元、護理費5081.64元、誤工費9100元、鑒定費850元、交通費1000元、傷殘補助費51156元,去掉已賠付的1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合計59584.53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韓XX為其遼MXXX01號驕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平安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審法院依法予以保護。韓XX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之后果,且在保險期內,韓XX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賠付要求,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賠付韓XX保險金的責任。韓XX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意外傷害的經濟損失為59584.53元,韓XX的訴訟請求在合同約定的賠付限額之內,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給予賠付。某保險公司主張十級傷殘不予理賠,屬免除保險責任。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沒有舉出交付給韓XX保險合同及對免除保險責任提示的證據,某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故對某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韓XX保險金59584.5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2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上訴稱:韓文清在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并已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不應賠付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合計8428.53元。且傷殘鑒定未按照保險公司條款約定的評殘標準進行,不應給付傷殘賠償金51156元。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韓XX答辯稱: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基本相一致。
本院認為:對于保險公司提出韓XX傷殘等級不屬于《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比例表》范疇,保險公司不應理賠問題,已經生效的合同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韓XX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故韓XX的傷殘等級不屬于《投保單》中約定的應予賠付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應給付韓XX意外傷害保險金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但是,由于韓XX在保險公司投了意外傷害險,交納了保險費,其確因意外事故造成十級傷殘。因此,對于韓XX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的十級傷殘,比照殘疾賠償金標準的相關規定,由保險公司給付傷殘賠償金符合公平原則。并且傷殘賠償金51156元是傷殘賠償金511560元X10%,小于意外傷害、傷殘和燒燙傷險的保額10萬元,故對此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對于保險公司提出韓文清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等不屬于賠償責任一節,因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合計8428.53元低于意外傷害醫療險20000元保險金額,故對此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8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國華
代理審判員 姜福田
代理審判員 劉 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俞 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