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秦X甲等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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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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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087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2016-10-08
原告:李X甲,女,漢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縣。
原告:秦X甲,女,漢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縣。
原告:羅XX,女,漢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縣。
原告:秦X乙,男,漢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縣。
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云南李世敏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云南李世敏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環西路高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000745285XXXX。
法定代表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發XX,云南博奕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訴訟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云南博奕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訴訟代理。
原告李X甲、羅XX、秦X甲、秦X乙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王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保險金50000元正;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李X甲與秦吉友系母子關系,原告羅XX與秦吉友系夫妻關系,原告羅XX與秦吉友生育子女二人,分別是長女秦麗江和長子秦X乙。2015年8月28日,秦吉友作為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平安非機動車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和平安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28日零時起至2016年8月27日二十四時止,意外傷害身故和××責任保額為50000元。2016年4月3日,被保險人秦吉友騎電動三輪車到江城鎮水果街路口時不慎摔倒昏迷。群眾白云發現后向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江城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民警到場后聯系到了秦X乙,后將秦吉友送至江川區人民醫院治療。經江川區人民醫院初步診斷秦吉友:1.左側基底節出血并腦疝;2.腦室系統出血;3.蛛網膜下腔出血。后因病情危重,家屬分別于2016年4月3日、2016年4月4日、2016年4月9日三次將秦吉友送至玉溪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終因搶救無效秦吉友于2016年4月9日不幸去世。后原告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并向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完整的保險理賠資料。2016年5月23日某保險公司以本產品僅承保兩輪非機動車或家用人力三輪車、××人車經本保險人同意后,也可納入保障范圍,而該出險車輛為電動三輪車為由,作出了拒賠通知。原告認為秦吉友所騎車輛屬于電動三輪車,但在投保時某保險公司也明知電動三輪車并最終同意承保,故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某保險公司依約應當承擔相應的保險理賠責任。本案完全符合平安非機動車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的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依法、依約均應向原告支付50000元的保險理賠金。
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人要求的賠付不符合約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歸納雙方當事人的訴辯觀點,原、某保險公司對以下事實無異議:
一、2015年8月28日,秦吉友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平安非機動車駕駛人意外保險等險種,秦吉友投保時登記的非機動車型號為安捷之星3k1米*1.5米,車架號為LY1306-21055。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28日零時起至2016年8月27日二十四時止。
二、2016年4月3日12時44分,秦吉友騎型號為安捷之星3k1米*1.5米,車架號為LY1306-21055的電動三輪車到江城水果街路口時不慎摔倒,后經聯系家屬送至醫院治療。經江川縣人民醫院診斷為:1.左側基底節出血并腦疝;2.腦室系統出血;3.蛛網膜下腔出血。經云南省玉溪市人民醫院診斷為:1.腦出血;2.腦干水腫;3.呼吸循環衰竭;4.休克;5.高乳酸血癥;6.肺部感染;7.蛋白質-熱型營養不良;8.電解質紊亂。2016年4月9日,秦吉友因腦出血于家中死亡。
對于上述原、某保險公司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為本案案件事實。
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某保險公司認為秦吉友所投保的車輛并非保險約定車輛,且秦吉友系因自身疾病造成身故,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本院認為,秦吉友投保的“安騎天下B卡”系自助保險卡投保,即由投保人自助激活保險卡,投保人使用自助保險卡帳戶密碼登陸驗證后,填寫投保信息,即可完成激活。通過網站激活后,系統直接觸發保險責任生效,生成電子保單。這一特殊的保險產品即需要投保人在投保時仔細閱讀投保規則,以知曉該產品的保險范圍,在明確其符合投保要求后再投保。本案涉及的“安騎天下B卡”保險產品投保規則中已明確本產品所針對的非機動車為非營運性質的兩輪非機動車、家用人力三輪車、××人車經本保險人同意后,也可納入保障范圍。投保人秦吉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投保時應仔細閱讀投保規則后再填寫投保信息,故應認為秦吉友系在明知“安騎天下B卡”保險產品僅針對非營運性質的兩輪非機動車、家用人力三輪車時依然將型號為安捷之星3k1米*1.5米,車架號為LY1306-21055的電動三輪車作為投保的非機動車進行投保。故秦吉友騎行型號為安捷之星3k1米*1.5米,車架號為LY1306-21055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事故最終死亡的情形不屬于本案保險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X甲、羅XX、秦X甲、秦X乙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計525元,由原告李X甲、羅XX、秦X甲、秦X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楊丹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