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運環衛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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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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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733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2015-04-19
原告:昆明恒運環衛服務有限公司。
原告:昆明恒運環衛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董家灣37幢(現董家灣路34號)1單元501號。
法定代表人:王X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歐XX,云南格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學府路萬科學府3-5層。
負責人:王X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柏XX、李XX,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昆明恒運環衛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歐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柏XX、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住所:昆明市董家灣37幢(現董家灣路34號)1單元501號。
法定代表人:王X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歐XX,云南格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學府路萬科學府3-5層。
負責人:王X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柏XX、李XX,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昆明恒運環衛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歐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柏XX、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所有的云A××××ד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及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及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新增設備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2015年7月11日7時46分,原告雇請的駕駛員張天清駕駛云A×××××重型自卸貨車在昆明市官渡區大板橋鎮高坡村路段,因操作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路邊電線桿、電線、光纜線、樹木、房屋等大面積受損。根據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天清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了此次事故造成李彭雄樹木和房屋損失8600元;李彭院樹苗損失16600元;李文攀果木和房屋損壞損失10600元;查玉鵬果木損失5600元。經電桿、電纜的所有權人昆明頻安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頻安公司)和原告共同委托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簡稱泛華公估公司)對頻安公司的財產損失進行評估,損失金額為274180.23元,原告已經將賠償款支付給頻安公司,并產生評估費用65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均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但某保險公司無故不予賠償,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315580.23元、評估費6500元,共計322080.23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訴稱:原告所有的云A××××ד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及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及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新增設備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2015年7月11日7時46分,原告雇請的駕駛員張天清駕駛云A×××××重型自卸貨車在昆明市官渡區大板橋鎮高坡村路段,因操作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路邊電線桿、電線、光纜線、樹木、房屋等大面積受損。根據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天清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了此次事故造成李彭雄樹木和房屋損失8600元;李彭院樹苗損失16600元;李文攀果木和房屋損壞損失10600元;查玉鵬果木損失5600元。經電桿、電纜的所有權人昆明頻安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頻安公司)和原告共同委托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簡稱泛華公估公司)對頻安公司的財產損失進行評估,損失金額為274180.23元,原告已經將賠償款支付給頻安公司,并產生評估費用6500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均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但某保險公司無故不予賠償,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315580.23元、評估費6500元,共計322080.23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的財產損失某保險公司已經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現在結果還沒有下來,待有了結果再進行處理。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1、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營許可證、二級維護卡;2、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證,證明原告為云A×××××號車的所有權人,具有合法的運輸資質;
第二組:1、交強險保單及保險費發票;2、商業險保單及保險費發票,證明某保險公司與原告存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以及該險不計免賠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以及該險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以及該險不計免賠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以及該險不計免賠險保險合同關系,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
第三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2015年7月11日7時46分,原告雇請的駕駛員張天清駕駛云A×××××重型自卸貨車在昆明市官渡區大板橋鎮高坡村路段,因操作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路邊電線桿、電線、光纜線、樹木、房屋等大面積受損。根據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天清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第四組:1、保險事故查勘記錄;2、工程預(結)算書;3、銷貨清單;4、公估報告書,證明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報案義務,因此次事故0.4KV架空線路事故搶修更換工程預(結)算造價368863.72元,因此次事故造成更換材料費用共計208604.76元,本次事故造成的三者損失核定金額為274180.23元;
第五組:1、賠償協議書;2、收據;3、營業執照;4、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原告現已經向此事故中損壞的電桿、電線、光纜所有人頻安公司支付損害賠償費274180.23元;
第六組:1、租賃證明;2、收條;3、身份證,證明因此次事故原告向李文攀佩賠付其所有的果木及房屋損失10600元;賠付查玉鵬所有的果木損失5600元;賠付李彭院所有果木及樹苗損失16600元;賠付李彭雄果木及房屋損失8600元,共計41400元;
第七組:公估費發票,證明因本次事故委托公估,公估費用為6500元。
經質證,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均無異議,只是對公估報告書的金額有異議,對公估費發票也有異議。
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
經本院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認為:原告提交的七組證據的真實性經某保險公司認可,符合證據的形式,本院予以采信。雖然某保險公司對公估報告書的公估金額有異議,但經本院審查,該公估機構具有相應的資質,且原告委托公估的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對該公估報告予以采信。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的財產損失某保險公司已經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現在結果還沒有下來,待有了結果再進行處理。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1、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營許可證、二級維護卡;2、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證,證明原告為云A×××××號車的所有權人,具有合法的運輸資質;
第二組:1、交強險保單及保險費發票;2、商業險保單及保險費發票,證明某保險公司與原告存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以及該險不計免賠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以及該險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以及該險不計免賠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以及該險不計免賠險保險合同關系,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
第三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2015年7月11日7時46分,原告雇請的駕駛員張天清駕駛云A×××××重型自卸貨車在昆明市官渡區大板橋鎮高坡村路段,因操作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路邊電線桿、電線、光纜線、樹木、房屋等大面積受損。根據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天清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第四組:1、保險事故查勘記錄;2、工程預(結)算書;3、銷貨清單;4、公估報告書,證明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報案義務,因此次事故0.4KV架空線路事故搶修更換工程預(結)算造價368863.72元,因此次事故造成更換材料費用共計208604.76元,本次事故造成的三者損失核定金額為274180.23元;
第五組:1、賠償協議書;2、收據;3、營業執照;4、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原告現已經向此事故中損壞的電桿、電線、光纜所有人頻安公司支付損害賠償費274180.23元;
第六組:1、租賃證明;2、收條;3、身份證,證明因此次事故原告向李文攀佩賠付其所有的果木及房屋損失10600元;賠付查玉鵬所有的果木損失5600元;賠付李彭院所有果木及樹苗損失16600元;賠付李彭雄果木及房屋損失8600元,共計41400元;
第七組:公估費發票,證明因本次事故委托公估,公估費用為6500元。
經質證,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均無異議,只是對公估報告書的金額有異議,對公估費發票也有異議。
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
經本院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認為:原告提交的七組證據的真實性經某保險公司認可,符合證據的形式,本院予以采信。雖然某保險公司對公估報告書的公估金額有異議,但經本院審查,該公估機構具有相應的資質,且原告委托公估的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對該公估報告予以采信。
經審理,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5年5月12日,原告為其所有的云A×××××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及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14日00時起至2016年5月13日23時59分59秒止,并支付了交強險保險費4928元及商業險保險費17693.62元。2015年7月11日7時46分,張天清駕駛云A×××××車至昆明市官渡區大板橋鎮高坡村路段,因操作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路邊電線桿、電線、光纜線、樹木等大面積受損。該事故經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天清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上述事故造成頻安公司電線、電桿、光纜線受損、李文攀所有的樹木、房屋損壞、查玉鵬所有的果木和房屋損壞、李彭院所有的果樹、樹苗損壞、李彭雄所有的樹木房屋損壞。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到現場進行了查勘,并在《機動車輛保險事故查勘記錄》中確認了該事故造成了電線桿、電線、光纜線受損,并對該事故估損金額為65000元。2015年10月29日,原告委托泛華公估公司對頻安公司的財產損失(8棵電線桿、電線、光纜線、電話線)進行價格評估,泛華公估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出具《公估報告書》,核定三者損失金額為274180.23元。2015年12月14日,原告向泛華公估公司支付了公估費用6500元。2015年12月16日,原告將賠償款274180.23元支付給因上述交通事故造成電線桿、電線、光纜線損失的所有人頻安公司。2015年7月11日,原告向查玉鵬支付賠償款5600元。2015年7月17日,原告向李文攀支付賠償款10600元,向李彭院支付賠償款16600元,向李彭雄支付賠償款8600元。
經審理,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5年5月12日,原告為其所有的云A×××××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及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14日00時起至2016年5月13日23時59分59秒止,并支付了交強險保險費4928元及商業險保險費17693.62元。2015年7月11日7時46分,張天清駕駛云A×××××車至昆明市官渡區大板橋鎮高坡村路段,因操作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路邊電線桿、電線、光纜線、樹木等大面積受損。該事故經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天清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上述事故造成頻安公司電線、電桿、光纜線受損、李文攀所有的樹木、房屋損壞、查玉鵬所有的果木和房屋損壞、李彭院所有的果樹、樹苗損壞、李彭雄所有的樹木房屋損壞。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到現場進行了查勘,并在《機動車輛保險事故查勘記錄》中確認了該事故造成了電線桿、電線、光纜線受損,并對該事故估損金額為65000元。2015年10月29日,原告委托泛華公估公司對頻安公司的財產損失(8棵電線桿、電線、光纜線、電話線)進行價格評估,泛華公估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出具《公估報告書》,核定三者損失金額為274180.23元。2015年12月14日,原告向泛華公估公司支付了公估費用6500元。2015年12月16日,原告將賠償款274180.23元支付給因上述交通事故造成電線桿、電線、光纜線損失的所有人頻安公司。2015年7月11日,原告向查玉鵬支付賠償款5600元。2015年7月17日,原告向李文攀支付賠償款10600元,向李彭院支付賠償款16600元,向李彭雄支付賠償款8600元。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云A×××××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并繳納了保險費用,某保險公司承保并簽發了保單,原、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云A×××××號車于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損失,原告已經向第三者承擔了賠償費用,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交通事故由原告所屬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則原告對于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屬于其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該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款。原告已經舉證證明其向第三者包括頻安公司、查玉鵬、李文攀、李彭院、李彭雄支付了賠償款項共計315580.23元。同時,原告支付的公估費用6500元系為查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第三者頻安公司損失,該費用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上述費用共計322080.23元未超過原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云A×××××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并繳納了保險費用,某保險公司承保并簽發了保單,原、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云A×××××號車于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損失,原告已經向第三者承擔了賠償費用,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交通事故由原告所屬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則原告對于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屬于其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該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款。原告已經舉證證明其向第三者包括頻安公司、查玉鵬、李文攀、李彭院、李彭雄支付了賠償款項共計315580.23元。同時,原告支付的公估費用6500元系為查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第三者頻安公司損失,該費用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上述費用共計322080.23元未超過原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昆明恒運環衛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322080.2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31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行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昆明恒運環衛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322080.2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31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行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 判 長 彭建宏
審 判 長 彭建宏
代理審判員 范萌萌
人民陪審員 李曉明
代理審判員 范萌萌
人民陪審員 李曉明
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羅婭瓊
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羅婭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