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蔡XX、瑞安市宏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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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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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溫商終字第35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23
上訴人(原審被告):蔡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張康祥。
上訴人(原審被告):瑞安市宏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張清財、王呈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婁錦標。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侯安樂。
原審第三人:丁XX。
上訴人蔡XX、瑞安市宏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泰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丁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溫瑞民初字第26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審查,合議庭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2年5月間,蔡XX租用宏泰公司部分廠房作為鞋料加工場所。2012年10月17日0點13分許,該加工場所發生火災,造成燒毀加工場所構筑物、存貨以及停放在加工場所旁邊的丁XX所有的浙c×××××號豐田轎車的火災事故。瑞安市仙降街道專職消防隊獲悉后隨即到達現場進行滅火。據武警部隊瑞安市消防大隊瑞安中隊《119-出警單》顯示:消防部門于0點14分、19分先后接警,來電稱是在紅泰箱包配件公司里著火。事故發生后,蔡XX、宏泰公司未請消防部門到現場勘查,消防部門亦沒有就該起火災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據某保險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10時拍攝的照片反映,起火點以復合加工場所為中心,未涉及到宏泰公司其他建筑物。據丁XX于2012年10月19日的《要求賠償的報告》稱:復合廠于2012年10月17日0時13分左右因電線線路老化引起發火災,燒毀廠房及存貨,同時殃及停放在相鄰瑞安市宏泰箱包廠內丁XX所有的浙c×××××轎車一輛,現根據保險條款申請賠償。瑞安市仙降街道塘里村村委會、瑞安市仙降街道專職消防隊、武警部隊瑞安市消防大隊瑞安中隊在該“報告”上蓋章加注“情況屬實”。某保險公司應丁XX的申請,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于2012年12月20日賠付給丁XX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135712元,并獲得向第三者索賠的請求權。2012年10月31日,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甲方)與蔡XX(乙方)在姜茂總主持和蔡某甲見證下達成調解協議,該《調解書》載明“茲有仙降街道塘里村村民蔡XX因經營生產需要,于2012年5月18日租用同村村民李X所有的廠房用作復合生產車間使用。因乙方使用不當,防范疏忽,于2012年10月17日凌晨因意外發生火災,導致蔡XX租用的約600m2的彩鋼棚及生產車間內的物品毀壞?;馂陌l生后,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認定因火災系蔡XX生產車間起火引起,蔡XX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倆人既是同村人又是同門師兄弟,因此在姜老師及同門師兄弟的調解下二人認為本著團結、和睦為主要原則,相互諒解,相互幫助,由蔡XX出資43000元補助給李X用于重建彩鋼棚。甲乙雙方無異議,一致同意老師及師兄弟的調解,在本調解書簽字后10日付款。本調解書一式二份,同具法律效力,雙方應共同履行,不得再生事端”,李X、蔡XX以及調解人姜茂總、見證人蔡某甲在該協議上簽名。爾后蔡XX給予李X43000元。某保險公司提起賠償訴訟后,瑞安市仙降街道塘里村民委員會出具《事實證明》,證明蔡XX、宏泰公司之間的租賃關系以及起火時間,未說明起火點與起火原因;瑞安市仙降街道專職消防隊出具《證明》稱火災事故起火原因至今無法查明。
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以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為由,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蔡XX、宏泰公司共同賠償某保險公司經濟損失135712元并負擔案件訴訟費。
蔡XX在一審中答辯稱:一、復合加工場是瑞安市步樂美鞋廠未經工商登記的臨時加工點,2012年5月份開始租用宏泰公司的部分場地,彩鋼棚也是出租方出資搭建的,年租金53000元已付3300元。我方使用約一個月后發現用電功率不夠又要求出租方對線路進行了重新布置、改造。嚴格地講,復合加工場不是蔡XX個人的,蔡可能是其中的一個管理者,但絕非經營者或者老板。二、某保險公司訴稱火災系電線線路老化引起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事發當天下午四點多,復合加工場已停止生產拉閘關電,而宏泰公司還在加班生產。雖然復合廠從事皮革加工,但已盡嚴格的管理職責。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要求賠償的報告》“三性”尤其是真實性有異議,該“報告”以丁XX的名義出具,未經過任何有出具資格的機構蓋章認可,僅加蓋了三個沒有資格的單位即瑞安市仙降街道塘里村村委會、瑞安市仙降街道專職消防隊、武警部隊瑞安市消防大隊瑞安中隊的公章。按照法律規定,火災事故原因應由法定權威部門作出認定,哪怕起火點的確在復合加工場,起火原因也未查明。應訴后,我方先后到上述三部門詢問,他們也覺得莫名其妙,所以他們才分別出具《證明》、《事實證明》,以證明火災事故起火原因至今無法查明。三、《調解書》是在姜茂總、蔡某甲主持下達成的,蔡XX未在原件上簽名捺印,當初調解純屬同門兄弟出面就補助43000元用于重建彩鋼棚事宜而已,至于責任內容部分純屬代書人額外添加,蔡XX及調解人、見證人并不知情,該調解協議不具有真實性、關聯性與來源合法性。至于《賠付協議書》、“付款通知”、“匯款清單”、《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與我方沒有關系。
宏泰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一、我公司與蔡XX本人創辦的復合加工場為臨時場地無償借用關系,借用面積約300m2,蔡與我公司總經理李X系民間師兄弟關系。蔡XX所稱每年租金53000元說法不實,我公司到目前為止還沒收到任何租金。某保險公司和蔡XX也沒有提供諸如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憑證等證據加以證實。二、浙c×××××號轎車車主丁XX與李X乃親戚關系,也在宏泰公司上班,轎車在廠區停放期間在該起火災事故中被燒毀,某保險公司對燒毀轎車先行賠付是對的。三、火災發生原因及起火點是明確的。蔡XX在使用廠房期間未盡到謹慎管理職責,也沒有落實對原材料安全防火措施。丁XX的《要求賠償報告》、我公司與蔡XX達成的《調解書》均證實起火點在復合加工場,蔡XX強調《調解書》基于同門師兄弟之情才達成的,而關鍵在于當事人都清楚協議的具體內容,蔡XX也在協議上簽字認可,彩鋼棚被燒毀的損失,蔡XX已依約賠償。村委會、瑞安市仙降街道專職消防隊在訴訟后作出的《事實證明》、《證明》對火災有關情況作了不客觀的描述,顯然是為蔡XX推脫賠償責任,且與他們二年前出具的證明相沖突,故不具證明力。四、蔡XX在借用期間發生的火災事故,我公司既無法預料也無法克服,我公司對該起火災的發生及其造成的損失沒有過錯。現某保險公司主張我公司承擔共同賠償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審第三人丁XX在一審中陳述:我是浙c×××××號豐田轎車車主,在宏泰公司上班,轎車在停放在宏泰公司期間被燒毀,目前已從某保險公司處獲得保險賠償,火災成因我不知道,希望本案得到依法處理。
原審判決認為:為了明確火災發生或各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消防部門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必要的,也是對民事訴訟當事人歸責的判案依據,但并不是一定要有《火災責任認定書》方可定責。就本案而言,盡管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要求賠償的報告》與蔡XX提供的《事實證明》、《證明》在火災原因表述不一,但雙方對其中記錄的起火時間、起火點并未否認,蔡XX與李X簽署的《調解書》也確認起火點為復合加工廠。作為加工場所的實際使用人和管理者,蔡XX負有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和其他消防安全的義務,在不能舉證證明該火災系縱火、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客觀因素所致外,蔡XX對該起火災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宏泰公司作為出租人,對復合加工場所具有監督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提示義務,現有證據未證實其已盡上述義務,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判決如下:蔡XX、瑞安市宏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按60%、40%比例賠償某保險公司經濟損失135712元,即分別賠償81427.20元和54284.80元,款交原審法院轉遞。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00元,蔡XX負擔900元,瑞安市宏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負擔700元。
宣判后,蔡XX、宏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蔡XX上訴稱:1、原審程序不當,剝奪了蔡XX的舉證權利。原審法院對宏泰公司未在舉證期限內(法院當庭出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并采信,卻未對蔡XX針對性提供的證據《情況說明》進行質證并予以采納。2、原審采信丁XX提供的《要求賠償的報告》以及宏泰公司提交的《調解書》錯誤。該兩組證據內容違背客觀事實,不能證明起火點在蔡XX租用的復合廠內的事實。3、某保險公司明知丁XX提交的《要求賠償的報告》虛假仍進行理賠,并在取得代位求償權后怠于行使權力,致使本案事實無法查清,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蔡XX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蔡XX不承擔責任。
宏泰公司上訴稱:1、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起火時間、地點雖能確定,但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起火原因,也無法證明火災責任人,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審法院對火災責任歸結的判決依據不足。宏泰公司將廠房提供給蔡XX使用,其安全防范和消防措施的落實均應由蔡XX負責。宏泰公司無法對廠房進行有效的火災安全防范管理,故原審判決宏泰公司承擔火災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2、原審適用法律不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應適用過錯規則原則,而本案并無證據證明宏泰公司對火災發生存在過錯,宏泰公司也未實施侵權行為,原審認定宏泰公司負有監督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提示義務缺乏法律依據。綜上,宏泰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某保險公司對其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某保險公司在二審中答辯稱:蔡XX、宏泰公司對某保險公司就涉案車輛因火災損害進行賠償事實以及金額均無異議。根據丁XX在原審提供的證據,結合宏泰公司提供的證據,均可以印證火災發生地點為蔡XX經營管理的工廠,而該工廠使用的廠房系蔡XX向宏泰公司租賃所得。瑞安市仙降街道塘里村民委員會、瑞安市仙降街道專職消防隊以及瑞安市消防大隊瑞安中隊均在《要求賠償的報告》中對火災事實予以確認,足以證明侵權事實,至于因蔡XX、宏泰公司的原因導致消防部門未作出消防責任認定并不影響本案侵權責任的認定。原審法院對蔡XX、宏泰公司責任認定正確,應予維持。
丁XX在二審中未作答辯。
為證明宏泰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證據調解書僅系針對彩鋼棚損壞如何補助事宜,至于調解書中關于起火點及起火原因的內容系宏泰公司單方制作,未經蔡XX認可的事實。蔡XX申請證人陳某、蔡某乙出庭作證。
證人陳某陳述稱:證人與蔡XX、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系師兄弟關系,對火災具體情況不清楚。證人同江某出面調解火災損失相關事宜,蔡XX同意就彩鋼棚損失補助宏泰公司幾萬元,調解書是真實的。
證人蔡某乙陳述稱:證人同江某對涉案火災事宜組織調解,宏泰公司主張因火災導致財物燒毀及法定代表人李X受傷治療共損失十幾萬元,江某讓蔡XX補助43000元,故雙方達成調解。至于火災是如何發生證人不清楚,聽他人說火災發生在復合廠中。
上述證人證言經質證,蔡XX認為證人證言真實,可以證明待證事實,證人蔡某乙雖一直旁聽庭審,但其證言應當依法采納。宏泰公司認為證人證言不屬于二審新證據,證人蔡某乙一直旁聽庭審,其證言不應采納,證人證言均證實調解書內容真實,故應當認定調解書的效力。某保險公司認為證人證言可以證明火災的發生地點,也進一步印證了調解書中的事實,且蔡XX對宏泰公司的損失進行補償不可能是毫無依據和理由的,因此原審認定調解書的證明力正確,兩位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待證事實。本院認為,兩位證人證言不屬于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證人對火災的發生過程均不了解,因此不能證明待證事實,依法不予認定。
本院經審理對原判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蔡XX在一審中提供的證據《情況說明》并未在原審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其他當事人當庭表示拒絕予以質證,蔡XX對此在原審庭審中并未提出異議,現蔡XX上訴稱原審法院未組織該證據質證程序不當,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要求賠償的報告》與蔡XX提供的證據《事實證明》、《證明》關于涉案火災發生地點的陳述并無矛盾之處,后兩組證據并未否認火災發生地點系蔡XX經營的加工場所,原審結合蔡XX、宏泰公司共同確認的調解書的陳述,作出火災起火點的認定并無不當。蔡XX關于原審采信《要求賠償的報告》不當以及對火災起火點在蔡XX租用的復合廠的認定錯誤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各方當事人對《調解書》的真實性均無異議,現蔡XX主張調解書中關于“火災系蔡XX生產車間起火引起”等記載的內容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火災責任歸責的認定問題。本院認為,丁XX對車輛因火災燒毀的損害結果并無過錯,保險公司在理賠后自然取得了對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而宏泰公司作為火災起火點復合加工廠的出租方,對租賃物負有及時檢查、維修,排除重大隱患,確保租賃物能正常和安全使用的義務;蔡XX作為廠房實際占有和控制人,更是負有直接的消防安全保障義務,在二者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損害系第三人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情況下,理應對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審法院認定雙方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均存在過錯,并按責任大小予以分配,符合法律規定。宏泰公司關于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相關上訴事實和理由均不能成立。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00元,由蔡XX負擔3000元,瑞安市宏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負擔3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 俊
審判員 李 潔
審判員 曾慶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書記員 項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