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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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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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四終字第0048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區。
負責人馬寶成,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卓琳,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無業。
委托代理人許龍城,西安市未央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往西安布未央區政法巷10號。
委托代理人辛楊眉,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吳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41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卓琳,被上訴人吳X及其委托代理人許龍城、辛楊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吳X向原審法院起訴稱,其所有的陜A×××××號重型自卸車2013年3月11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2013年7月27日其司機陶小龍在駕駛該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王澤平、翟炳淵二人當場死亡。兩受害人家屬將其、陶小龍及某保險公司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至法院。2014年4月29日受害人家屬撤回對某保險公司的起訴。經法院調解,其與受害人家屬達成《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68萬元。其已將賠償款一次性支付。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雙方的保險合同對其進行賠償。但某保險公司至今未賠,故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61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7日,吳X(被保險人)陜A×××××號重型自卸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約定保險期間為2013年3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機動機車種類為貨車;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2013年3月11日吳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3年3月11日止;機動車種類為貨車;責任限額為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某保險公司出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責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3年7月27日吳X司機陶小龍在駕駛該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王澤平、翟炳淵二人當場死亡。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未央大隊交通事故認定后確認,吳X司機負主要責任,王澤平負次要責任,翟炳淵無該事故過錯。
后受害人王澤平之父王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陶小龍、吳X、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599145元。受害人翟炳淵之父母翟某、趙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陶小龍、吳X、某保險公司、王某賠償1486845元。吳X稱上述兩案審理過程中,由于某保險公司不同意調解,受害人家屬為了早日獲得賠償,撤回了對某保險公司的起訴。受害人近親屬向法院提供了1、翟炳淵與西安興軍置業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月工資5500元的收入證明,工資發放表,以及西安市灞橋區新筑街道辦事處杏元村民委員會開具的證明,證明翟炳淵家庭土地已全部被征用,屬失地農民。2、翟炳淵之父翟某的醫院診斷證明,證明其患有腦梗塞及高血壓Ⅱ級。3、王某的住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其患有右側自發性氣胸、支氣管哮喘、慢性喘息性支氣管炎急性加重,以及其所在河北省赤城縣東卯鎮人民政府證明,證明王某長期因病失支勞動能力。依據上述證據,吳X及陶小龍遂對附帶民事賠償部分與受害人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受害人王澤平親屬各項損失16萬元,賠償受害人翟炳淵親屬各項損失52萬元。吳X遂將賠償款合計68萬元履行清結。
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提出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款第五項規定,以及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規定,吳X司機駕駛的是專用機械車,沒有相關資格證書,不屬于理賠償范圍。吳X提出,1、其未收到過某保險公司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2、《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系行政法規,而吳X司機具有駕駛貨車的駕駛資格證。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向吳X交付該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對于交強險11萬元的賠償限額愿意支付。認可吳X向受害人王澤平親屬賠償的計算標準。認為受害人翟炳淵為農業人口,吳X以城鎮人口賠償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無依據。經計算,以受害人翟炳淵為城鎮人口,王澤平以農業人口計算,按7O%主責任比例,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合計賠償金額為794982元。
原審法院認為,吳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系當事人自愿簽訂,應屬有效。雙方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致兩人死亡,吳X已向受害人親屬賠償68萬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死亡賠償金11萬元等無異議。現雙方爭議焦點為1、吳X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5O萬元,某保險公司是否應予賠付。2、吳X調解的賠償金額是否超過正常理賠標準。對于爭議的第1個問題,某保險公司認為吳X司機不具有駕駛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資質,依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規定,不予理賠。雙方在保險合同中記載的機動機車種類為貨車,而吳X司機具有駕駛該貨車的駕駛證,況且某保險公司亦無證據證明其向吳X出具了該保險條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故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至于某保險公司辯稱吳X違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由于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吳X違反了該條例,且吳X是否違反該條例,并不能免除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向吳X賠償的責任。對于爭議的第2個問題,依據相關規定,農民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以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受害人翟炳淵所提交的證據均證明其在城鎮居住、工作,其被撫養人因病失去勞動能力,故以受害人翟炳淵為城鎮人口、王澤平以農業人口、被撫養人失去勞動能力的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合理合法。以此標準計算,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生活費合計賠償金額為794982元,而吳X與受害人親屬達成的調解賠償金額68萬元,并未超過上述賠償金額,且已實際賠付,故吳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死亡賠償金11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符合合同約定,應予支持。至于某保險公司辯稱受害人翟炳淵應按農業人口計算,以及被撫養人具備勞動能力,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且該辯稱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綜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吳X賠償損失61萬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死亡賠償金11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900元(吳X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于上述付款時一并向吳X清結。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
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的,某保險公司免責。依據西安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駕駛人應取得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本案中,駕駛人未取得相應資格證,違反該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笫十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合同免貴條款的上述事由無需告知。綜上,某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商業險賠償義務。請求改判為某保險公司僅承擔交強險賠償金11萬元。
吳X答辯,某保險公司上訴的免責事由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被保車輛為貨車,并非專用機械車或特種車,駕駛司機具有符合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且至今沒有收到任何行政處罰決定。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有違誠信。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被保車輛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機械車、特種車有效操作證,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免除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吳X與某保險公司對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不持異議。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根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被保車輛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機械車、特種車有效操作證,某保險公司應當免責。雖然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六條第(七)項5約定“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某保險公司不賠償。但是本案涉訟車輛商業險保險單載明機動車種類為貨車,并非某保險公司上訴所稱的專用機械車或特種車,且駕駛人具有符合其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吳X投保車輛是否違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涉及。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向紅
代理審判員蔣瑜
代理審判員魏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