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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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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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終字第109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3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解放南路和郁江道交口)宏展大廈8樓801。
負責人甘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云鵬,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農民。
委托代理人齊德嶺,天津津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5)寶民初字第27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郭XX為自有的津N×××××號邁騰轎車(以下簡稱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稱車損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止,保險金額為161,330元。郭XX亦投保了該險種的不計免賠險。2014年12月3日10時5分,案外人李雅娟駕駛保險車輛沿南關大街由南向北行駛時,撞到前方順行的、由孫彬駕駛的事故轎車尾部,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調查認定:李雅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天津市××區價格認證中心對保險車輛進行了定損。該機構指派鑒定人員孫寶明、許達定損,并由該機構的鑒定負責人進行復核。經鑒定,該機構認定保險車輛的損失為9,950元。同時,郭XX另支付保險車輛的評估費490元和拆解費400元。其后,保險車輛在天津市××區久隆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郭XX另支付維修費9,950元。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對鑒定報告復核人的簽字提出異議,認為復核人顧云鵬的簽字系他人代簽,違反鑒定操作規程。同時,就定損照片提出異議,認為保險車輛的右前大燈及前杠鐵的損失,有明顯的二次碰撞痕跡,跟保險事故沒有關聯。郭XX認可復核人的簽字系代簽,但是是復核人授意簽字。另查明,郭XX投保的車損險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以上事實,由郭XX提交的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鑒定結論書及明細表,保險車輛的評估費票據、拆解費發票、維修費發票,保險車輛的定損照片,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定損報告予以證明。
原審法院認為,郭XX、某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因碰撞受損,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天津市××區價格認證中心作為具有專業資質的價格鑒定機構,對保險車輛出具的鑒定結論合法、客觀、有效,且鑒定結論與車輛實際維修費用相吻合,法院對鑒定結論予以采納,并據此確認保險車輛的損失為9,950元。盡管鑒定結論中復核人的簽字存在問題,但鑒定人員均在鑒定報告上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的公章;且復核人的簽字的形式瑕疵,郭XX已進行補充說明,法院亦已補充質證,據此,法院對該鑒定結論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某保險公司辯稱車損過高,但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定損報告為單方定損,缺乏客觀性,法院不予采納。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二次碰撞致損抗辯意見,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法院不予采信。對于某保險公司回收殘值的意見,與保險金賠償屬于保險法上的邏輯順延關系,某保險公司應在實際賠償保險金后,另行主張。保險車輛的評估費490元,為查明和確定保險車輛實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之費用,法院予以確認。對于拆解費,結合保險車輛的鑒定結論表,參考《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定點拆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法院酌定拆解費為200元。郭XX主張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確認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為:9950+490+200=10,640元。該損失,扣除事故轎車的交強險無責任財產賠償限額100元后,不足部分為10,540元,在車損險責任范圍和賠償限額內,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車損險范圍內賠償郭XX保險金10,540元;二、駁回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訴訟費用36元(郭XX已繳納),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處理結果有誤,其主要理由是:對于保險車輛的定損,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且鑒定結論復核人簽字系偽造,鑒定程序違反操作規程,定損結論明顯過高。根據上訴人提供的定損報告,應按定損價格1,200元進行賠償,并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此外,該車輛有二次碰撞的痕跡。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郭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被上訴人郭XX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津N×××××號邁騰轎車的車輛損失認定問題。其一,天津市××區價格認證中心作為具有專業資質的價格鑒定機構,對保險車輛出具的鑒定結論合法、客觀、有效,且鑒定結論與車輛實際維修費用相吻合,原審法院對鑒定結論予以采納,并據此確認保險車輛的損失為9,950元,并無不當。其二,上訴人認為該鑒定結論中復核人簽字存在問題,對該鑒定結論不認可,經查,鑒定人員均在該鑒定報告上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的公章;且復核人的簽字的形式瑕疵,被上訴人已進行補充說明,原審法院亦已補充質證,故本院對該鑒定結論應予確認。此外,上訴人提出該車輛存在二次碰撞的問題,但上訴人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此不予認定。上訴人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亦不予準許。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陳 豪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慧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