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與彭XX、唐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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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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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陽法民初字第393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桂陽縣人民法院 2015-04-10
原告李X,男,漢族。
法定代理人李華林,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邱昌雄,湖南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系特別授權。
被告彭XX,男,漢族。
被告唐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譚青生,湖南譚青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系特別授權。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陳小周,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勇,男,漢族,甲保險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黃亞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廣宇,男,漢族,乙保險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系特別授權。
原告李X訴被告彭XX、唐XX、、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四新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雪山、歐陽岳奇組成合議庭,書記員王法擔任法庭記錄,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的代理人李華林、邱昌雄,被告彭XX,被告唐XX的委托代理人譚青生,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勇,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廣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訴稱,2014年8月9日,原告李X與李華林、彭楚和搭乘被告彭XX駕駛的湘LXXX88車從桂陽縣工業園(嘉禾方向)沿桂陽縣珍珠大道行至桂陽縣湘南國際城路左轉彎準備進桂陽縣金葉路方向時,與被告唐XX駕駛的湘LXXX38(從永興縣駛往藍山縣)輕型貨車相撞,造成原告李X、彭楚和、李華林及被告彭XX、唐X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至桂陽縣中醫院治療,后轉院至郴州第一人民醫院治療,住院14天,花費的醫藥費14479.54元。原告李X的傷情經郴州市正宏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分別構成九級傷殘。桂陽縣交警大隊對事故進行認定,被告唐XX和原告彭XX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湘LXXX38車在甲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湘LXXX88車在乙保險公司購買了乘客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唐XX、彭XX連帶賠償原告李X醫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7147.54元(已減去被告彭XX賠償的500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對上述賠償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乘客責任險內承擔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為支持其訴訟,原告李X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身份情況;
2、被告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及工商登記復印件,擬證明被告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及工商登記情況;
3、事故認定書復印件,擬證明被告唐XX和原告彭XX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4、保險單復印件,擬證明L6E838貨車和湘LXXX88車購買保險情況;
5、病歷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的情況;
6、醫藥費發票和清單,擬證明原告治療花費14479.54元;
7、鑒定書及鑒定費票據,擬證明原告構成九級傷殘。
被告唐XX經質證認為,對證據7鑒定結論有異議,鑒定的傷殘等級過高,應重新鑒定。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被告甲保險公司經質證認為,對證據1、2、3、4無異議。對證據5原告住院13天,護理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照13天計算。對證據6甲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內承擔
10000元醫療費用。對證據7的鑒定有異議,傷殘等級過高,且甲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
被告乙保險公司經質證認為,對證據1-7的質證意見同于被告唐XX與甲保險公司。
被告彭XX經質證認為,對證據1-7均無異議。
被告唐XX辯稱,應先由乙保險公司賠償完后,不足部分再由司機及車輛所有人賠償。原告訴請的護理費、伙食費過高等費用過高,請法庭依法駁回。被告唐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應提供有效的保單原件,并認定涉案車輛車架號真實、與保單一致、駕駛員有效駕駛資格的前提下,甲保險公司則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2、甲保險公司已從交強險中支付10000元,交強險不再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3、甲保險公司按照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4、原告訴求的賠償數額部分錯誤、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被告甲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唐XX、甲保險公司意見,被告乙保險公司愿依法進行賠償。被告乙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彭XX辯稱,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彭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情況,本院認證如下:
證據1-6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證據7系經桂陽縣交警大隊委托得出的鑒定結論,該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具有相應資質,鑒定結論無明顯過錯,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予以認證。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本院的認證情況,結合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4年8月9日,被告彭XX駕駛湘LXXX88號小型轎車搭乘彭楚和、李華林及原告李X從桂陽縣工業園(嘉禾方向)沿桂陽縣珍珠大道行至桂陽縣湘南國際城路左轉彎準備進桂陽縣金葉路方向時,與被告唐XX駕駛的湘LXXX38號(從永興縣駛往藍山縣)輕型倉柵式貨車相撞,造成彭楚和、彭XX、李華林、唐XX及原告李X5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桂陽縣中醫院住院治療,花醫藥費984.24元。原告于當天轉院至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2014年8月22日出院,共住院13天,花醫藥費13495.3元,診斷為:急性顱腦外傷,右側顳葉腦挫傷,右側顳頂骨骨折,右頂部硬膜外血腫。出院醫囑為:建議繼續治療,2周及一個月后復診,我科隨診。2014年12月13日,經湖南正宏司法(2014)臨鑒字第955號鑒定意見書認定,李X的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屬九級傷殘。2014年9月9日,桂陽縣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彭XX與被告唐XX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乘車人李華林、李X、彭楚和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彭XX已支付給原告李X5000元。
另查明,湘LXXX38貨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湘LXXX88小型轎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機動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不計責任免賠險等,其中機動車輛損失險限額為698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2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為駕駛人10000元,其他四座各10000元。本次事故發生于兩保險公司承保期間內。被告甲保險公司支付了10000元給李華林,本院在李華林案已作處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李X損失的具體數額及責任承擔問題。
公民的生命及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原告李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1、醫藥費14479.54元;2、護理費834.88元(23441元/年÷365天×13天),原告住院13天,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護理人員收入狀況及工資標準,故本院照2013年度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3441元/年計算原告的護理費;3、伙食補助費390元(30元/天×13天);4、營養費390元(30元/天×13天);5、傷殘賠償金33488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372元/年×20年×20%);6、鑒定費700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級傷殘,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的交通費未提供相關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損失共計60282.42元。
湘LXXX38貨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交強險關于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關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同案受傷人員彭XX、李華林、彭楚和已訴至本院請求賠償,經本院核算,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87元,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共計38720元,以上共計39807元。湘LXXX88小型轎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等,依據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被告彭XX與唐XX各自承擔事故的50%責任,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9887.71元[(醫藥費14479.54元+營養費390元+伙食補助費390元-1087元)×50%+(護理費834.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殘疾賠償金33488元-38720元)×50%],被告彭XX依據責任劃分應承擔鑒定費的50%,即350元。因被告彭XX已賠償給原告5000元,核減被告彭XX應賠付的350元,則被告彭XX多墊付了4650元,故由乙保險公司賠償原告5237.71元(9887.71元-4650元)。被告彭XX對原告李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彭XX墊付的費用可向乙保險公司進行主張。依據責任認定,被告唐XX應賠償原告
10237.71元[(醫藥費14479.54元+營養費390元+伙食補助費390元-1087元)×50%+(護理費834.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0元+殘疾賠償金33488元-38720元)×50%+鑒定費700元×50%]。
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39807元,限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由乙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5237.71元,限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由被告唐XX賠償原告李X10237.71元,限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李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29元,由原告李X承擔43元,被告彭XX承擔593元,被告唐XX承擔5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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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劉四新
人民陪審員 劉雪山
人民陪審員 歐陽岳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 法
附相關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