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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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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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終983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負責人:李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X、任X,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法定代理人:李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XX、賈X,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家莊致誠物流)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6)冀8601民初6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代理人劉X、被上訴人代理人賈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承擔原告合理合法車輛損失,且上訴人不承擔施救費,或者發(fā)還重審。一、二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涉案車輛損失評估結果與上訴人公司定損金額及市場詢價結果相關懸殊,已超出評估誤差合理范圍。上訴人定損金額及市場詢價實際損失為5萬元左右。鑒定結果高達104900元,顯失公正,超出5萬元為不法利益。根據(jù)石家莊中院會議紀要,未能提供車輛維修發(fā)票及清單,不應當支持被上訴人車輛損失。公估費為間接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
石家莊致誠物流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石家莊致誠物流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2519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4月26日18時許,王少斌駕駛登記在王偉朋名下的冀A×××××/冀AXXX3掛陜汽牌半掛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陜西省府谷縣神府高速石馬川引線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魏建奎駕駛的冀E×××××/冀EXXX1掛解放牌半掛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冀A×××××/冀AXXX3掛貨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府谷縣交警大隊孤山中隊出具第09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少斌負全責。冀A×××××/冀AXXX3掛陜汽牌半掛貨車以原告為被保險人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且附加不計免賠條款,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損失應當由被告承擔,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中國平安財險河北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公估結果過高且公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事故發(fā)生在陜西省府谷縣,而施救單位是行唐縣極速汽車救援服務中心,存在過度施救的行為;掛車未在我司投保車損險,而施救費是對主掛車共同施救所產(chǎn)生,由掛車分攤的施救費部分不屬于賠償范圍。
一審法院認為,中國平安財險河北公司承認石家莊致誠物流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石家莊致誠物流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對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一、關于車輛損失及公估費,應首先以實際修理費用為賠償依據(jù),未實際修理的則應以預估費的數(shù)額確定,因本案事故車輛沒有實際修理,應以雙方協(xié)商選定、原審依法委托的公估機構做出的對本案車輛損失的鑒定結論確定損失數(shù)額,即104990元;因此產(chǎn)生的公估費6200元系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照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應當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及公估費用。二、關于施救費用,交通事故發(fā)生在陜西省府谷縣,而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票據(jù)顯示施救單位卻是河北省行唐縣極速汽車救援服務中心。遠距離跨省施救不符合常理,對此不予采信。但鑒于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救援的事實,且掛車未在被告處投保車損險,原審依法酌定主車的施救費用為2000元,由被告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原告石家莊致誠物流要求被告平安財險河北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公估費及施救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公估費、施救費等共計十一萬三千一百九十元。二、駁回原告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一千四百零一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本案二審審理期間,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原審已查清本案基本事實,本院對原審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予以確認。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上訴人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上訴人應當在相應的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被上訴人的損失。關于確認車輛損失數(shù)額問題。原審經(jīng)雙方協(xié)商選定并依法委托了公估機構對本案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鑒定,其結論確定損失數(shù)額為104990元。原審時,上訴人雖然認為該數(shù)額過高,但未重新提出鑒定申請。二審以上訴人自己單方定損及根據(jù)市場詢價稱車輛損失數(shù)額為5萬元左右,但其未提交認定該車損數(shù)額認定標準及相關依據(jù),故對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施救費是為了減少事故車輛損失而需要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公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上述費用依法應當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認為公估費為間接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雙方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與交通事故損失賠償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中,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數(shù)額原審經(jīng)依法委托鑒定予以確認的,而上訴人認為過高沒有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于原審所認定的車輛損數(shù)額是被上訴人必然產(chǎn)生的損失,無論依據(jù)合同約定,還是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上訴人予以賠償。故上訴人以法院相關會議紀要及被上訴人未提供車輛維修發(fā)票及清單為由,認為原判認定數(shù)額過高及顯示公正,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立紅
審判員 郭學彥
審判員 陳 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衛(wèi)衛(w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