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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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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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晉中中法商終字第40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楊文燕,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靜,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武軍,男,山西祁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程XX因保險糾紛一案,不服祁縣人民法院(2012)祁商初字第13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0年11月19日,程XX為其所有的晉K×××××解放半掛牽引貨車在人保祁縣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格式合同),被保險人為程XX,保險單號為PDXXX01014243000007879,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19日;2010年12月9日,程XX為其所有的晉K×××××解放半掛牽引貨車在人保祁縣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險(格式合同),被保險人為程XX,保險單號為PDXXX01014243000008284,其中機動車損失險(A)保險限額為22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B)保險限額為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乘)保險限額各50000元,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9日。程XX向人保祁縣公司繳納了保險費16262.5元。2011年07月17日23時10分許,司機陳進明駕駛程XX所有的晉K×××××、晉K×××××(掛)解放半掛貨車沿京昆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441KM+100M處,與其前方同向因堵車停駛的由周潤平駕駛的陽泉市致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晉K×××××號貨車相撞,造成陳進明、乘車人劉曉銳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7月21日,高速公路管理處一支隊二大隊對該事故作出晉高-2公交認字(2011)第000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進明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周潤平、劉曉銳無責任。就該交通事故的理賠,2012年2月28日、3月14日,人保祁縣公司分三次將理賠款共計169044.9元支付了劉虎威,程XX就該交通事故的理賠款向人保祁縣公司索要時,才知曉人保祁縣公司已將理賠款169044.9元支付劉虎威,人保祁縣公司將理賠有關材料的復印件給程XX后,遂程XX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人保祁縣公司支付其晉K×××××、晉K×××××(掛)解放半掛貨車的理賠款169044.9元及利息。本案重審期間,人保財險祁縣支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程XX簽字的轉賬授權書上程XX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原審法院委托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作出警專司鑒中心[2015]文鑒字第02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檢材“轉賬授權書”中“委托人簽名:”處得簽名筆跡“程XX”與樣本中所述的簽名筆跡“程XX”不是同一人書寫形成。以上事實,有程XX當庭陳述、程XX提供的保險單原件、高速公路管理處一支隊二大隊對該事故作出晉高-2公交認字(2011)第000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晉K×××××、晉K×××××掛解放半掛貨車的行駛證原件、保險費收據原件、轉賬授權書復印件、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司法鑒定中心[2015]文鑒字第02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程XX所有的晉K×××××、晉K×××××(掛)解放半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車輛受損,該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本案事實。程XX為其所有的晉K×××××、晉K×××××(掛)解放半掛貨車在人保祁縣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各一份,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均屬有效合同,原審法院予以維護;本案重審期間,人保財險祁縣支公司提出鑒定申請,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司法鑒定中心作出警專司鑒中心[2015]文鑒字第02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轉賬授權書上簽名不是程XX本人;故人保祁縣公司應依法支付程XX晉K×××××、晉K×××××掛解放半掛貨車的理賠款169044.9元,故對程XX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程XX訴求的相關利息損失,因雙方無約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人保祁縣公司已將晉K×××××、晉K×××××掛解放半掛貨車的理賠款169044.9元支付了劉虎威,人保祁縣公司可另行主張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程XX晉K×××××、晉K×××××(掛)解放半掛貨車的理賠款169044.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上訴理由為:本案被上訴人不是適格的保險金理賠主體。本案所涉保險賠款上訴人已經支付實際車主劉虎威。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沒有支付保險賠款的責任。被上訴人程XX答辯請求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應支付被上訴人理賠款169044.9元。針對此爭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程XX與人保祁縣公司之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保險合同關系真實、有效,應予保護,上訴人應對被上訴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事故承擔保險責任。上訴人主張已將保險理賠款支付劉虎威,而經鑒定后,轉賬授權書上程XX簽名非本人所簽,劉虎威無權取得保險金,因上訴人未嚴格核實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由其自行承擔,故應當將此次事故理賠款169044.9元支付程XX,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曉軍
代理審判員 王 雪
代理審判員 楊姣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溫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