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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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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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三終字第11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貢市。
負責人鐘玉娥,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沈向東,男,漢族,公司理賠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明聰,男,漢族,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四川品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向東,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8月25日,王XX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川CXXX88江鈴牌汽車購買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等,保險責任限額為1572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2014年11月19日凌晨2時左右,王XX駕駛其所有的川CXXX88號江鈴汽車行駛在上305國道路口發生碰撞,造成川CXXX88號車輛前部受損。事后王XX將受損車輛送往自貢市達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并于同日8時17分向某保險公司電話報案。該車經自貢市達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產生維修費用2995元。事后,王XX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某保險公司以王XX未及時報案以及報案時陳述與現場勘察不一致為由,拒絕對王XX的損失進行理賠。
原審法院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法履行各自的義務。王XX在駕駛投保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是客觀事實,現某保險公司以王XX報案時陳述與現場勘察不一致以及未及時報案為由而拒絕理賠,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對其辯解理由,不予認定。王XX要求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義務,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王XX車輛維修產生的損失,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王XX保險賠償金2995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材料,王XX未提交證據證明事故真實性,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依據;2.王XX自行撤離現場,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也未向交警部門報案,事后稱撞石頭,而指認的現場為撞擊護欄,且損失程度、損失部位、碰撞痕跡均與所指認現場不符,發生事故原因不明,方向機不應當更換,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保險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訴費用由王XX承擔。
被上訴人王XX辯稱:1.事故發生于凌晨,無論是右側先撞擊石頭后撞擊護欄,還是先撞擊護欄后撞擊石頭,均屬于車損險保險責任,因車輛能夠行使且損失不嚴重,王XX將該車駕駛至自貢市達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修理,王XX在當日8時左右報案,某保險公司對現場進行了復勘,對車輛碰撞事實可以確定;2.雙方有爭議的是部分換件是否因本次事故造成、修理單上金額是否為市場價格。碰撞發生后不能據事后現場痕跡和車輛受損情況推斷出哪些部位應該損壞、應該維修。修理廠是某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單位,其維修單項金額符合市場定價。方向機是本次事故造成的,修理廠作為第三方出具的維修清單可以說明方向機應當更換。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給付王XX車輛維修費、施救費2995元。2014年8月27日,王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項目。2014年11月19日,王XX報案稱凌晨駕車發生碰撞,報案在雙方約定的48小時之內,符合要求。因車輛遭受損失后仍可以繼續行駛,王XX將車駛至自貢市達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修理,某保險公司也派人出現場勘查并定損,發生車輛碰撞保險事故是真實的,某保險公司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給付車輛維修費用的責任。王XX舉示的證據證明車輛維修費用為2795元,發生事故后產生施救費200元,按約定也應當由某保險公司給付。某保險公司稱事故原因不明,王XX未及時報案,損失與指認現場不一致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其辯稱方向機不應當更換,因其在核損中對方向機也定損只是對定損價格有異議,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XX辯稱車輛發生保險事故,且維修費用是因保險事故所產生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但唐付
代理審判員 鄧 秋
代理審判員 鄭 軼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孫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