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咸運集團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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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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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民終65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咸陽市。
負責人黃超,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青,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陜西咸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陽市。
法定代表人陳同保,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段運會,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陜西咸運集團有限公司關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秦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17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青、被上訴人陜西咸運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運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1年11月21日與同年11月24日,原告在被告處為陜D號臥鋪客車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2012年2月28日0時20分許,史強無駕駛證駕駛陜A號轎車,沿石化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東查村東側一百米處路段附近時,在超車過程中,逆行與沿石化大道行駛至此的武迎文駕駛的陜D號大型臥鋪客車迎面相撞,致轎車乘坐人史昭昭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2012年3月8日,該事故經(jīng)西安交通警察支隊未央大隊事故認定:史強負全責,武迎文、史昭昭無責任。后本案原告將史強、西安互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李乃持、張建國訴至法院,2012年11月9日,經(jīng)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2012)未民宮初字第004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史強與西安互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共同連帶賠償陜西咸運集團有限公司車輛損失(111942元)、停車費(1700元)、施救費(1300元)、鑒定費(3500元),共計118442元;二、駁回陜西咸運集團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2014年5月8日,原告依據(jù)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2012)未民宮初字第00407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執(zhí)行該判決書確認的121182元(包括訴訟費2740元)。2014年10月10日,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作出(2014)未執(zhí)字第01123-1號執(zhí)行裁定書,因被執(zhí)行人史強、西安互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申請執(zhí)行人亦無法提供被執(zhí)行人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線索,故終結(2014)未執(zhí)字第01123號案件本次執(zhí)行程序。
原判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告為其陜D號車在被告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該車輛在投保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以侵權責任人為被告向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作出(2012)未民宮初字第0040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原告未取得賠償,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車輛損失、施救費11324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停車費1700元、鑒定費3500元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陜西咸運集團有限公司113242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審程序有誤,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請求撤銷秦都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陜西咸運集團有限公司以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依法應予以維持進行了答辯。
上訴人訴稱
二審中,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所認定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為陜D號車在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雙方之間在保險合同成立時即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該陜D號車的交通事故及損失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保險責任。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原審程序有誤,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2012)未民宮字第00407號民事判決侵權人史強、西安互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賠償陜西咸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21182元,該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2014年10月10日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作出(2014)未執(zhí)字第01123-1號執(zhí)行裁定書,因侵權人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案件被終結執(zhí)行,被上訴人未取得賠償,根據(jù)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二款:”財產(chǎn)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就其所受財產(chǎn)損失從第三人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的不足部分提起訴訟,請求保險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枰婪ㄊ芾怼!惫蕦Υ松显V理由不予支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261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麗麗
審判員張雯
審判員路曉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