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甲、米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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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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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烏民初字第527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2015-12-07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克拉瑪依西路712號辦公大樓一、二層。
負責人:桑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X,新疆天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XX,新疆天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甲。
委托代理人:張X乙。
被告:米XX。
委托代理人:張X乙,男,住烏魯木齊市米東區。
審理經過
原告與被告張X甲、米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X、陳XX,被告張X甲、米XX及二人的委托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2年5月26日,被告張X甲無證駕駛登記在米XX名下的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新B×××××號車沿昌吉市寧邊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州三建前路段時與在道路北側路邊行人阿迪力·艾爾肯相撞,造成阿迪力·艾爾肯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該事故經昌吉市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張X甲系無證駕駛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阿迪力·艾爾肯在昌吉市人民法院對某保險公司及張X甲、米XX提起民事訴訟。經昌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74850元。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支付了該款項。原告認為,被告張X甲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了墊付賠償款責任,實際駕駛人在原告墊付賠償款后應當向原告返還賠償款。車輛所有人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亦有過錯,應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墊付的賠償款。現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張X甲、米XX向原告返還保險賠償款74850元;二、案件受理費、郵寄送達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張X甲、米XX辯稱:對原告起訴的案件事實無異議,但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認可:1、昌吉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的判決,認定的是賠償款,不是墊付款;2、交強險承保的保險標的物為機動車,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時,保險公司應當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3、交強險是行政強制性保險,目的不是懲罰駕駛人,而是為了保障受害人;4、保險公司對交強險的免賠事項及內容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26日,被告張X甲未經允許無證駕駛登記在米XX名下的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新B×××××號車沿昌吉市寧邊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州三建前路段時與在道路北側路邊行人阿迪力·艾爾肯相撞,造成阿迪力·艾爾肯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該事故經昌吉市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張X甲系無證駕駛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阿迪力·艾爾肯在昌吉市人民法院對某保險公司及張X甲、米XX提起民事訴訟。經昌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74850元。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支付了該款項。現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張X甲、米XX向原告返還保險賠償款74850元;二、案件受理費、郵寄送達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和第十八條“有以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之規定,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已經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受害人賠償的,取得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由事故的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張X甲未經允許無證駕駛他人的車輛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傷,其應當承擔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米XX對車輛管理不善,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向張X甲、米XX進行追償,綜合車輛駕駛人張X甲與車輛所有人米XX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本院認定被告張X甲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52395元(74850元×70%=52395元),被告米XX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22455元(74850元×30%=22455元)。交強險是行政強制險,且其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與本案亦沒有關聯性,故被告關于“保險公司對交強險的免賠事項及內容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張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52395元;
二、被告米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2245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71.26元,減半收取835.63元,原告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張X甲負擔584.94元,被告米XX負擔250.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郭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呂文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