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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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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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117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安達市人民法院 2016-11-07
原告:張XX,女,住安達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綏化市。
代表人:楊春明,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男,住大慶市肇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女,住綏化市北林區。
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5日、9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賠償款46,445.00元;2.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13日18時30分許,在安達市市標南側南環路口,王長武駕駛黑EXXXXX號拉古那古貝牌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通過黃燈閃爍燈崗過程中與由北向南通過黃燈閃爍燈崗的宋繼奎駕駛的黑EXXXXX號紅旗牌小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安達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王某、宋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車輛經評估損失為92,890.00元,由于原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賠償款46,445.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車輛評估報告認定的損失價格過高,保險公司配件損壞程度要求達到70%以上更換,有些配件沒有達到需要更換的程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機動車保險單;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原告提交的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意見書,被告有異議,認為評估價格過高,有些配件損壞沒有達到需要更換的程度,但被告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并交納鑒定費,故本院對評估意見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XX于2015年3月31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魯EXXXXX號小型轎車(在保險期間內將號牌變更為黑EXXXXX號)投保險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363,4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5年4月1日零時起至2016年3月31日二十四時止,原告交納了保險費。2016年1月13日,王長武駕駛黑EXXXXX號車輛與宋繼奎駕駛的黑EXXXXX號車輛在安達市市標南側南環路口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安達市交警大隊認定,王長武、宋繼奎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安達市交警隊委托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黑EXXXXX拉古那古貝牌小型轎車修復費用進行評估,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評估意見書,評估結果為價格評估對象在評估時點修復費用合計92,890.00元。原告認為事故雙方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故要求被告在保險限額內給付保險金46,445.00元。
另查明,黑EXXXXX號紅旗牌小轎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00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否給付原告張XX保險金46,445.00元。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機動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車輛損失保險后,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壞,被告應在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安達市交警大隊認定事故雙方負同等的事故責任,經評估,被保險車輛的車輛修復費用為92,890.00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應承擔車輛損失的保險金46,445.00元。因對方車輛已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000.00元,依據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應扣除交強險賠償的損失,被告應在車輛損失保險范圍內給付原告保險賠償金44,445.00元。被告認為被保險車輛的評估價格過高,有些配件損壞沒有達到需要更換的程度,經庭審釋明后,被告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并交納鑒定費,故對被告的辯解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張XX保險金44,445.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1.00元,由原告張XX負擔5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1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國臣
人民陪審員 黃金選
人民陪審員 王之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