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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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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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終111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07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艾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黑龍江省寶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男,漢族,無職業,住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吉0302
民初8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被上訴人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王XX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采信鑒定意見存在嚴重問題,不能依此認定王XX的損失。王XX單方委托鑒定,難以確保鑒定的公正性。鑒定內容存在明顯的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處。車輛出險時再去評估車輛實際價值不現實,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實際價值,發生全損時按實際價值賠償,發生部分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所載貨物的全損和貶值金額,應依照車上貨物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賠償處理的規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運單、起運地貨物價格證明等相關單據。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按起運地價格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實行5%的免賠率。一審判決認定的王XX的車輛損失缺乏事實基礎和證據支持,所采信證據存在嚴重瑕疵。
王XX辯稱:一審采信的鑒定意見,雖為單方委托,但程序合法,鑒定內容真實。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意見存在不可采信之處,亦未申請重新鑒定。一審采信鑒定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掛車保險金額60000元,雙方非按掛車的實際價值投保,掛車出險時的實際損失為78776元,一審按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60000元予以保護,并無不當。王XX在一審中對貨損的事實提供了充足的證據,足以證明車載鋼管的價值為115382.67元,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并無不當。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
王XX在一審中訴請:某保險公司給付王XX:一、蒙A435xx號車輛損失103205元;二、蒙AD8xx掛車損失60000元;三、施救費43000元;四、路產損失30000元;五、公估費12739元;六、貨物損失10萬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13時40分許,原告王XX雇傭的司機王德君駕駛蒙A435xx/蒙AD8xx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車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下行線黃蒿界匝道入口處,車輛發生仰翻,造成蒙A435xx/蒙AD8xx掛車損壞,所載貨物報廢的重大經濟損失。該起事故經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王德君負全責。另該車登記車主為趙寶華,實際車主王XX。該車由原告姐姐王曉華作為投保人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承運險(貨損)等保險。因無法與被告達成賠償事宜,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辯稱:原告提出主車車損有異議,評估金額過高;掛車損失6萬元,掛車投保金額為6萬元,里面存在折舊費用,應當扣除;施救費主掛車是43000元,保險人只看到23000元的損失;路產損失30000元,后來改到19800元,但沒看到路產損失的發票,也沒有路產損失的清單;公估費12739元沒有異議;原告投保貨物險保險金額10萬,但車上拉的鋼管,貨物總體一共是28噸多,鋼管殘值按廢料估算也得4萬多元,應將鋼管殘值予以扣除。
一審認定的事實:2015年10月15日13時40分許,原告王XX雇傭的司機王德君駕駛蒙A435xx/蒙AD8xx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車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下行線黃蒿界匝道入口處,車輛發生仰翻,造成事故主/掛車車輛、路產和貨物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德君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主/掛車登記車主為趙寶華,實際車主為原告王XX,王XX姐姐王曉華為事故主、掛車均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貨物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等保險,其中蒙A435xx號車輛損失險保額為148000元、商業三者險保額為500000元;蒙AD8xx掛車輛損失險保額為60000元、商業三者險保額為100000元、貨物損失險保額為10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0時至2016年3月29日24時,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上述事實沒有異議。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報險。事故造成蒙A435xx/蒙AD8xx掛號車輛損失,經原告委托的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蒙A435xx號車扣除殘值1200元,實際車損為103205元;蒙AD8xx掛號車扣除殘值800元,實際車損為78776元;原告支出主/掛車公估費合計12739元;造成路產損失19800元;造成車上所拉貨物鋼管損失115382.67元;原告因本起事故支出施救費4259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對事故車輛進行了維修,維修金額為18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施救費、路產損失及公估費均沒有異議,對主/掛車車輛損失金額及貨物損失有異議,認為金額過高。
一審認為:某保險公司應依法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原告姐姐王曉華為事故主/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貨物損失險等保險,原告作為該車實際車主,具有保險利益,被告依法承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就發生的損失對原告進行理賠。蒙A435xx/蒙AD8xx掛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委托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車輛業已維修完畢,實際維修金額高于評估的車輛損失金額。原告請求被告賠付主/掛車車輛損失103205元/60000元,該鑒定機構雖不是原、被告共同委托,但該評估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備國家規定的評估鑒定資質,其出具的評估報告具有客觀、真實性,被告對該評估報告不服,認為該報告對主車估價過高,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辯解,且評估的車損金額在保險限額內,本院予以保護;認為掛車的評估未扣除折舊費用,本院認為,評估的掛車實際損失為78776元,原、被告就掛車的機動車損失險采用約定保險金額的方式為60000元,非按照掛車的實際價值進行投保,保險金額低于車輛實際價值,因此,被告辯解的評估未扣除折舊費用沒有事實依據,而掛車發生事故時的實際損失超過了保險金額,原告按照保險金額60000元請求,本院予以保護。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貨物損失10萬元,原告提供的運輸合同書、貨物價值說明及通知書能夠證明車載貨物鋼管的價值為115382.67元,事故發生后,鋼管損壞,原告就地將受損鋼管變賣,28.7噸鋼管,以廢鐵5角一斤的價格變賣,符合2016年廢鐵回收的市場價格,所得殘值為12600元。原告投保貨物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10萬元,按照鋼管價值扣除殘值計算實際損失超過保險金額,原告按照保險金額10萬元請求,本院予以保護。原告請求施救費43000元,根據施救費票據金額計算為42590元;原告請求路產損失30000元,根據路產損失清單及票據計算為19800元;原告請求公估費12739元,以上三項費用有正規票據予以證明,且系合理支出,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被告沒有異議,本院按照票據金額予以保護。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王XX保險金338334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3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335元,由王XX負擔199元。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保險人王XX與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對于事故車輛損失金額發生爭議,王XX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事故車輛損失予以評估,并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王XX委托的評估機構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不具有可采性,又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僅以其工作人員對事故車輛定損與鑒定意見定損金額有差距為由,否定評估機構的鑒定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事故車輛投保時的保險金額高于車輛實際價值,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主車實際損失、掛車保險金額予以賠付保險損失,并無不當。王XX對車載貨物投保了貨損險和不計免賠,并提交貨物價值等證據,要求保險人賠償投保的貨損保險金額,保險人提出5%的免賠,與合同約定不符,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照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653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士木
審判員 王月光
審判員 田 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侯 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