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百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徐XX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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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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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終221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匯區。
負責人:謝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漯河市百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區。
法定代表人:張X甲,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X,男,漢族,住臨潁縣。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河南平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佟XX,河南平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XX、漯河市百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宏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郾城區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10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徐XX及百宏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佟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超出保險賠償范圍的50000元,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對于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應當重新委托具有相應質證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原審法院對一審中上訴人提出的相關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存在錯誤。被上訴人申請的三責車輛營運損失、鑒定費和標的車鑒定費屬間接損失,根據保險條款規定,不屬于保險責任,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顯失公平。
徐XX、百宏公司共同答辯稱:答辯人的車輛拖到漯河市鼎銳隆汽車修理有限公司進行拆檢定損和維修是經過被答辯人某保險公司負責人謝XX同意的。定損的過程中,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以及鼎銳隆公司三方均派人員參與,鑒定程序完全合法。答辯人的車輛豫L×××××貨車在本次事故中負事故全部責任,給對方車輛造成的車輛維修費、營運損失在第三責任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完全符合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產生的鑒定費,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是為了查明車輛維修費多少支出的合理費用,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也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漯河市守正價格事務有限公司具備合法的鑒定資質,鑒定人員也有相應的資質,其所做的結論應當是客觀公正的。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徐XX、百宏公司向一審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在交強險、商業險三者險、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豫L×××××號車車輛維修費、鑒定費、墊付王中義車輛維修費、貨物損失費、車輛營運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等共計113727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5時5分,徐XX駕駛車牌號為豫L×××××、豫LXXX7掛的重型貨車,沿臨京深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臨京深107國道石橋鄉石橋路口北100米處時,與王中義駕駛的車牌號為豫11/30863的拖拉機追尾碰撞,致兩車損壞及貨物、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徐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中義無責任。后在臨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原告徐XX賠償交通設施護欄損失1600元,賠償王中義貨車輛損失費、物損失費、營運損失費、定損費、施救費等共計15347元。經漯河市守正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為91480元。另查明:豫L×××××、豫LXXX7掛號車登記所有人是百宏公司,實際所有人為徐XX。豫L×××××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不計免賠保險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限額為234450元的車輛損失險各一份,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痹摲ǖ诹鍡l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本案中,原告徐XX所有的豫L×××××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車輛損失險,徐XX駕駛該車與王中義駕駛的豫11/30863的拖拉機相撞,造成兩車車損、車上貨物及道路護欄損失,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原告徐XX在臨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已賠償了第三方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其已向第三方賠償的費用及其車損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對其訴訟請求合法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對原告徐XX的訴訟請求:1、賠償第三方的交通設施護欄損失1600元,由交通事故賠償憑證為證,法院予以支持;2、賠償王中義王中義貨車輛損失費、貨物損失費、營運損失費、定損費、施救費等共計15347元,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賠償協議、施救費發票、豫11/30863號車車物損失估價鑒定書、定損費票據等證據為證,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王中義的豫11/30863的拖拉機車損評估過高、施救費用不應超過2000元,但對該辯稱未提供證據支持,故對其該辯稱,法院不予采信。3、原告要求豫L×××××號車車損91480元,有原告提供的車物損失估價鑒定書及修車費票據為證,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認為車輛損失評估過高,根據被告提供的事故現場的照片,豫L×××××號車的車輛駕駛室的損害情況尚達不到更換的程度,并以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依據不足為由申請重新鑒定,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本案中,被告認為豫L×××××號車損失評估過高,但未提供證據支持,其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證明豫L×××××號車駕駛室達不到更換的條件,故對被告該辯稱,法院不予采信,對其重新鑒定申請,法院不予準許。4、原告要求豫L×××××號車車輛損失評估費5000元,但其提供的評估費發票顯示該評估費為4700元,故原告要求的該項評估費用應以4700元計算。5、原告要求豫L×××××號車施救費300元,但其該票據系停車場收據,且非為國家正式稅務票據,故對該項損失,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二原告的各項損失為:1、賠償第三方的交通設施損失:1600元;2、賠償王中義貨車輛損失費、物損失費、營運損失費、定損費、施救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5347元;3、豫L×××××號車車損:91480元;4、豫L×××××號車車輛損失評估費:4700元;以上共計113127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內賠償原告徐XX已賠償給第三方的損失共計16947元,在車輛損失險內賠償原告徐XX96180元及評估費47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漯河市百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徐XX各項損失共計113127元。二、駁回原告漯河市百宏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254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審判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相關民事責任是否妥當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現場勘驗,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徐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中義無責任。對該事故責任認定書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北景钢?,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并不符合上訴法律規定,故對其該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不計免賠保險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浙商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上訴人人民財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因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強
審判員 趙慶祥
審判員 馬甲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張 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