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萬XX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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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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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6民終162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寶塔區。
負責人趙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白雪峰、孫大瀟,陜西北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萬XX,男,漢族,陜西省志丹縣城北街居民,現住志丹縣城南麗苑小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X乙,女,漢族,陜西省志丹縣旦八鎮沙坪莊行政村村民,現住志丹縣城南麗苑小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陜西省志丹縣雙河鄉劉家灣行政村村民,現住該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女,漢族,陜西省志丹縣雙河鄉劉家灣行政村村民,現住該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閆XX,男,漢族,山西省稷山縣稷峰鎮楊趙村村民,現住該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XX,女,漢族,山西省稷山縣稷峰鎮楊趙村村民,現住該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翟XX,男,漢族,甘肅省鎮原縣上肖鄉翟池行政村村民,現住該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漢族,甘肅省鎮原縣上肖鄉翟池行政村村民,現住該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付XX,女,漢族,甘肅省鎮原縣上肖鄉翟池行政村村民,現住該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邱XX,女,漢族,陜西省綏德縣四十鋪鎮趙家砭村村民,現住該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女,漢族,陜西省綏德縣四十鋪鎮趙家砭村村民,現住該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任XX,女,漢族,陜西省綏德縣四十鋪鎮趙家砭村村民,現住該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曹X甲,男,漢族,陜西省志丹縣永寧鎮楊城行政村西莊村村民,現住該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賈XX,男,漢族,延安市寶塔區煙洞溝居民,現住寶塔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安塞縣人民法院(2016)陜0624民初2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雪峰、孫大瀟與被上訴人萬XX、曹X乙、劉XX、高XX、閆XX、梁XX、翟XX、張XX、付XX、邱XX、趙XX、賈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任XX、曹元興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5年12月18日,受害人萬海霞、劉鋒、閆良俊、翟艷妮乘坐趙小林駕駛的陜AXXX06號小轎車由東向西去往志丹方向,當車行駛至S303線203KM+100M(安塞縣磚窯灣鎮楊圪嶗村)路段時,與被告曹元興駕駛由西向東的陜JXXX72號重型貨車相撞,發生陜AXXX06號車駕駛人趙小林及乘車人萬海霞、劉鋒、閆康俊、翟艷妮當場身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安塞縣公安局2016年1月12日出具的塞公交認定(2016)第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小林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曹元興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閆康俊、劉鋒、萬海霞、翟艷妮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賈XX向受害人閆康俊、劉鋒、萬海霞、翟艷妮家屬支付賠償款120000元,每戶30000元。另查明,1、陜JXXX72號車注冊登記所有人為楊新安,實際所有人為被告賈XX,被告曹元興為陜JXXX72號車所有人賈XX的雇傭駕駛員;2、陜JXXX72號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保險(第三責任險500000元),被保險人為被告賈XX;3、受害人萬海霞生于1991年12月6日,屬城鎮居民;4、原告付XX生于2009年4月13日,屬農村居民。
原審法院認為:駕駛人趙小林駕駛機動車在冰雪道路上占道、超速行駛,私自加裝其他燃料系統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曹元興駕駛機動車在冰雪道路上超速行駛且制動系統技術狀況和裝載不符合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安塞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塞公交認定(2016)第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依據安塞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塞公交認定(2016)第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趙小林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曹元興負事故次要責任,九位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剩余部分按30%的比例在商業險第三責任險限額內進行賠償。由于本案被告曹元興屬被告賈XX的雇傭駕駛員,雙方之間形成個人勞務關系,所以被告曹元興的侵權行為給九位原告造成的損失,由被告賈XX按30%比例進行賠償。被告邱XX、趙XX、任XX作為趙小林的繼承人,原告在庭審舉證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邱XX、趙XX、任XX繼承趙小林遺產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關于九原告的損失認定,原告萬XX、曹X乙損失認定,死亡賠償金528400元、喪葬費26059.50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100元,合計557559.5元;原告劉XX、高XX損失認定,死亡賠償金528400元、喪葬費26059.50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100元,合計557559.5元;原告閆XX、梁XX損失認定,死亡賠償金528400元、喪葬費26059.50元、交通費3000元、住宿費2100元,合計559559.5元;原告翟XX、張XX、付XX損失認定,死亡賠償金528400元、喪葬費26059.50元、交通費3000元、住宿費21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86911元(7901元/年×11年),合計646470.5元。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萬XX、曹X乙損失22000元、在商業第三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00000元,由被告賈XX賠償原告萬XX、曹X乙損失60667.85元(已付30000元,實際賠償30667.85元)。二、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高XX損失22000元、在商業第三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00000元,由被告賈XX賠償原告劉XX、高XX損失60667.85元(已付30000元,實際賠償30667.85元)。三、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閆XX、梁XX損失22000元、在商業第三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00000元,由被告賈XX賠償原告閆XX、梁XX損失61267.85元(已付30000元,實際賠償31267.85元)。四、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翟XX、張XX、付XX損失22000元、在商業第三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00000元,由被告賈XX賠償原告翟XX、張XX、付XX損失87341.15元(已付30000元,實際賠償57341.15元)。五、駁回原告萬XX、曹X乙、劉XX、高XX、閆XX、梁XX、翟XX、張XX、付XX其它訴訟請求。上述給付內容,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100元,由被告賈XX承擔4230元,由原告萬XX、曹X乙承擔2240元、原告劉XX、高XX承擔2800元、原告閆XX、梁XX承擔2240元、原告翟XX、張XX、付XX承擔2590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少承擔賠償金40000元。其上訴理由是:原審判決上訴人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全額賠償錯誤,被保險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保險人絕對免賠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4條規定,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物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而合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二款約定,被保險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保險人絕對免賠10%。本案被保險車輛陜JXXX72號車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在卷佐證。這些證據,已經一審開庭質證和二審審查,具有證明效力。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現上訴人主張因被保險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故其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絕對免賠10%。但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該約定,亦未向法庭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馮曉彬
審 判 員 牛 銳
代理審判員 侯麗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