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張X甲、張X乙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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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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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789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沙灣縣人民法院 2015-12-02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竇XX,系該服務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X,系該服務部職員。
被告:張X甲,男,漢族,務工人員。
委托代理人:張X,男,漢族。
被告:張X乙,男,漢族,個體。
審理經過
原告訴被告張X甲、張X乙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審判員張瓊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于X,被告張X甲委托代理人張X、被告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甲保險公司訴稱:2014年10月22日,被告張X甲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新G-M0612號輕型普通貨車,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X甲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對方受害人受傷住院治療終結后,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野地墾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賠償其損失。原告依(2015)下民初字第75號《民事判決書》向事故受害人支付賠償款人民幣112432元。本案中,原告依法承保被告所駕駛的新G-M0612車輛。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無證駕駛不屬于保險公司的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或者說是法定的保險公司的免賠事由之一,當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害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費用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被告張X甲無證駕駛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原告已支付相應款項給對方受害人,原告有權就支付的款項向被告張X甲方追償。被告張X乙作為事故車輛所有人,為妥善保管其車輛,且與被告張X甲是雇傭關系。故要求被告張X乙承擔連帶責任?,F請求:1、兩被告賠償原告已經墊付的保險賠款112432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張X乙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張X甲辯稱: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全額的賠償費用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作為交強險承保公司在無責任情形下還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因此原告應當在支付的賠償款中扣減10%。剩余部分被告承擔101888元。原告主張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且沒有法律依據。原告要求被告張X乙承擔連帶責任無依據。
被告張X乙辯稱:我不承擔連帶責任,肇事車輛發生事故時我不在現場;被告張X甲駕駛車輛未經過我的同意。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張X甲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被告張X乙所有的新G-M0612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沙灣縣新墾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S201線291KM+700米道路中間護欄處,與同向在前由吾木江·賽依提駕駛的新C-21602號普通兩輪摩托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吾木江·賽依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下野地大隊作出石公交(下)字(2014)第12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X甲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吾木江·賽依提受傷住院治療終結后,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野地墾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賠償其損失,原告依據(2015)下民初字第75號民事判決書向吾木江·賽依提支付人民幣112432元(包括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50903元、護理費12417元、誤工費33112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現原告已履行完畢。在該判決中認定被告張X乙作為車輛所有人,未盡到應有的保管義務導致車輛被無駕駛證的被告張X甲在使用中發生交通事故;且兩被告是雇傭關系,據此確定被告張X乙應當與被告張X甲承擔連帶責任。但因被告張X甲已經支付了賠償款,故被告張X乙在該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請求:1、兩被告賠償原告已經墊付的保險賠款112432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張X乙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放棄主張利息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兩被告系雇傭關系,被告張X甲在駕駛車輛時未經過被告張X乙的同意。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張X甲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吾木江·賽依提受傷,經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張X甲負主要責任。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原告甲保險公司在被告張X乙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吾木江·賽依提112342元,原告已履行完畢。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追償的權利。被告張X甲辯解被保險人無責情況下,保險公司也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款項中應當扣減10%,被告的辯解系承保范圍無責情形,本案屬于無證駕駛保險合同免責情形,對于被告的該辯解本院不予采信?,F原告向被告追償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的112342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與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張X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機動車發生事故的主因在駕駛行為而非機動車本身,機動車所有人在喪失對機動車占有的情況下難以在進行危險控制和危險防范;本案中車輛所有人張X乙,在未同意被告張X甲駕駛的情形下,其行為并不直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其與被告張X甲不具有主觀上的“意思共同”,不構成共同侵權。該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機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本案中,直接導致受害人受傷這一損害結果發生的,是被告張X甲的無證駕駛行為,無駕駛證的被告張X甲及本條所指“能夠確定之具體侵權人”。被告張X乙未妥善保管車輛,被被告張X甲擅自使用,屬于有過錯民事法律行為,但不構成對涉案交通事故后害人的侵權行為。被告張X乙的行為不等同于被告張X甲實施的危機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不應認定張X乙的行為是損害涉案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侵權行為。因此被告張X乙不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張X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張X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112342元。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對被告張X乙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爭議標的112432元,案件受理費2549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274元,由被告張X甲負擔(本案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在本案執行時按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朱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