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6)津01民終417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
負責人王然,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麗,上海錦天城(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qū)-602-20號。
法定代表人王士棟,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19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5年4月16日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津A×××××號、津B×××××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yè)三者險等險種,且均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2015年11月10日7時10分許,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司機梁雨華駕駛該車在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S24高速公路178km+200m(北幅)處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該車損壞。此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梁雨華負事故次要責任。事后某保險公司對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車損定損為主車損失42654元,掛車損失6690元。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賠償損壞路政設施款4580元。庭審中,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主張存車費及拖車費8000元,未提交正式發(fā)票。主張停運損失3661.2元,為證明該主張成立,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運輸證,天津市武清區(qū)仁成汽車修理廠出具的證明一份,該證明載明:“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津A×××××號、津B×××××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于2015年11月10日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該車損壞,后該車于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26日在我廠修理,共計15天,該期間未能運營。”某保險公司對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真實性不持異議,但稱該損失系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合同第一頁第五條中載明,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chǎn)、通訊或網(wǎng)絡中斷、數(shù)據(jù)丟失、電壓變化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另查明,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津A×××××號、津B×××××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第一受益人為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該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所獲得的保險理賠款歸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所有,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放棄第一受益人的權益。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相關規(guī)定,法院確認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且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本案中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雖負次要責任,但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相關費用,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履行完全部理賠義務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可代位行使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主張車損的數(shù)額及路政設施賠償款的數(shù)額某保險公司均不持異議,該款項某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主張拖車費及存車費,因未提交正式發(fā)票,且某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故法院對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該主張不予支持。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主張營運損失,因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車輛系運輸車輛,且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主張營運損失的計算依據(jù)及數(shù)額屬于合理范圍之內(nèi),故原審法院對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的該主張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營運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但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合同中第五條所載明的只是針對第三者車輛造成的間接損失不予賠償,且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對合同的免責條款進行了相應的提示、釋明,故法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辯稱意見不予采信。此案經(jīng)調(diào)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車損費49344元、路政設施賠償款損失4580元,車輛營運損失款3661.2元,以上合計57585.2元,此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nèi)付清;二、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83元,由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擔負33元,某保險公司擔負650元。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承擔停運損失,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上訴理由為:停運損失系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上訴人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二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停運損失是否應由上訴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營運車輛因本次事故導致車輛毀損被迫停止正常的運輸活動而遭受損失,該損失系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屬于直接損失,依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該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原審法院認為天津市惠榮運輸有限公司主張營運損失的計算依據(jù)及數(shù)額屬于合理范圍之內(nèi),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的上訴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代理審判員 劉劍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姜騰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