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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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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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終417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負責人馮賢國,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丁勝,北京寰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維云,北京寰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X。
委托代理人張亮,天津永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8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袁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京Q×××××本田雅閣牌小轎車,于2014年11月4日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財產保險合同,合同約定車損險賠償限額2028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200000元,均為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限自2014年11月5日0時至2015年11月4日24時。2015年8月2日,司機陳勇駕駛該車輛沿京津高速行駛至京津高速公路上行74公里時,因未保證行車安全,致使車輛前部與道路右側護欄相撞,后車輛失控左側、右側及后部與道路右側護欄相撞。造成車輛損失及路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隊京津大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袁X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袁X的車輛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隊京津大隊委托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定中心進行評估,袁X車損為115891元,袁X支出施救費2300元,評估費5700元,拆解費11589元;護欄損失2285元,除交強險2000元,支出285元,合計損失135765元,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雙方經協商未果,袁X起訴至原審法院。
袁X的原審訴訟請求為:請求原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115891元,拆解費11589元,評估費5700元,施救費2300元;三者護欄損失285元;案件訴訟費由對方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2014年11月4日,袁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京Q×××××本田雅閣牌小轎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財產保險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應予維護。2015年8月2日,司機陳勇駕駛該車輛沿京津高速行駛至京津高速公路上行74公里時,因未保證行車安全,致使車輛前部與道路右側護欄相撞,后車輛失控左側、右側及后部與道路右側護欄相撞。造成車輛損失及路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隊京津大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袁X車輛事故全部責任。袁X的車輛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隊京津大隊委托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定中心進行評估,袁X車損為115891元,袁X支出施救費2300元,評估費5700元,拆解費11589元;護欄損失除交強險2000元,支出285元,合計損失135765元。此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袁X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在商業險限額內履行賠償義務。某保險公司在答辯中稱,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公司已履行查看義務,確認損失為40416.03元,對于超出部分不同意賠償。某保險公司確認的損失,系某保險公司本公司內部評估的數額,原審法院不予認可。同時某保險公司主張,要求對袁X車輛維修項目的合理性和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進行司法鑒定。某保險公司雖對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定中心進行評估結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亦未提供足以證明推翻評估意見的相關證據,對其主張不予準許。并依法確定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定中心的評估結論的證明力。此案經調解未果,故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袁X理賠款135765元(115891元﹢2300元﹢5700元﹢11589元2285元-20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08元,由某保險公司擔負。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處理結果有誤,其主要理由是: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評估結論書不能成為認定車輛損失的有效證據,該認證中心及鑒定人不具備相應鑒定資格,委托手續、內容形式等均不合法。原審法院在未說明理由的情況下未支持上訴人的各項書面申請,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請求二審法院: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袁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上訴人不認可物價部門作出的評估結論,但未提供證據推翻評估結論,被上訴人一審中提交了相應資質證明材料,可以證明評估程序和結論的合法性。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袁X所涉事故車輛損失數額認定問題。被上訴人袁X為證明其車輛損失,在本案一審期間提交了由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及定損材料清單,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證中心對該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系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在當時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其評估結論應為客觀有效。原審法院依據該評估結論認定車輛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評估結論存在問題,但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事實依據不足,本院無法采信。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1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劉劍騰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薛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