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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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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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終504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負責人:王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天津理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天津郭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63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當事人未提出新理由及新證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保險金1218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依據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可知,被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扣除月折舊率0.012,其后價值為104000元,而鑒定機構認定的車輛損失為192355元,故應推定全損,殘值應歸上訴人所有,并申請對車輛實際價值重新鑒定。另,公估費并非直接損失,不應由其承擔。
趙XX辯稱,其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沒有折舊率問題。被上訴人同意一審法院判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其經濟損失214955元,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2月3日,趙XX為其實際所有的津A×××××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機動車保險,為津B×××××掛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保險,該公司分別出具保單。津A×××××號機動車保險單載明:新車購置價200000元;投保險別為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率(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等;津B×××××掛號機動車保險單載明:投保險別為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6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元;不計免賠率(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兩份保單均載明:被保險人為趙XX;保險期間自2015年2月9日零時起至2016年2月8日二十四時止。2015年6月1日,趙振東駕駛津A×××××、津B×××××掛號半掛車,沿京哈線(10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京哈線(××國道)××村西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王雙駕駛的冀R×××××、冀R×××××掛號半掛車追尾相撞,致兩車損壞,趙振東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灤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榛子鎮中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趙振東負事故全部責任,王雙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趙XX支出施救費17800元,并對津A×××××號機動車進行公估,認定損失金額為192355元,支付公估費4800元。后趙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雙方協商未果,趙XX具狀起訴至一審法院。另查,2016年4月28日,天津漢達禹商貿有限公司出具掛靠證明,證實津A×××××、津B×××××掛號機動車系登記掛靠在該公司,車輛的實際車主和經營權為趙XX。一審法院認為,趙XX與某保險公司形成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相應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趙XX作為車輛實際所有權人及被保險人,享有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權利。某保險公司主張津A×××××號機動車的公估結論超出了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但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實,且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以新車購置價為標準,公估報告并未超出保險限額,故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該主張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已經超出保險限額,一審法院認為施救費發票上載明了系主掛兩車共同施救,按照主掛車投保金額的比例,津A×××××號機動車的施救費應為13692.31元,該車經公估后車輛損失為192355元,公估費4800元,上述損失合計210847.31元,已經超出該車投保時的保險金額200000元,應以保險金額為賠償限額,故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該項主張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趙XX保險金2000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二、駁回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62元(已減半),由趙XX負擔11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15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涉訴事故車輛損失認定問題,二是公估費承擔問題。
第一,關于涉訴事故車輛損失認定問題。首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涉訴車輛車損公估結論遠超過該車實際價值的上訴理由,上訴人承保涉訴車輛機動車時,約定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公估報告結論并未超出保險限額,上訴人提出的該上訴理由,事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被上訴人趙XX在本案一審期間提交了車輛維修費發票,可以證明涉訴事故車輛已實際維修,亦可佐證公估結論的客觀性,故本院對上訴人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并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車輛損失數額予以確認。
第二,關于公估費承擔問題。公估費系為查明事故車輛實際損失程度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且被上訴人趙XX在本案一審期間提交了相應票據為證,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公估費應由上訴人承擔,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云玲
代理審判員 劉劍騰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薛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