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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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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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終621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19、20層。
主要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徐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42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依法判令上訴人不承擔被上訴人的拆解費、評估費,判令按照上訴人定損金額賠付徐XX車損,不服金額55945元;兩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作出鑒定程序違法,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重新鑒定申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評估費、拆解費等間接損失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徐XX辯稱,被上訴人車輛經有資質的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公估,合法有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徐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其損失148045元(其中車損費126900元、評估費6345元、施救費2100元、拆解費12700元);訴訟費由該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3月7日,王江將車牌號津K×××××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3月8日0時起至2017年3月7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王江,索賠權益人為徐XX。2016年3月11日該保險單變更,投保人為徐XX,被保險人由王江變更為鄒文興,車牌號由津K×××××號變更為津H×××××號。2016年6月6日9時30分許,徐XX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花園村××路,因躲閃未確保安全,撞樹,致徐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靜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區大隊認定,徐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15日評估,津H×××××號梅賽德斯奔馳小型轎車車輛損失金額為126900元(車輛維修費發票為126900元),本次交通事故徐XX支出評估費6345元、施救費2100元、拆解費12700元。津H×××××號梅賽德斯奔馳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鄒文興,實際所有人為徐XX。車輛實際價值255020元,車輛損失險投保保額為255020元,依據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約定,屬于足額投保。一審法院認為,王江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及徐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單變更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合同,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合同訂立后,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徐XX依約交納了保險費用,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內予以賠償。徐XX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金額為車輛損失金額148045元(其中車損費126900元、評估費6345元、施救費2100元、拆解費12700元)。某保險公司辯稱車損數額過高,評估報告系徐XX單方委托,不予認可,并要求重新鑒定一節,一審法院認為,就事故車輛的損失問題,徐XX在車輛委托評估的過程中均以短信的方式和通過電話方式告知了某保險公司,已履行了告知義務,某保險公司也未對徐XX的委托評估提有異議,徐XX委托具有專業評估資質的部門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對車輛損失金額作出了評估結論,此結論具有合法性、客觀性與真實性,能夠證實車輛實際損失情況。某保險公司未向一審法院提供足以推翻此評估結論的相關證據,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上述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對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之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準許。某保險公司辯稱拆解費、評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理賠范圍,不同意賠償。施救費因不涉及復雜作業,費用過高,請法庭予以酌定。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徐XX為使公安交警部門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確定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內給付徐XX車損費126900元、評估費6345元、施救費2100元、拆解費12700元,共計人民幣148045元。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31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提供的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因無法與車輛維修情況相互佐證,本院不予采信。一審查明事實無誤,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車輛損失認定問題和拆解費、評估費認定問題。
第一,關于車輛損失認定問題。被上訴人徐XX為證明其車輛損失,在本案一審期間提交了由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值評估報告。該評估機構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其評估結論應為客觀有效。一審法院依據該評估結論認定車輛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被上訴人提供的相互印證的評估報告及維修費發票,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事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關于拆解費、評估費認定問題。拆解費和評估費均系當事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該保險公司承擔,一審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判令上訴人承擔以上費用,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9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炳正
代理審判員 王存強
代理審判員 剛繼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