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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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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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終594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主要負責人: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天津啟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寶坻區。
法定代表人:馬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天津市寶坻區城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57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當事人未提出新理由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中第一項;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單方委托評估,未通知上訴人參與評估,上訴人認為評估價格過高,不認可其評估價格,且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不應判決上訴人承擔。
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立即賠償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財產損失73049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為自有的車輛津N×××××號奔馳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承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818000元,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亦投保了上述險種的不計免賠險。2016年3月8日22時11分,馬X駕駛津N×××××號奔馳牌小型轎車(以下簡稱保險車輛)沿津薊高速行駛至津薊高速公路下行82公里100米時,因未保證安全,致使車輛撞到高速公路右側護欄,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津薊大隊認定:馬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保險車輛損失經天津市天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鑒定為693490元、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支付評估費34700元,施救費2000元。另查,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所有的津N×××××號奔馳牌小型轎車于2015年12月7日購買,于2015年12月15日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再查明,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投保的車損險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
一審法院認為,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事故發生時,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作為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應為車損險的請求權人。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因碰撞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對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在相應險種范圍內進行理賠。交警部門對事故調查后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客觀、有效,本院對事故責任認定結論予以采納。天津市天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為專業的鑒定機構,有資質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其出具的鑒定結論書合法、客觀、有效,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此鑒定結論保險車輛的車損為693490元,且該費用與維修費票據相吻合,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雖辯稱保險車輛損失過高,并主張重新鑒定,因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反駁鑒定部門對車輛損失作出的鑒定結論,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主張不予采納。保險車輛的評估費34700元、施救費2000元是為查明、確定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保險車輛的損失為:693490+34700+2000=730190元。上述損失,在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投保的車損險范圍內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車損險范圍內賠償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保險金730190元;二、駁回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賠償款可直接匯入本院賬戶,匯款時注明案號及承辦人姓名。戶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天津市農商銀行寶坻中心支行;賬號:9052301010010000727636)。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用5552元(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已繳納),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由某保險公司給付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給付時間同上)。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涉訴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依法對事故責任進行了認定,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作為保險人,應依法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被上訴人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的車輛損失,有天津市天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予以證實,且天津市格林門業有限公司提交了車輛維修費發票,可以證明涉訴事故車輛已實際維修,亦可佐證評估結論的客觀性,故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車輛損失數額予以確認。上訴人對該損失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主張,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否定該評估報告,故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鑒定評估費系因保險事故所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應予賠償。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10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炳正
代理審判員 剛繼斌
代理審判員 薛東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