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錢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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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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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16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2016-08-05
原告: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賀X,系公司總經理。
原告:錢XX,男,漢族,1975年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歐XX、桂XX,系云南格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
負責人:黃XX,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X,系云南偉欣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錢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28日、8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歐XX、桂XX,被告委托代理人鄭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兩原告訴稱:原告錢XX是云AXXX78號“運河集團”牌GYXXX04STG384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所有人,錢XX將該車掛靠在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名下運營。并以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的名義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保單號:PDXXX01553340000002292)、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及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保單號:PDXXX01553340000001052)。保險期限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2015年10月2日1時30分,原告錢XX駕駛車牌號為云AXXX78號的重型自卸貨車行使至昆明市虹橋路虹橋立交橋匝道時,因沒有和王德云駕駛的云AXXX19號車保持必要安全距離,錢XX所駕駛車車頭與王德云所駕駛車車尾相撞,致使王德云所駕駛車車頭又與陳樹云所駕駛云AXXX50號車車尾相撞,致使陳樹云所駕駛車右前部又與水泥隔離帶相撞,發生三車部分損壞、水泥隔離帶部分受損的交通事故。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出具的第00468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錢XX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認定當事人王德云、陳樹云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但被告久拖不處理,原告為了避免擴大損失和確定賠償責任經三車車主協商一致,共同委托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對此次交通事故財產損失進行評估,經評估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車輛云AXXX78號車損傷金額為116800元,由此產生的評估費用5400元應由被告承擔。兩原告認為,其因此次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均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但被告無故不予理賠,故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所有的AV1678號車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失116800元及公估費5400元,共計人民幣1222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答辯稱:本次交通事故中涉案的三輛車均由原告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向其公司投保,其公司對本次事故是否真實發生及被告錢XX是否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存在異議,且事故發生后,原告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公估費不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內容,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兩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一、車輛掛靠合同、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證明原告錢XX將其所有的云AXXX78號車掛靠在原告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名下運營。并把該車輛所有人登記為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但該車實際所有人為錢XX。兩原告都具有保險利益,有合法運輸資格;
二、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證。證明原告錢XX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三、交強險保單及保險費發票、商業險保單及保險費發票。證明云AXXX78號車以原告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的名義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5年3月12日零時起至2016年3月11日24時止;
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情況;
五、公估報告書。證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涉案AV1678號車輛損失金額為116800元;
六、維修材料、工時、施救費發票。證明本次事故云AXXX78號車維修材料費、工時費、施救費合計116800元;
七、評估費發票。證明原告為查明損失、確定賠償責任支付評估費5400元;
八、維修清單、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明因交通事故為恢復云AXXX78號車使用性能,原告錢XX將云AXXX78號車交由具有維修資質的修理廠進行維修,經維修該車輛現已恢復使用性能;
九、情況說明、勞動合同、孫常云身份證。證明昆明碧海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按標準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不含稅80萬),每個月只能開6.6萬元的發票,而云AXXX78號車維修費合計為116800元,該金額已經超過該公司開票限額。如果要開具超過6.6萬元的發票,該公司必須申請轉成一般納稅人,于是該公司以員工孫常云的名義到盤龍區國稅局代開付款方為云AXXX78號車,材料工時施救費金額為116800元的發票一張并交給云AXXX78號車車主錢XX。
被告質證認為:對證據一中車輛掛靠合同的三性不認可,認為合同上沒有原告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負責人的簽字,合同簽訂時間不明確,其余證據的三性認可;證據二、三的三性認可;證據四的真實性認可,但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認為事故發生后,原告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不認可錢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應按錢XX本人的陳述承擔事故60%的責任;證據五的真實性認可,但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認為公估公司評估時沒有通知保險公司且評估時間為事故發生后一個月,無法判斷事故造成的損失數額;證據六發票上蓋有代開發票專用章,不能確定車輛是否進行過維修,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欲證明的事實;證據七不屬于雙方約定的賠償范圍;證據八、九的真實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認為上述證據不能確定車輛是否進行過維修,不能證明原告的舉證目的。
被告為證實其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證明公估費不屬于雙方約定的理賠范圍。
兩原告質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證明目的不認可。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任何一個具體事實要成為定案的依據,必須具備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特征。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中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證據二、證據三、證據四、證據五被告質證對真實性予以認可,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證據一中車輛掛靠合同,該證據發生于兩原告之間,被告未提交證據證實該證據的內容虛假,故予以采信;證據六、七與證據八、九能夠相互印證,證實本此交通事故涉案車輛的損失情況,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經原告質證對真實性予以認可,故本院予以采信。至于原、被告所提交證據能否證明自己的主張,本院將在其后結合案件事實進行綜合評判。
綜合上述證據及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5年8月3日,兩原告簽訂《車輛掛靠合同》,約定:原告錢XX將其自有云AXXX78號“運河集團”牌重型自卸貨車掛靠在原告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名下運營,車輛登記在原告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名下,原告錢XX系該車實際所有人。原告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為云AXXX78號車輛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人民幣27351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人民幣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限額人民幣100000元)等商業保險及上述險種的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3月12日零時起至2016年3月11日24時止。保險費由原告錢XX承擔,原告錢XX每年向原告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2015年10月2日1時30分,原告錢XX駕駛車牌號為云AXXX78號的重型自卸貨車行使至昆明市虹橋路虹橋立交橋匝道時,因沒有和王德云駕駛的云AXXX19號車保持必要安全距離,錢XX所駕駛車車頭與王德云所駕駛車車尾相撞,致使王德云所駕駛車車頭又與陳樹云所駕駛云AXXX50號車車尾相撞,致使陳樹云所駕駛車右前部又與水泥隔離帶相撞,發生三車部分損壞、水泥隔離帶部分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出具的第00468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原告錢XX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王德云、陳樹云不承擔責任。2015年10月3日,原告錢XX與王德云、陳樹云在交警大隊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錢XX承擔此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60%。
事故發生后,原告錢XX與王德云、陳樹云共同委托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對此次交通事故財產損失進行評估,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公估報告,認定本次事故涉案的車輛云AXXX50損傷金額為32533元,云AXXX19損傷金額為104068元,云AXXX78損傷金額為116800元,三車合計253401元,原告錢XX為此支付評估費5400元。后原告錢XX將云AXXX78號車輛送交昆明碧海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處維修,并支付材料工時施救費共計116800元。事故發生后,兩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賠申請,要求被告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金賠付責任,但被告至今未向兩原告支付保險金,故兩原告訴至本院并有以上訴求。
本院認為:兩原告簽訂的《車輛掛靠合同》明確約定原告錢XX擁有涉案車輛的所有權,原告錢XX實際控制支配該車并將該車掛靠登記在原告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名下運營,原告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作為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原告錢XX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在事故發生時均對該車具有保險利益,因此錢XX和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均是本案適格原告,均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原告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為云AXXX78號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等商業保險及上述險種的不計免賠特約險,被告作為保險公司出具保單,雙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本案中,在保險期限內,投保的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肇事,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進行理賠。被告辯稱因對本次事故是否真實發生及被告錢XX是否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存在異議而拒絕理賠,本院認為,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按法定程序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能夠證實本次交通事故真實發生且原告錢XX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故被告的上述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車輛損失為116800元,被告應予理賠,至于評估費5400元,由于評估費系因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故被告關于不應承擔評估費的辯解,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122200元在被告承保的保險限額內,故本院確認被告應支付的保險金為人民幣122200元。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昆明馳騁貨運有限公司、錢XX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2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4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 判 長 張 萍
人民陪審員 陳文英
人民陪審員 高晉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朱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