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安家鎮九三加油站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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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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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民初210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五常市人民法院 2016-07-29
原告五常市安家鎮九三加油站,住所地五常市。
執行事務合伙人,郭子峰(曾用名郭子豐)。
委托代理人郭志高,住哈爾濱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五常市,李云飛。
委托代理人鄧航宇,黑龍江友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五常市安家鎮九三加油站(以下簡稱九三加油站)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五常市安家鎮九三加油站執行事務合伙人郭子峰及委托代理人郭志高,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鄧航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九三加油站訴稱:2015年9月8日,原告名下的黑LXXX0B豐田霸道汽車在南崗區因闖紅燈肇事,經南崗區交警部門認定其為全責并已經和解。原告給付對方修車花費19,900元,拖車費200元,賠償受害者11,500元,共計31,600元,其中某保險公司承擔車損2,000元,賠償受害者醫療費及誤工費5,800元,后原告找到某保險公司請求其承擔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款18,100元時,某保險公司無故拒絕,經多次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17,900元及拖車費200元,并負擔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我公司已從交強險對原告履行了賠償業務,因事故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未進行年檢,根據三者險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車輛未年檢的發生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并且,在保險單重要提示一欄,注明了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等特別約定組成,保險條款進行了口頭告知被保險人。因此,被告保險公司不應在三者險內對原告損失予以賠償。
九三加油站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除當庭陳述外,還向本院舉示證據如下:
證據一、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合伙事務執行人郭子峰的身份證復印件、工商公示信息及戶籍證明原件各一份。擬證明原告主體資格情況及郭子峰系原告處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且郭子峰與郭子豐系同一人。經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本院認證意見為,上述證據真實有效,且能夠證明原告擬證明的問題,故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二、哈爾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擬證明2015年9月8日郭子峰駕駛黑LXXX0B與另一車相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郭子峰駕駛的車輛負全責。經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本院認證意見為,該證據真實有效,且能夠證明原告擬證明的問題,故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三、郭子豐的機動車駕駛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郭子豐的駕駛有效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10年,黑LXXX0B小型越野客車的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9月。經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本院認證意見為,上述證據真實有效,且能夠證明原告擬證明的問題,故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四、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正本)及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及免責事項說明書各一份。擬證明2015年8月3日原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經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本院認證意見為,上述證據真實有效,且能夠證明原告擬證明的問題,故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案件處理單及拒賠通知書各一份。擬證明被告公司的意見為未檢車只賠付交強險。且證明根據免責條款未檢車屬于免責范圍,不予理賠。經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本院認證意見為,上述證據真實有效,且能夠證明原告擬證明的問題,故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六、維修票據及上海大眾汽車特約維修站任務委托書三頁、哈爾濱云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材料發料單二頁。擬證明為對方車輛的維修費用為19,900元。經質證被告認為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和擬證明問題均有異議。該組證據為原告為證明對方車輛維修費用,該組證據中包括維修清單、票據,沒有保險公司定損單,不能證明上述費用于本次事故有直接關系,另外,維修清單上沒有維修機構的公章,拖車費票據沒有時間、地點及車輛信息。本院認證意見為,上述證據真實有效,且能夠證明原告擬證明的問題,被告雖提出異議,但沒有證據予以反駁,故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五常市安家鎮九三加油站為車輛號牌黑LXXX0B豐田霸道汽車的所有人,郭子峰系該加油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2015年8月3日原告的妻子在被告保險公司為車輛號牌黑LXXX0B豐田霸道汽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2015年9月8日,原告名下的黑LXXX0B豐田霸道汽車在南崗區因闖紅燈肇事,經南崗區交警部門認定其為全責;原告給付對方修車花費19,900元,拖車費200元,賠償受害者11,500元,共計31,600元,其中某保險公司承擔車損2,000元,賠償受害者醫療費及誤工費5,800元,其余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被告保險公司以被保險車輛未檢車為由未支付保險費;L3020B豐田霸道汽車于2012年9月7日落戶,于2015年8月4日購買商業險,購買商業險時該車逾期檢車11個月,出險后于2015年9月份通過了年檢。
本院認為:五常市安家鎮九三加油站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五常市安家鎮九三加油站所投保的車輛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發生了交通事故,屬于本案所涉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歸納本案爭議焦點一:未檢車不予理賠,該免責條款是否有效。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备鶕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北景副桓鏇]有證據證明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本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特別提示和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亦未經投保人本人簽字確認,該份保單的簽定系郭子峰的妻子代簽,事后未向事務執行人郭子峰告知,另該車在投保時已逾期檢車11個月,保險公司在簽定保單時未進行審查與特別告知,而該車輛未年檢違反的是車輛管理部門的行政規定,并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約定未年檢拒絕理賠,實際上屬于免除自身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惫试撁庳煑l款應屬無效,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向五常市安家鎮九三加油站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焦點二、是否以車輛維修價格作為理賠依據。保險公司認為,沒有保險公司定損單,不能證明上述費用與本次事故有直接關系,另外維修清單沒有維修機構的公章,拖車費票據沒有時間、地點及車輛信息等,故不應以該數額進行理賠。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查勘定損對于保險公司是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該車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已履行了及時報險的義務,保險公司已到現場出險,但因該車未年檢而未進行定損并予以當場拒賠,保險公司怠于履行定損義務,故原告方為避免擴大損失自行修車并與對方達成賠償協議并無不當,原告方舉示的證據中包含了正規的稅務發票,故能夠證明兩項費用的實際發生,原告方亦未提出證據證明修理清單中存在其不合理部分,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應以車輛維修價格作為理賠依據。
綜上,對原告五常市安家鎮九三加油站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17,900元及拖車費2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五常市安家鎮九三加油站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17,900元,拖車費2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2元減半收取12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程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夏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