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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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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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133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 2016-08-27
原告魏某波,男,漢族,個體,現住綏化市北林區。
訴訟委托代理人王洪亮,職業黑龍江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綏化市北林區。
負責人李金魁,職務經理。
訴訟委托代理人楊樹輝,職業黑龍江繼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魏某波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波委托代理人王洪亮,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楊樹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波訴稱,原告系某號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主,該車掛靠于綏化市宏通道路運輸服務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5日,掛靠公司代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期限至2016年11月14日。2016年5月12日03時許,原告雇傭的司機翟某光駕駛該車輛由北向南行駛在河北省南皮縣境內285省道12KM+60M處時,由于采取措施不當與路邊樹木相撞,致使翟某光及乘車人翟某平受傷,路邊樹木及車輛損壞,車輛所載貨物(大豆)損毀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翟某光承擔全部責任。綜上,原告認為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被告應承擔賠付原告損失的責任。現被告不予理賠,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42002元(此款包括車輛損失117184元、施救費27000元、路產損失3040元、貨物損失90000元、翟某光醫療費422元、翟某平醫療費856元、鑒定費35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及認定均無異議。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在被告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限額215264元,掛車限額92768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上貨物責任險(限額1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的合理損失經依法核實確認后,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原告魏某波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掛靠合同一份,欲證實原告魏某波所有的某號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于綏化市宏通道路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2、保險單三份,欲證實某號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險(主車限額215264元、掛車限額92768元)、車上人員險(限額每人100000元)、商業三者險(限額500000元)、車上貨物責任險(限額100000元)及不計免賠。
3、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一份,證實事故的發生及認定。
4、施救費票據3張,欲證實原告因某號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肇事支付施救費27000元。
5、翟某平病歷、診斷書及醫療費票據4張及賠償協議、收據各一份,欲證實原告為乘車人翟某平支付醫療費837元,原告魏某波賠償翟某平損失1000元。
6、翟某光病歷、診斷書及醫療費票據4張及賠償協議、收據各一份,欲證實原告為乘車人翟某光支付醫療費421.83元,原告魏某波賠償翟某光損失1000元。。
7、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一份及票據一張,欲證實事故發生后原告魏某波賠償路產損失3040元。
8、貨物運輸協議及稱重單各一份,欲證實某號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承載黃豆31.8噸,事故發生后回收的黃豆稱重為19.54噸,因本次事故黃豆丟失12.26噸。
9、事故發生后河北滄州的天氣預報記錄一份及被告保險公司查勘照片九張,欲證實事故發生時,事故地點連續幾日降雨,且雨量大,通過被告公司查勘照片顯示剩余的19.54噸黃豆已被水浸泡且增大發芽。
10、原告魏某波與貨主李某東的賠償協議及收條各一份,欲證實事故發生后,原告魏某波賠償貨主李某東黃豆損失共計1023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原告魏某波申請,本院依職權委托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某號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修復費用進行價格評估,結論為:本次評估對象在評估時點修復費用合計為人民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整(¥119684.00元);此價格含殘值2500元。支付評估費3500元。
本院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焦點組織了質證: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合同)、證據2(保單)、證據3(事故證明)均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施救費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數額過高,且對其中的9000元票據有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5(翟某平損失)、證據6(翟某光損失)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認為傷者應到庭證實;對原告提供的證據7(路產損失)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8(運輸協議及稱重單)、證據9(查勘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0(協議及收條)有異議,其認為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對本院依職權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認為殘值過低,鑒定費不同意承擔。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綜合審查認證如下:
1、原告提供的證據1、證據2、證據3,因被告對證據均無異議,經本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本院對證據予以確認。
2、原告提供的證據4、證據5、證據6、證據7、證據8、證據9,因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3、原告提供的證據10,被告雖對證據有異議,但未向本院提供證據佐證,故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4、本院對依職權委托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確認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原告魏某波系某號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主。2015年2月3日,該車掛靠于綏化市宏通道路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且以掛靠公司的名義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強制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主車限額215264元、掛車限額92768元)、車上人員險(限額每人100000元)、商業三者險(限額500000元)、車上貨物責任險(限額100000元)及不計免賠。2016年5月12日03時許,原告魏某波雇傭的司機翟某光駕駛某號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河北省南皮縣境內285省道12KM+60M處,由北向南行駛,因采取措施不當與路邊樹木相撞,致使翟某光及乘車人翟某平受傷、樹木及車輛損壞、車輛所載貨物(大豆)損毀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南皮縣交警大隊認定:“在此事故中翟某光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魏某波支付施救費共計27000元,賠償路產損失3040元,賠償翟某光損失1000元,賠償翟某平損失1000元,賠償貨主李某東黃豆損失102300元。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魏某波因此次事故的損失共計242002.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審理中,經原告魏某波申請,本院依職權委托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某號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修復費用進行價格評估,結論為:本次評估對象在評估時點修復費用合計為人民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整(¥119684.00元);此價格含殘值2500元。支付評估費3500元。
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及認定均無異議,對原告的合理損失經依法核實確認后,同意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鑒定費、訴訟費不同意承擔。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原告的合理損失數額;二、被告應承擔損失的數額。
本院認為,原告魏某波所有的某號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單位綏化市宏通道路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佐證,且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本案中,肇事車輛在被告處強制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險、商業三者險、車上貨物責任險及不計免賠賠率,故被告應按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關于原告訴求的車輛損失數額,本院依職權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車輛修復損失進行評估鑒定,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書具有公信力,被告雖對鑒定結論有異議,認為數額過高、殘值過低,但其未提供證據推翻鑒定結論,故本院對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予以采信,認定原告的車損為117184元(即119684.00元減殘值2500元)。原告請求的施救費,被告認為數額過高,但未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故本院對其答辯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請求的路產損失、傷者翟某光及翟某平醫療費,有其提供的明細及票據在卷證實,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請求的貨運損失,有其提供的運輸協議、稱重單、被告公司查勘照片及原告與貨主的賠償協議、收據等證據在卷證據,上述證據已形成證據鏈條,且被告對因事故導致貨物受損事實無異議,因被告公司在查勘現場后未及時對貨損價格作出評估,故原告按貨物(黃豆)的市場價格主張損失,且該數額未超出原告賠償貨主的數額,故原告的訴求并無不當,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其不承擔訴訟費、評估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本院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原告魏某波的合理損失如下:車輛損失117184元、施救費27000元、路產損失3040元、貨物損失90000元、翟某光醫療費422元、翟某平醫療費856元、鑒定費3500元;以上共計242002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魏某波各項損失共計242002元。
案件受理費4930元減半收取246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執行上款時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劉曉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呂喜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