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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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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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17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 2016-03-20
原告牛XX,女,漢族,無職業,現住綏化市。
委托代理人胡北,黑龍江申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劉庫,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馨元,該公司職員。
原告牛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海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XX委托代理人胡北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馨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牛XX訴稱,2015年8月5日,原告牛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黑MXXX80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253,8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300,000.00元)、全車盜搶險(保險限額253,800.00元)、主責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5日14時24起至2016年8月6日0時止。2016年1月3日20時許,張廣駕駛黑MXXX20號小型轎車與原告駕駛的黑MXXX80小型轎車在綏化市北林區康莊路人和街口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綏化市交警支隊北林大隊作出20160103111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廣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支付施救費900.00元,酒精檢測費1,000.00元,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拒絕賠付。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給付車輛施救費900.00元,酒精檢測費1,000.00元,車輛維修費68,768.00元,鑒定費3,000.0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在被告投保及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均無異議,原告車輛無責,無責代賠應提供對方車輛相關信息,間接損失鑒定費、酒精檢測不應由被告負擔,需保留被告對全責方追償權利。
原告牛XX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機動車輛保險單一份。主要證實:原告牛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黑MXXX80奧迪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253,8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300,000.00元)、全車盜搶險(保險限額253,800.00元)、主責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5日24時起至2016年8月6日0時止。原、被告保險合同關系成立。
證據2、綏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北林大隊第201601031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主要證實:2016年1月3日20時許,張廣駕駛MV1220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雙實線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直行牛XX駕駛投保車輛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事故。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張廣系飲酒駕駛,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牛XX無責任。
證據3、施救費票據2張及停車費票據十二張。主要證實:原告施救費460.00元,停車費440.00元,合計900.00元。
證據4、酒精乙醇檢測費發票一份。主要證實:交警部門對原告進行酒精乙醇檢測,原告支付檢測費1,000.00元。
證據5、鑒定意見書一份及鑒定費發票一份。主要證實:原告車輛損失為68,768.00元,支付費用3,00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焦點組織了質證: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機動車保險單、綏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北林大隊第201601031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施救費票據、停車費、酒精乙醇檢測費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停車費和酒精乙醇檢測費不在理賠范圍內;對鑒定意見書有異議,鑒定結論過高,被告對車輛定損價格在48,900.00元左右;對鑒定費票據無異議,但不應由被告負擔。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綜合審查認證如下:
原告提供的機動車保險單、綏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北林大隊第201601031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施救費票據、停車費、酒精乙醇檢測費發票、鑒定費票據,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鑒定意見書被告雖有異議,但不要求重新鑒定,故本院對鑒定意見書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確認的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2015年8月5日,原告牛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黑MXXX80奧迪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253,8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300,000.00元)、全車盜搶險(保險限額253,800.00元)、主責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5日24時起至2016年8月6日0時止。2016年1月3日20時許,張廣駕駛黑MXXX20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雙實線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直行牛XX駕駛投保車輛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事故。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張廣系飲酒駕駛,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牛XX無責任。原告支付施救費900.00元,酒精檢測費1,000.00元。經鑒定原告車輛維修費68,768.00元,鑒定費3,000.00元。原告申請被告理賠,被告拒絕賠付。故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給付車輛維修費68,768.00元、鑒定費3,000.00元、施救費900.00元、酒精檢測費1,000.0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審理中,被告對保險事實及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均無異議,稱原告車輛無責,需保留被告對全責方追償的權利,鑒定費及酒精檢測費不應由被告負擔。此案本院經調解未果。
本案爭議的焦點:原告牛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的請求是否有理。
本院認為,原告牛XX為車牌號黑MXXX80奧迪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主責不計免賠率等險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一款“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的規定,該保險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原告牛XX按約定交納保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原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車輛損失費68,768.00元、鑒定費3,000.00元、施救費460.00元、停車費440.00元、檢測費1,000.00元均為合理費用,且在被告理賠范圍內,被告應予理賠。原告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被告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牛XX保險理賠款73,668.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完畢。
案件受理費1,642.00元,減半收取821.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王海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