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訴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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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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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7102民初6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開遠鐵路運輸法院 2016-09-01
原告:馬XX,男,回族,住云南省建水縣。身份證號53252419711XXXX539。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522917960XXXX。
負責人:楊XX,該公司負責人。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開遠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502917936XXXX。
負責人:嚴X,該公司總經理。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開遠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施XX,開遠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馬XX與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登記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俊霖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施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及機動車損失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賠付保險金4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29日,原告駕駛云GXXX6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云GXXX3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廣昆高速公路阿三龍連接線由廣昆高速公路方向往文山方向行駛。15時00分許,行駛至阿三龍連接線與國道323交叉口處左轉彎駛入連接線廣昆高速公路方向的懸掛云GXXX10號牌(實際號牌為云GXXX28號)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正面碰撞,造成摩托車駕駛人礦金剛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紅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石鎖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以下簡稱公安交警)認定,原告負事故同等責任,礦金剛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死者的家屬支付安埋費40000元,原告向兩被告報告了自己預付安埋費的事宜,但兩被告沒有向原告理賠。原告的云GXXX60號牽引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云GXXX3掛號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15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于二車的保險期間內。原告于投保當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兩被告足額支付了保險費,兩被告應依照承保險種及其對應條款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被告甲保險公司當庭答辯稱:1、云GXXX60號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云GXXX3掛號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15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均發生于二車的保險期間內;2、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被保險人是云南遠澤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遠澤物流公司),原告的主體不適格;3、馬XX負事故同等責任,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的約定,保險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時,賠償金額應根據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確定,即保險人只負責賠償50%;4、馬XX駕駛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二)項、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約定,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義務時應增加10%的免賠率;5、主車與掛車分別在兩被告處投保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賠付時,應按照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的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比例,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6、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告不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乙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一致。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告是否應對原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2、若被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具體的賠付金額如何確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云GXXX60號牽引車、云GXXX3掛號車的實際所有人為原告馬XX,該車掛靠于遠澤物流公司。云GXXX60號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交強險的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22日17時起至2015年12月22日17時止,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期間自2015年1月15日0時起至2016年1月14日24時止;云GXXX3掛號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1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11日19時起至2016年5月11日19時止。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保險人根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第九條約定:“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二)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10%;……”《附加險條款——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約定:“下列情況下,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而增加的;……”遠澤物流公司將云GXXX60號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時,甲保險公司對前述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進行了提示和說明。乙保險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將前述免責條款告知投保人。
2015年11月29日,馬XX駕駛云GXXX6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云GXXX3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廣昆高速公路阿三龍連接線由廣昆高速公路方向往文山方向行駛,15時許,行駛至阿三龍連接線與國道323線交叉口處左轉彎駛入文山方向岔口過程中,與礦金剛駕駛的、由開遠方向左轉彎駛入連接線廣昆高速公路方向的懸掛云GXXX10號牌(實際號牌為云GXXX28號)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正面碰撞,造成摩托車駕駛人礦金剛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月6日,公安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XX具有駕駛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等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同等過錯行為,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礦金剛具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等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同等過錯行為,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后,死者礦金剛的家屬辦理了喪葬事宜,被告馬XX于2015年11月30日向礦金剛的家屬支付安埋費40000元。
2016年3月18日,死者礦金剛的家屬曠世、刀鳳英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年3月22日登記立案,并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云7102民初29號民事判決書,該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該案的原告曠世、刀鳳英認為馬XX支付的40000元系馬XX賠償的喪葬費而未在該案中主張喪葬費用,且不同意馬XX墊付的費用在該案中一并處理,根據不告不理原則,本院在該案中未一并處理馬XX墊付的費用。馬XX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在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內向馬XX支付其墊付的相關費用。
另查明,云GXXX60號車的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已在本院(2016)云7102民初29號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中判決賠償給死者礦金剛的家屬曠世、刀鳳英,該款項目前已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2份、駕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收條、本院(2016)云7102民初29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提交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投保單(正本)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取證程序合法,證據客觀真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予以采用。
本院認為,本案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遠澤物流公司與被告之間訂立的責任保險合同成立并已生效,雙方均應恪守。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約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故馬XX系被保險人,是本案的適格原告。根據法律規定及保險條款約定,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對被保險人進行理賠的條件有三:一是被保險人對遭受損失的第三者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是雙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明確;三是被保險人已依法對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向第三者進行了賠償。本案中,馬XX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向死者家屬支付了安埋費40000元,該費用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喪葬費,對被保險人支付的合理的喪葬費,保險公司應依法依約予以理賠。
關于被告承擔保險賠付義務的具體理賠金額問題,本院認為:
一、云GXXX60號車的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已在本院(2016)云7102民初29號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中判決賠償給死者的家屬曠世、刀鳳英,本案原告馬XX向死者親屬支付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計算標準的喪葬費,應從云GXXX60號車、云GXXX3掛號車的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按合同約定予以理賠。原告馬XX應支付的、符合法律規定計算標準的喪葬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即按2015年度云南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6個月為32231.5元。馬XX在本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根據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確定賠償金額,故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本案中保險人只負責賠償喪葬費的50%,即16115.75元(32231.5元X50%)。
二、云GXXX60號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云GXXX3掛號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1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均發生于保險期間內,雖二車的商業三者險在本院(2016)云7102民初29號民事判決書中已部分賠償給死者礦金剛的家屬,但本案原告馬XX申請理賠的金額仍未超過二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中剩余部分之和,故本案中應由二被告承擔的賠償責任,應按二車商業三者險中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具體為:甲保險公司承擔14020.7元(16115.75元X[1000000元÷1150000元]),乙保險公司承擔2095.05元(16115.75元X[150000元÷1150000元]。
三、馬XX具有駕駛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等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同等過錯行為,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附加險條款——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理賠時,增加10%的免賠率。根據本院(2016)云7102民初29號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中已查明的事實,遠澤物流公司在與甲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甲保險公司已就包含該免責條款在內的所有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向遠澤物流公司作出了明確說明,所以,該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已產生效力,被告甲保險公司理賠時,應增加10%免賠率,即12618.63元(14020.7元X[1-1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被告乙保險公司并未提交其履行免責條款明確提示、說明義務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乙保險公司理賠時,不增加免賠率。
綜上,被告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理賠的金額,甲保險公司理賠12618.63元,乙保險公司理賠2095.05元。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云GXXX60號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馬XX支付保險理賠款12618.63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云GXXX3掛號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馬XX支付保險理賠款2095.05元。
三、駁回原告馬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馬XX負擔252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27元,被告乙保險公司2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俊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嚴 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