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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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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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109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 2016-09-02
民事判決書
(2016)黑1202民初1090號
原告:孫XX,男,漢族,個體業主,現住巴彥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
法定代表人王光宇,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亮,黑龍江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X與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付原告施救費10,000元,維修配件費9,750元,合計19,975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孫XX將其所有的黑MXXX93號/黑MXXX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綏化市廣興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用于運輸經營,于2016年3月6日以被保險人為陸景峰在被告投保機動車三者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03,840元),并已繳納保費。2016年3月29日9時許,原告駕駛黑MXXX93號/黑MXXX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內蒙古省際大通道華杰收費站東15公里處時,將地面散落的繩子卷入車輛的傳動軸,造成該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扎魯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扎公交證字[2016]第380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黑MXXX93號/黑MXXX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所有的黑MXXX93號/黑MXXX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投保機動車三者交強險122,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203,840元。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應履行合同義務,對原告進行賠償。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陳述投保及發生保險事故的事實均無異議。但原告駕駛車輛發生的是意外事故,而非交通事故,所以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原告要求的施救費10,000元過高,其在收費站15公里處發生意外,按照就近救援、就近維修的原則,不可能發生高額施救費。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關于原告孫XX將其所有的黑MXXX93號/黑MXXX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綏化市廣興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用于運輸經營,于2016年3月6日以被保險人為陸景峰在被告單位投保機動車三者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03,840元),并已繳納保費。2016年3月29日,原告孫XX駕駛黑MXXX93號/黑MXXX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省際大通道華杰收費站東15公里處時,因地面散落的繩子卷入車傳動軸造成該車受損的事實,原、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關于本次事故是否屬于交通事故的爭議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在庭審中舉示了扎魯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6年3月30日出具的扎公交證字[2016]第380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實2016年3月29日9時許,孫XX駕駛黑MXXX93號/黑MXXX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省際大通道華杰收費站東15公里處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雖有異議,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證據,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據此認定原告駕駛車輛所發生的事故為交通事故。
關于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理賠金額問題。庭審中,原告出示綏化市北林區長龍汽車修配廠對肇事車輛進行救援及維修的票據,原告為此支付救援費10,000元,車輛維修費9,750元。被告認為原告施救費用過高。并對原告提供施救費票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因該票據系黑龍江增值稅普通發票,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據此認定施救費為1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孫XX將其所有的黑MXXX93號/黑MXXX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綏化市廣興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用于運輸經營,并以被保險人為陸景峰在被告單位投保機動車三者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03,840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一款”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的規定,且被告對保險事實無異議,該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定交納保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原告的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施救費10,000元、車輛維修費9,750元均為合理費用,上述款項均在被告的理賠范圍內,被告應予理賠。原告駕駛車輛發生的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查認定為交通事故,故被告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賠付施救費10,000元,車輛維修費9,750元有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孫XX施救費10,000元,車輛維修費9,750元,合計19,75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4元,減半收取147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鄒雪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