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翟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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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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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9民終56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人于鵬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鵬,男,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翟XX。
委托代理人劉淑娟,阜新市海州區河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翟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遼0911民初476號民事判決,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原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肖鵬,被上訴人翟XX及委托代理人劉淑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翟XX一審訴稱,2016年1月9日下午四時左右,原告駕駛遼JXXX03號轎車(載劉東峰)沿鄉村公路行駛至阜蒙縣七家子鄉村路拐彎時不慎翻車,造成劉東峰受傷及車輛損壞。原告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認定車輛無法維修,已報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47萬元,其中醫療費0.05萬元,車輛損失5.42萬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對原告陳述的事實與理由無異議。原、被告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但因事故是由于車輛車輪發生脫落導致的,屬于機械故障,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屬于免責情形。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翟XX系遼JXXX03號轎車的所有人,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及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其中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的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座,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金額為人民幣4.392萬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2016年1月9日下午16時30分許,原告翟XX駕駛劉東峰(與翟XX系夫妻關系)乘坐的遼JXXX03號轎車沿鄉村公路行駛至阜蒙縣七家子鄉海四臺村路段時,駛出公路翻車,造成劉東峰受傷及車輛損壞。經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出現場后認定遼JXXX03號轎車全損。劉東峰發生醫療費人民幣0.04346萬元。
一審法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保險單、事故認定書、醫療費收據等材料在案為憑,經開庭質證,可以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翟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予以確認。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損失,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的保險金額內履行賠償義務。遼JXXX03號轎車推定全損,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及支付車輛殘值后,取得事故車輛的全部權利。遼JXXX03號轎車投保單中約定的新車購置價為4.392萬元,至保險事故發生,使用5天,不計折舊。故被告賠償原告遼JXXX03號轎車的車輛損失人民幣4.392萬元,遼JXXX03號轎車歸被告某保險公司所有。被告賠償劉東峰醫療費人民幣0.04346萬元。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于免責條款,保險人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因被告未履行應盡義務,且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免責事由的存在,故對被告免責的辯解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翟XX車輛損失人民幣4.392萬元,醫療費人民幣0.04346萬元,共計人民幣4.43546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68元,由原告負擔259元,由被告負擔909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2016)遼0911民初47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9日,被上訴人駕駛遼JXXX03號轎車搭載案外人劉東峰沿鄉村公路行駛至阜蒙縣七家子鄉海四臺村路段時,因車輪發生脫落,駛出公路翻車,造成劉東峰受傷及車輛損壞。被上訴人將上訴人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了被上訴人在車輛保險險限額內賠償上訴人翟XX車輛損失43920元。上訴人接到判決后認為:一、車輛車輪脫落應屬于車輛自身故障;二、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沒有就保險免除部分向保險人明示缺乏依據。
被上訴人翟XX答辯稱,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合理合法,首先雙方為保險合同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應當有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對相關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但上訴人并未作出解釋。故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簽訂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顛覆、墜落;……。案涉車輛發生事故后,阜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車輛是在行駛過程中駛出公路翻車的,此種情形符合約定的賠償范圍,上訴人應按約定予以賠償,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所稱的此次事故屬于車輛自身故障,不屬賠償范圍,沒有相應證據佐證,不予支持。上訴人的其他辯稱理由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116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宋劍鋒
審 判 員 王蟬明
代理審判員 郭 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應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