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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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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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綏北民初字第145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 2016-08-08
原告鞠XX,現住綏化市。
委托代理人杜英文,黑龍江正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殷躍章,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麗,黑龍江文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鞠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國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鞠XX委托代理人杜英文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趙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鞠XX訴稱,2016年5月9日,原告鞠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黑MXXX1A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50萬元)、車損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9日0時起至2017年5月8日24時止。2016年3月31日9時許,段軍亮駕駛黑AXXX50號小型轎車在綏化市北林區潤豐園南門左轉彎時與原告駕駛的黑MXXX1A號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段軍亮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的車輛在哈爾濱運通俊晟汽車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為37,011.00元。現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在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7,011.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車輛在被告投保的事實無異議,原告車輛在本次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依據《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被告同意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依據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按70%的比例賠償原告損失,在賠償前被保險人即原告應當沒有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原告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利的,被告不同意賠償,訴訟費用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事項,被告不承擔。
原告鞠XX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了如下證據:
證據1、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一份。主要證實:原告所有的黑MXXX1A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500,000.00元)、車損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9日0時起至2017年5月8日24時止。證明此次事故在保險理賠期限內,保險條款第十八條約定代位賠償雙方有約定。
證據2、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主要證實:原告具備駕駛資格。
證據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主要證實:2016年3月31日9時許,原告駕駛黑MXXX1A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綏化市北林區潤豐園南門處時與段軍亮駕駛的黑AXXX50號小型轎車相撞,經綏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北林大隊認定,段軍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證據4、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及事故車輛照片一份。主要證實:原告車輛在此次事故中受損情況。
證據5、哈爾濱運通俊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發票及結算單各一份。主要證實: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用37,011.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一份。主要證實: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免賠率,證明我公司有向第三方行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本院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焦點組織了質證: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及事故車輛照片、哈爾濱運通俊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發票及結算單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的真實性無異議。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綜合審查認證如下:
原告提交的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及事故車輛照片、哈爾濱運通俊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發票及結算單,被告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依法予以確認。
被告提交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原告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確認的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2016年5月9日,原告鞠XX為其所有的黑MXXX1A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500,000.00元)、車損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9日0時起至2017年5月8日24時止。原告按約定交納了保費。2016年3月31日9時許,原告駕駛黑MXXX1A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綏化市北林區潤豐園南門處時與段軍亮駕駛的黑AXXX50號小型轎車相撞,經綏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北林大隊認定,段軍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車輛在哈爾濱運通俊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37,011.00元。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未果。故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給付車輛維修費37,011.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庭審中,被告對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事實無異議,稱同意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按70%比例賠償,如原告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利的,被告不同意賠償。此案經本院調解未果。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鞠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的請求是否有理。
本院認為,原告鞠XX為其所有的黑MXXX1A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車損不計免賠率等險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一款“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的規定,且被告對保險事實無異議,該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定交納保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原告的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車輛維修費37,011.00元為合理費用,在被告的理賠范圍內,被告應予理賠。因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被告在賠償原告后可向第三方行使追償權。故原告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被告辯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鞠XX車輛維修費37,011.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完畢。
案件受理費725.00元,減半收取362.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國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