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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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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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85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 2016-08-24
原告金XX,男,漢族,無職業,現住綏化市。
委托代理人楊振坤,黑龍江鴻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
負責人李金魁,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銳,黑龍江繼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金XX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國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XX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振坤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崔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金XX訴稱,原告將其所有的黑MXXX68/黑MG756牽引式半掛車掛靠在綏化市海森道路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從事運輸經營。2015年8月29日,原告為黑MXXX68號車輛在被告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51,0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險種,為黑MXXX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投保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金額90,0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5年8月29日0時起至2016年8月28日24時止。2016年4月29日13時20分,在106國道麻城市福田河余家集大橋路段,司機劉海濤駕駛投保車輛翻入橋下造成劉海濤死亡、乘客李世標受傷、車輛受損、貨物受損、橋護欄受損的事故。經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海濤負全責。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未賠付。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給付施救費31,000.00元,尸體鑒定費1,200.00元,路產損失12,600.00元,投保車輛實際損失265,915.00元,鑒定費3,000.0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辯稱,對原告在被告投保及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均無異議,在承保車輛駕駛員有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公安部門年檢合格的行駛證及從業資格證的情形下,原告的合理車損部分,被告同意賠償。對原告訴請的施救費31,000.00元,被告認為施救費過高,施救過程中對車上的貨物也進行了施救,而車上的貨物沒有在被告投保貨物險,所以施救費應扣除對貨物施救的相關費用。原告主張的死亡鑒定費1,200.00元,屬尸檢鑒定費,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車上人劉海濤死亡,被告已按車上人員最高限額200,000.00元賠償完畢,鑒定尸檢費包括在該賠償范圍內,所以被告不應對尸檢鑒定費進行賠償,對車損鑒定報告有異議,鑒定金額過高,且無法律事實依據。
原告金XX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掛靠協議書一份。主要證實:2015年8月29日,原告金XX將其所有的MG9068解放牌半掛牽引車/黑MXXX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掛靠在綏化市海森道路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用于運輸經營。證明原告金XX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2、機動車輛保險單三張。主要證實:原告金XX為其所有的黑MXXX68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51,0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險種,為黑MXXX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投保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金額90,0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29日0時起至2016年8月28日24時止。證明原、被間告保險合同關系成立。
證據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主要證實:2016年4月29日13時20分,在106國道麻城市福田河余家集大橋路段,劉海濤駕駛黑MXXX68解放牌半掛牽引車/黑MXXX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由麻城市中館驛鎮向麻城市福田河鎮方向行駛,行駛至福田河余家集大橋路段,由于操作不當,車輛翻入橋下,造成劉海濤溺水死亡、李世標受傷、車輛受損,車上貨物受損及道路橋面護欄部門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海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證據4、施救費票據二張。主要證實:原告支付MG9068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黑MXXX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施救費31,000.00元。
證據5、公路賠償決定書(鄂麻路政賠決字(042931)號)、路產損失清單、湖北省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專用票據各一份。主要證實:原告支付路產損失賠償費12,600.00元。
證據6、駕駛證、資格證、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主要證實:投保車輛和駕駛員均具備相應資質。
證據7、資產評估報告書及鑒定費票據各一份。主要證實:黑龍江省恒利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該投保車輛維修費用270,915.00元,扣除殘值5,000.00元,實際損失265,915.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3,000.0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照片2張。主要證實:當時車輛翻到橋下的狀態是倒扣在水中,不可能產生輪胎及發動機、大架子等其他損失。
本院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焦點組織了質證: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掛靠協議書、機動車輛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施救費票據、公路賠償決定書(鄂麻路政賠決字(042931)號)、路產損失清單、湖北省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專用票據、駕駛證、資格證、行駛證復印件均無異議,但稱施救費過高,應扣除施救貨物的費用,同時對2016年6月7日的施救費4,000.00元不予認可屬重復施救,沒有施救項目,不予賠償;對資產評估報告書有異議,鑒定結論過高,同時殘值過低,并且因本次事故為翻落橋下,車輛的狀態為倒扣在水中,該車輛并沒有追尾和撞擊,所以對消音器7,500.00元,變速箱總承18,000.00元,發動機總承維修60,000.00元及輪胎10支18,000.00元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認為該車輛翻落橋下不可能造成以上部位的全損,同時發動機總承的維修60,000.00元與購置新發動機總承價格相同,所以該維修費用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又因該車輛為翻橋倒置在水中,輪胎損壞10支的鑒定同樣沒有依據,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對鑒定費票據無異議,但不應由被告負擔。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綜合審查認證如下:
原告提供的掛靠協議書、機動車輛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施救費票據、公路賠償決定書、路產損失清單、湖北省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專用票據、駕駛證、資格證、行駛證復印件、鑒定費票據無異議,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資產評估報告書,系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依法作出的鑒定結論,被告雖有異議,被告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本院對該證據依法予以確認。
被告提供的照片,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確認的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2015年8月29日,原告金XX將其所有的MG9068解放牌半掛牽引車/黑MXXX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掛靠在綏化市海森道路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用于運輸經營。2015年8月29日,原告金XX為其所有的黑MXXX68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51,0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險種,為黑MXXX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投保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金額90,0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29日0時起至2016年8月28日24時止。2016年4月29日13時20分,在106國道麻城市福田河余家集大橋路段,劉海濤駕駛黑MXXX68/黑MXXX6掛解放半掛牽引車,由麻城市中館驛鎮向麻城市福田河鎮方向行駛,行駛至福田河余家集大橋路段,由于操作不當,車輛翻入橋下,造成劉海濤溺水死亡、李世標受傷、車輛受損、車上貨物受損及道路橋面護欄部門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海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31,000.00元、路產損失賠償費12,600.00元,經黑龍江省恒利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資產評估報告書,該投保車輛維修費用270,915.00元,扣除殘值5,000.00元,實際損失265,915.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3,000.00元。原告申請被告理賠未果。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給付車輛實際損失265,915.00元、鑒定費3,000.00元、施救費31,000.00元、路產損失12,600.0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審理中,被告對保險合同及保險事故無異議,稱鑒定車輛維修費過高,鑒定費被告不承擔。此案經本院調解未果。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金XX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的請求是否有理。
本院認為,原告金XX為其所有的車輛MG9068/黑MXXX6掛解放半掛車牽引車在被告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一款“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钡囊幎?,該保險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原告金XX按約定交納保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钡囊幎?,原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產生的車輛實際損失265,915.00元、鑒定費3,000.00元、施救費31,000.00元、路產損失12,600.00元,均系合理費用,且在被告理賠范圍內,被告應予理賠。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尸體鑒定費1,200.00元,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原告訴訟請求中合理部分,應予支持。被告辯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給付原告金XX保險理賠款312,515.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完畢。
二、駁回原告金XX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006.00元,減半收取3,003.00元,由原告金XX負擔9.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負擔2,99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國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