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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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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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89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 2016-07-20
原告姚XX,男,漢族,個體業主,現住望奎縣。
委托代理人楊振坤,黑龍江鴻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楊春明,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敏,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尹明月,該公司職員。
原告姚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國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XX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振坤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敏、尹明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XX訴稱,2014年12月10日,原告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黑MXXX18/黑MXXX8掛解放半掛牽引車掛靠在望奎縣廣招道路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用于運輸經營。2015年11月19日,原告分別為其所有的主車車牌號黑MXXX18和掛車車牌號黑MXXX8掛解放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0時至2016年11月19日24時止。2015年12月28日01時許,祖成國駕駛投保車輛沿綏化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海倫市樂業鄉南壞橋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車輛駛入公路東側溝內,造成祖成國受傷,姜長春受傷,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經海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海公交認字(2015)第3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祖成國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姜長春無責任。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拒絕賠付。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給付施救費14,500.00元,車輛維修費342,710.00元,鑒定費3,000.0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在被告投保及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均無異議,黑MXXX18/黑MXXX8掛在被告公司投保商業險,其中車損保險金額主車270,300.00元,掛車保險金額81,090.00元,至事故發生時,主車實際價值為267,600.00元,掛車實際價值為80,280.00元,原告請求的數額過高,根據鑒定結論,部分損失達不到更換的程度,且工時費用過高,鑒定結論已經超過該車的實際價值,被告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用。
原告姚XX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掛靠協議一份。主要證實:投保車輛黑MXXX18/黑MXXX8掛實際所有人為原告姚XX。證明原告系該車輛實際所有人。
證據2、機動車保險單兩份。主要證實:2015年11月19日,原告分別為其所有的主車黑MXXX18和掛車黑MXXX8掛解放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0時起至2016年11月19日24時止。證明原、被告保險合同關系成立。
證據3、海公交認字(2015)第3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主要證實:2015年12月28日,祖成國駕駛車牌號為黑MXXX18/黑MXXX8掛沿綏化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海倫市樂業鄉南壞橋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車輛駛入公路東側溝內,造成祖成國、姜長春受傷,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經海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祖成國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姜長春無責任。
證據4、施救費票據一份。主要證實:發生保險事故后,原告支付施救費14,500.00元。
證據5、行車證、駕駛證、資格證、運輸證復印件各一份。主要證實:車輛有行駛權,駕駛人員具備駕駛資格。
證據6、資產評估報告書及鑒定費票據各一份。主要證實:經黑龍江恒利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黑恒評字(2016)第056號價格評估報告,結論為車牌號黑MXXX18/黑MXXX8掛車輛維修費用347,710.00元,殘值為5,000.00元,該車實際損失為342,710.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3,00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焦點組織了質證: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掛靠協議、機動車保險單、海公交認字(2015)第3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車證、駕駛證、資格證、運輸證復印件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資產評估報告書、鑒定費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鑒定車損過高,有部分沒有損壞的配件給予更換,對鑒定損失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鑒定費被告不承擔。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綜合審查認證如下:
原告提供的掛靠協議、機動車保險單、海公交認字(2015)第3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車證、駕駛證、資格證、運輸證復印件,被告對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被告對資產評估報告書、鑒定費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該鑒定是經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依法作出的鑒定結論,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合法有效,不符合重新鑒定的情形,故本院對資產評估報告書及鑒定費票據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確認的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2014年12月10日,原告姚XX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黑MXXX18/黑MXXX8掛解放半掛牽引車掛靠在望奎縣廣招道路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用于運輸經營。2015年11月19日,原告分別為其所有的車牌號黑MXXX18和黑MXXX8掛解放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0時至2016年11月19日24時止。2015年12月28日01時許,司機祖成國駕駛投保車輛沿綏化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海倫市樂業鄉南壞橋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車輛駛入公路東側溝內,造成祖成國受傷,姜長春受傷,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經海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海公交認字(2015)第3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祖國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姜長春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14,500.00元。經黑龍江恒利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黑恒評字(2016)第056號價格評估報告,結論為車牌號黑MXXX18/黑MXXX8掛車輛維修費用347,710.00元,殘值為5,000.00元,該車實際損失為342,710.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3,000.00元。原告申請被告理賠,被告未賠付。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給付施救費14,500.00元,維修費342,710.00元,鑒定費3,000.00元,合計360,210.0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審理中,被告對原告投保的事實及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均無異議,稱車輛維修費用及施救費用過高,鑒定費及訴訟費不應由被告負擔。此案經本院調解未果。
本案爭議焦點:原告姚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的請求是否有理。
本院認為,原告姚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黑MXXX18/黑MXXX8掛解放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一款“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钡囊幎?,該保險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姚XX按約定交納保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钡囊幎?,原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施救費14,500.00元、車輛維修費342,710.00元、鑒定費3,000.00元,均為合理費用,且在被告理賠范圍內,被告應予理賠。綜上,原告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被告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姚XX保險理賠款360,21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完畢。
案件受理費6,703.00元,減半收取3,35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國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