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國際業務營業部與詹紅娜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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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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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終字第017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0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代表人X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XXX,男,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詹XX。
委托代理人XXX。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濱港民初字第36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0月28日,詹XX在處為牌照號為津GXXXXX號機動車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10月29日0時至2014年10月28日24時止。2014年6月12日18時,案外人XX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津港高速上行16公里400米時,與案外人XXX駕駛的津NXXX67號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XX與X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津汕大隊認定,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此次事故中,詹XX支付了交通事故復雜作業費1300元。天津市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受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津汕大隊委托,對津GXXXXX號機動車的車物損失進行評估,確定該車車物損失為55560元,詹XX為此支付拆解費5560元,評估費2500元。詹XX要求甲保險公司按上述金額進行理賠,甲保險公司堅持以其估損價格29671.16元賠償,雙方未達成一致。該車已由天津市西青區精誠汽車維修中心修理完畢。
詹XX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甲保險公司給付其車輛損失保險賠償款64920元;案件訴訟費用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在出現保險事故后,詹XX支出的交通事故復雜作業費1300元、評估費2500元、拆解費556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中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所以上述費用應由甲保險公司負擔。甲保險公司認為投保車物損失評估數額高于其定損數額,原審法院認為,該車損失經鑒定部門評估確定,甲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書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且甲保險公司提交的車輛損失確認書系其單方出具,其效力不高于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故原審法院對該鑒定結論書的證明力予以確認,甲保險公司應依據鑒定結論書確定的損失數額55560元向詹XX賠償。綜上,甲保險公司應向詹XX賠償保險理賠款6492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甲保險公司于原審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給付詹XX保險賠償款64920元人民幣。如未按原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12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一并于原審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給付詹XX。
原審法院判決后,甲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其給付詹XX保險金41300元;不承擔一審案件訴訟費用712元。理由:原審法院依據物價評估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確定車輛損失,所認定的價格過高,超過車輛實際損失數額;對拆解費、評估費不同意給付。
被上訴人詹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意原審法院判決,請求維持原審法院判決。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詹XX所提交的物價評估部門對涉訴車輛損失的鑒定結論,系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后委托價格評估部門所做,該鑒定結論具有客觀、真實性。且詹XX對涉訴車輛已維修完畢,維修價格與鑒定損失價格一致。甲保險公司雖不認可該損失鑒定結論,但未能提交相反證據否定該鑒定結論。故原審法院依據物價部門的鑒定結論確定詹XX車輛損失為55560元并無不妥。詹XX在事故發生后支付的拆解費、評估費系查明確定車輛損失程度所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依法應由甲保險公司支付。綜上,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1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景 新
代理審判員 鄧 曉 萱
代理審判員 田 雷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何日升速錄員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