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竇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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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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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終字第017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王然,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歐彤欣,女,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竇XX。
委托代理人祝建國,天津惠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濱港民初字第46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2月11日竇XX將自有津××號奧迪牌越野車在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7239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被保險人為竇XX,保險期間自2014年2月12日0時起至2015年2月11日24時止。2014年8月27日4時40分,竇XX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津南區雙閘村公路時,與鮑風江駕駛的津××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車輛損壞、鮑風江手機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竇XX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天津市津南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津××號奧迪牌越野車車輛損失為142440元,津××的小型轎車車輛損失為8675元,鮑風江手機損失為4350元;本車定損費為3600元,三者車定損費為400元;兩輛事故車輛在天津市津南區澤泰汽車修理廠拆解,本車拆解費為14200元、三者車拆解費為1300元;竇XX承擔本車施救費2100元,三者車施救費600元。
竇XX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7766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法院認為,竇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險,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對竇XX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經天津市津南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津××號奧迪牌越野車車輛損失為142440元,津××的小型轎車車輛損失為8675元,鮑風江手機損失為4350元,鑒定結論是交警部門依據事故處理程序委托鑒定部門評估確定的,鑒定結論書客觀、真實,予以認可。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損失與手機損失定損金額過高,可其提交的定損報告系某保險公司一方作出,該主張不予采信。竇XX車輛損失142440元、鮑風江車輛損失8675元、鮑風江手機損失4350元,扣除對方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施救費是竇XX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定損費、拆解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由竇XX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據法律規定,均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竇XX保險金177565元人民幣。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27元人民幣,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br>原審法院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賠償竇XX保險金37899元;2、請求依法判令車輛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3、一、二審訴訟費由竇XX承擔。主要理由:1、鑒定意見對車損評估過高,不應采信,要求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2、本案拆解費、評估費、停車費也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3、對案外人鮑風江的手機損失不應賠付。
竇XX辯稱,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原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及竇XX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竇XX之間就被保險車輛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某保險公司對天津市津南區價格認證中心就被保險車輛出具的鑒定意見存在異議,認為鑒定車損明顯過高,由于其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該鑒定意見存在不應予以采信的證據,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亦未及時對涉案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該鑒定意見經處理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程序合法,鑒定意見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原審法院依據該鑒定意見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竇XX車輛損失142440元,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關于拆解費、評估費、停車費已經實際支出,并且上述費用系為查清本次保險事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鮑風江的手機損失,本次保險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明確載明了鮑風江的手機損壞,亦經交通部門委托由天津市津南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鑒定意見,故鮑風江的手機損失客觀存在,竇XX已經實際進行了賠付,故該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車輛殘值,原審法院未予審理,本院不予涉及。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9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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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乜 紅
代理審判員 王孟璐
代理審判員 王 晶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