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昌民(商)初字第55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2015-05-20
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張慧霞,北京文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汾市。
負責人楊博,經理。
委托代理人茹娟娟,山西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闞連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張慧霞,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茹娟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李XX起訴稱:原告在被告處為車輛京AXXX88、京AXXX0掛投保了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216000元,保險期從2014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29日,2014年11月20日,京AXXX88車輛在沙河鎮橫橋村口與京QXXX19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京AXXX88車輛受損,經交警對事故作出認定,京QXXX19一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以及不計免賠險,依據保險法以及保險條款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173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第一、原告在被告處為AM6188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16000元,但是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沒有向被告報案,被告需要核實事故車輛的信息,確認事故車輛是否投保車輛。原告在被告處沒有為京AXXX0掛投保,故需核實京AXXX0掛的投保情況。如若京AXXX0掛在其他某保險公司投有保險,掛車的某保險公司應該分攤車輛損失。第二、在核實車輛信息后,被告愿意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第三、被告給付原告賠償款后,需要原告將相關票據移交,協助被告行使代位求償權。第四、根據相關條款及保險合同,被告公司賠償項目中,不包括訴訟費。此外,本次事故后,原告沒有向被告報案,啟動理賠程序,故被告不承擔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原告為其所購車輛車牌號為京AXXX88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16000元。
2014年11月20日10時30分,原告雇傭的司機王德新駕駛車牌號為京AXXX88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至昌平區馬池口鎮橫橋村口處,與由北向西袁海周駕駛的封閉貨車京QXXX19相刮,造成兩車損壞,京AXXX88半掛牽引車車載貨物角鋼將該車車樓穿透。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馬池口大隊認定袁海周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德新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其車輛修理費61735元。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發票、維修清單、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予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本案所涉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應依合同約定履行賠付責任,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相關費用的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李XX保險賠償金六萬一千七百三十五元。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六百七十二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判決部分的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闞連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