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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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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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74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2016-07-04
原告北京艾森特廚房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鄭金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金建,男,
委托代理人王賀,北京市兆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王兵,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存軍,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艾森特廚房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森特公司)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北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法官王筠韜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吳繼玲、艾秋軍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艾森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金建、王賀,被告平安北分的委托代理人周存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艾森特公司起訴稱:2004年7月3日,艾森特公司職員任生云駕駛艾森特公司所有的XXX車輛在昌平區八達嶺高速進京方向水屯口以南與朱家春駕駛的XXX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艾森特公司所有的XXX車輛在平安北分處投保了商業險,艾森特公司墊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后,多次找平安北分進行理賠,但至今未果,故艾森特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平安北分支付艾森特公司理賠款73585.6元(醫藥費26335.6元、交通費2300元、伙食費4950元、車輛修理費40000元)。
被告平安北分答辯稱:不同意艾森特公司的訴訟請求。首先,本案已過訴訟時效。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生在2004年7月3日,平安北分于2005年2月3日完成對事故車輛的定損,艾森特公司現在主張權利明顯已過訴訟時效。其次,即便本案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艾森特公司主張的賠償款計算有誤。1、對于醫藥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北分)已按50%的責任賠償了相關費用,賠償金額為13167.09元,故平安北分亦應當賠償13167.09元,其余部分屬于自費藥,應由艾森特公司自行承擔。2、對于車損部分,理由同上,且艾森特公司并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故應當扣除20%的免賠額。
經審理查明:2003年12月9日,艾森特公司為其名下的XXX車輛在平安北分處投保機動車保險,投保險別包括:車上(司機)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元;車上(乘客)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元/座;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86600元。保險期間為2003年12月10日至2004年12月9日。2004年7月3日22時,任生云駕駛上述車輛(內乘陳亞梓、鄭啟萍、鄭啟娜、鄭啟圣、陳秀云、陳開焰)與朱家春駕駛的XXX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受損,車上人員受傷。京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認定,任生云與朱家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其他車上人員無責任。XXX車輛在人保北分處投保了機動車保險,經人保北分定損,艾森特公司名下的XXX車輛已失去修復價值,車輛實際價值80000元、殘值800元。2014年1月6日,人保北分為艾森特公司出具理賠醫藥費分割單,分割單顯示,陳亞梓費用總額16205.31元、醫保以外費用8608.67元;陳秀云費用總額1432.04元、醫保以外費用433.11元;鄭啟萍費用總額14110.25元、醫保以外費用7053.36元;鄭啟娜費用總額10128.72元、醫保意外費用4863.16元;鄭啟圣費用總額10795.29元、醫保意外費用5379.16元。2015年12月16日,艾森特公司向陳亞梓、陳秀云、鄭啟萍、鄭啟娜、鄭啟圣支付了全部醫療費及交通費、伙食費等費用。
上述事實有機動車輛保險單、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車輛全損單、理賠醫藥費分割單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艾森特公司與平安北分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予認定合法有效。艾森特公司為其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車上人員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車上人員受傷,艾森特公司有權向平安北分主張理賠。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艾森特公司向平安北分主張權利是否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對此本院認為,艾森特公司在理賠時必須以醫藥費單據作為依據,而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肇事車輛分別在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保險且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在醫藥費單據有且僅有一套的前提下,故艾森特公司能且僅能選擇其中一家保險公司先行核算、理賠,然后依據該保險公司出具的理賠分割單向另一家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本案中,艾森特公司選擇向人保北分先行主張權利,人保北分于2014年1月6日出具理賠分割單,艾森特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以訴訟方式向平安北分主張車上人員險的保險權利,并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對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權利,因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權利與車上人員險的保險權利基于同一交通事故、同一合同關系而產生,故艾森特公司有權待車上人員險保險權利確定后一并向平安北分主張全部保險權利,如果一味苛求艾森特公司先行主張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權利,反而增加了雙方的交易成本。綜上,艾森特公司向平安北分主張保險權利并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對于艾森特公司主張的理賠金額,對于醫療費,在扣除非醫保費用及人保北分已經理賠的費用后,平安北分應理賠金額合計13167.09元;對于車輛損失,在扣除車輛殘值及人保北分已經理賠的費用后,平安北分應理賠金額為39600元;對于艾森特公司主張的交通費、伙食費,因沒有響應票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平安北分另辯稱依據保險條款,車損部分應當扣除20%的免賠額,對此,平安北分并未舉證證明與艾森特公司就保險條款達成一致,且平安北分提供的保險條款為2009年版,與本案的保險合同明顯不符,故對于平安北分的該項辯稱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艾森特廚房設備有限公司理賠款共計五萬二千七百六十七元零九分;
二、駁回原告北京艾森特廚房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六百四十元,原告北京艾森特廚房設備有限公司負擔四百六十四元(已交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一千一百七十六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筠韜
人民陪審員 吳繼玲
人民陪審員 艾秋軍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書 記 員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