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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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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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區法民初字第0401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2015-06-30
原告張XX,男,漢族,住重慶市巴南區。
委托代理人朱登兵,重慶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組織機構代碼90283499-5。
負責人曾義,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江林,重慶融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汪曼霞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方良多擔任法庭記錄。原、被告雙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訴稱,張XX所有的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額為89800元,保險期間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11月12日。2013年12月7日,甲車被乙車碰撞造成受損,定損金額18184元。張XX修車后多次依據保險合同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張XX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18184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張XX在我公司投保及訂立的保險合同沒有異議。本案標的車是無責任車輛,我公司不應當承擔實際賠償責任,如果判決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享有向責任人追償的權利。對張XX起訴賠償的金額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張XX為其所有的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上責任險(駕駛員),以及兩保險的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13日到2014年11月12日。2013年12月17日,謝成路將甲車駕駛至國道318線廣安區境內2096KM-970M路段時停放在公路右側,被行駛至該處的王華駕駛的乙車相撞,導致甲車受損,謝成路在內的多人受傷。此次事故經廣安市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責任認定,由王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XX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對甲車的損失情況進行了確認,并簽署了車輛損失確認書,確認甲車的損失為18184元。之后甲車產生維修費18186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太平洋保險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汽車修理費發票等證據載卷為憑,并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張XX為其所有的甲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后,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該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謝成路在駕駛被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甲車輛受損,符合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且甲車輛的維修費用符合方事故發生后確認的車輛損失維修金額范圍,某保險公司對該賠償金額無異議,故對張XX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張XX保險賠償金18184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254元,本院減半收取12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汪曼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方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