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XX與集賢縣電業局農電公司、英XX和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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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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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39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集賢縣人民法院 2016-06-13
原告崔XX(曾用名崔偉東),37歲,男。
委托代理人鄭春葉,女,黑龍江學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集賢縣電業局農電公司(以下簡稱集賢農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偉煌,男,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葛如貴,男,黑龍江郝雅楓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英XX和。
負責人周海峰,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偉國,男,該單位職工。
原告崔XX與被告集賢農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集賢農電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申請追加某保險公司為本案第三人。2016年2月23日,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崔XX、被告集賢農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如貴、第三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偉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崔XX訴稱,2015年11月1日晚6時20分許,被告集賢農電公司所屬的光輝分64號電線桿的高壓線斷裂引發電火,將崔XX居住的集賢縣,大火將崔XX承包林地內的林木燒毀。經崔XX委托,2015年12月10日,雙鴨山華瑞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雙華瑞評報字[2015]第018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崔XX的林木損失共計3720元,為此,崔XX支出鑒定費1200元,現崔XX要求被告集賢農電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4920元(3720元+12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集賢農電公司辯稱,對原告崔XX所述的火災事實和其損失數額無異議,但集賢農電公司在第三人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供電責任保險,故對于崔XX的損失,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對崔X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人某保險公司述稱,某保險公司與和被告集賢農電公司確實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應當由集賢農電公司承擔的損失,同意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最終由某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崔XX所述火災的事實存在。另外查明,因出現故障而引起火災的電線線路的管理單位是被告集賢農電公司;集賢農電公司在第三人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供電責任保險。
以上事實的認定,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自認,原告提供的林權證、鑒定報告、鑒定費票據、火災現場照片6張,且經當庭質證,足以采信。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集賢農電公司管理的電線線路發生故障引發火災,給原告崔XX造成財產損失,集賢農電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某保險公司是集賢農電公司投保的供電責任保險的承保單位,且同意就集賢農電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對崔XX進行賠償,則應由某保險公司對于崔XX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集賢縣電業局農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崔XX賠償款人民幣4920元;
二、第三人英XX和某保險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集賢縣電業局農電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洪濤
人民陪審員 于淑艷
人民陪審員 王欣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蔣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