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開鐵民初字第10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開遠鐵路運輸法院 2015-10-28
原告胡娜,住云南省西疇縣。
委托代理人朱武洪,系原告胡娜的丈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疇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疇縣。
負責人董杰,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明濤。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胡娜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疇支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西疇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審判員馬勁森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娜的委托代理人朱武洪,被告人財保西疇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馮明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1月18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等,保險期限均自2013年11月19日0時起至2014年11月18日24時止。
2014年9月23日21時15分,朱武洪駕駛原告所有的云HHN6xx號車由廣昆高速公路文山方向駛往昆明方向,行至K1189+700M處時,與肇事后停留在行車道上的云GV00xx號車尾部發生碰撞,兩次碰撞造成云GV00xx號車駕駛人宋x榮及乘車人宋x歸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先后支出了車輛修理費、車輛施救費、拆裝費、定損費和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1473.86元。因申請理賠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依車輛保險合同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1473.86元(1、車輛修理費34188.28元;2、車輛施救費1500元;3、停車費2700元;4、拆裝費1400元;5、車輛定損費1000元;6、醫療費685.58元。)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人財保西疇支公司答辯稱,1、云HHN6xx號車在我公司投保是事實。2、對保險公司的車輛定損金額認可,但我公司只應按事故責任賠付,即依(2015)開鐵民初字第18號、19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定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計算。3、駕駛人的醫療費用,應當找對方事故車輛在交強險內主張。4、原告主張的拆裝工時費、定損費及停車費系汽修廠單方收取的不合理費用,未經公司同意故不予認可。
歸納原、被告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1、雙方簽訂的車輛保險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原告訴請理賠項目及金額是否合理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原告胡娜為其所有的云HHN6xx號小型轎車,向人財保西疇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1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58410元、不計免賠等商業險,保險期限均自2013年11月19日0時起至2014年11月18日24時止?!吨袊嗣褙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2014年9月23日20時30分許,云GV00xx號小型面包車由廣昆高速公路文山駛往昆明方向,行至廣昆高速K1189+700M處時與前方藍色大貨車(未能查獲)發生追尾事故。21時15分許,原告的云HHN6xx號小型轎車(駕駛人朱武洪)行至該事故路段時又與肇事后停留在車道內的云GV00xx號車發生碰撞。兩次事故導致云GV00xx號車駕駛人及乘車人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為此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后經本院(2015)開鐵民初字第18號、19號民事判決書,依案情及當事人過錯程度認定,三輛事故車輛駕駛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即各自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的云HHN6xx號小型轎車被施救至彌勒市榮達汽修廠,支出施救費1500元。云HHN6xx號車駕駛人朱武洪于2014年9月26日至文山州人民醫院門診檢查支出醫療費685.58元。2014年12月24日經人財保西疇支公司在榮達汽修廠對車輛定損,確認云HHN6xx號車定損合計34188.28元。原告依定損對車輛進行了修理。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云HHN6xx號車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紅公交證字2014第001號)、車輛保險單(正本)、人財保機動車保險損失情況確認書和項目清單、施救費發票、車輛修理發票、文山州人民醫院門診收費票據,被告提交的車輛保險單(抄件)、開遠鐵路運輸法院民事判決書和保險合同條款予以證實,以上證據來源合法,符合證據“三性”要求,且對方當事人均認可證據真實性,作為認定本案案件事實的證據予以采用。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對于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且雙方當事人對原告投保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的事實及車輛定損金額無異議。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原告為其所有的云HHN6xx號小型轎車向被告投保了相關車輛保險及不計免賠,并支付了約定的保險金。原告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屬財產保險而非責任保險,投保的目的在于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產生損失時,能夠通過保險理賠及時得到損失彌補。被告提出的只應按事故責任賠償車輛損失的答辯觀點,與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認可。故原告車輛損失34188.28元以及合理產生的施救費用1500元,應由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內理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所受損失后,依法取得云HHN6xx號車對第三人侵權責任的代位求償權。
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因原告為車輛投保了駕駛人的“車上人員責任險”,此系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就是投保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對于車上人員造成的傷害甚至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故被告應依事故責任認定,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內承擔醫療費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即685.58元×1/3=228.53元。關于原告主張的停車費、拆裝費和車輛定損費的損失。被告不予認可,且非正規發票,真實性無法印證,也并非車輛保險合同約定理賠的范圍,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疇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胡娜支付保險理賠金35916.81元(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支付35688.28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限額內支付228.53元)。
二、駁回原告胡娜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7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18.50元,由原告承擔58.60元,被告承擔359.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勁森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陳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