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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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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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民終14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15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第六師軍戶農場團部政務中心二樓。
負責人王紅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法務科科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回族,無固定職業,住第六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
負責人陳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強,公司職員。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被上訴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1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杰,被上訴人馬XX,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葉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馬XX所有的車牌為新B×××××號吉利牌汽車在乙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在甲保險公司處購買了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2015年7月18日,馬XX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為了配合交警快速處理事故,便于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劃分事故責任,馬XX支付了交通事故的司法鑒定費4600元。后馬XX多次找二保險公司賠付該鑒定費無果,引起爭訟。該起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馬俊、馬舍哈代受傷,另案處理結果為:乙保險公司賠償案外人經濟損失17395.54元;甲保險公司賠償案外人4182.44元;馬XX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2015)五墾法民一初字第01258號民事判決書、乙保險公司保單、甲保險公司保單、鑒定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案中,馬XX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500000元的商業險。事故發生之日,馬XX支付的4600元司法鑒定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所產生的必要、合理的花費,故該筆鑒定費用應由甲保險公司負擔。甲保險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相關抗辯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馬XX鑒定費4600元;二、乙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民事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25元,郵寄送達費177.6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商業險保險公司承擔。本案交強險保險公司對受害第三人的賠償額并未超出限額,故鑒定費應由乙保險公司承擔。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本案鑒定費。
被上訴人馬XX辯稱,鑒定費應當由商業險保險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故不應由本保險公司承擔該鑒定費。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基本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則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被上訴人馬XX駕駛的機動車即投保了交強險,也投保了商業險,事故發生后,交強險公司未在限額內全部賠償時,商業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馬XX投保的交強險公司限額內賠償的數額為17395.54元,故馬XX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所產生的鑒定費,應由其投保交強險的乙保險公司負擔。乙保險公司稱其不承擔鑒定費的意見與上述法律規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納;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有誤,判決結果錯誤,應予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2015)五墾法民一初字第01258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馬XX墊付的鑒定費4600元;
三、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審案件受理費25元,郵寄送達費177.6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郵寄送達費266.40元,合計519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代江
審判員 李 霞
審判員 李大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 黃潔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