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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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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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終字第139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負責人王然,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倩,天津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48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5年1月11日22時00分許,馬X之子馬建興駕駛馬X所有的車牌號為津N×××××的沃爾沃小型普通汽車楊崔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楊崔公路與興廣路交口西側時與正在事故地點等候通行的張洪亮駕駛的車牌號為蒙A×××××的帕薩特轎車發生事故,造成二車受損。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隊河西務大隊認定,馬建興駕車未保安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洪亮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雙方事故車輛由天津市雨生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施救,馬X支付津N×××××的沃爾沃小型普通客車施救費4600元、蒙A×××××號帕薩特轎車施救費1200元;馬X車輛沃爾沃小型普通客車在天津市康宏實業公司汽車修理廠進行拆解,馬X支付拆解費15740元。經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隊委托天津市武清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馬X車輛沃爾沃小型普通客車鑒定總損失價格為310846元,馬X支付評估費15550元。蒙A×××××號帕薩特轎車在天津市武清區順偉汽車修理廠進行修理,馬X支付修理費8802元。另查明,馬X車輛津N×××××的沃爾沃小型普通客車在平安保險天津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528900元,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并均附加不計免賠保險。車輛損失險保單中,指定駕駛人為馬X。車輛損失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條款約定,指定駕駛人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庭審中,馬X表示認可保險合同關于指定駕駛人的約定,投保時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就上述約定履行了注意提示義務,并對該條款的內容做出了書面明確說明,同意某保險公司在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原審法院認為,財產保險合同系投保人與保險人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并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合同。本案中,馬X實際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和商業三者險,并附加不計免賠保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馬X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繳納保費的義務,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負有向馬X支付保險金的義務,承擔保險責任。馬X主張的津N×××××的沃爾沃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損失費310846元,某保險公司認為數額過高,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原審法院憑評估委托書、評估結論書、損失物品明細表予以支持。馬X主張的津N×××××的沃爾沃小型普通客車評估費15550元、拆解費1574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馬X已經實際支付,原審法院憑各項費用發票予以支持。馬X主張的津N×××××的沃爾沃小型普通客車的施救費,系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且馬X已經實際支付,故原審法院憑施救費票據予以支持。馬X主張的因此次交通事故支付交通費8000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馬X的上述損失,應當在扣除蒙A×××××號帕薩特小轎車一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后,由平安保險天津分公司予以賠償。馬X主張的蒙A×××××號帕薩特轎車輛損失費8802元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且馬X已經實際支付,應當由平安保險天津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責任限額內優先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審法院憑修理費發票、修理單位出具的馬X支付修理費的證明、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予以支持。馬X主張的蒙A×××××號帕薩特轎車施救費1200元,屬于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范圍,且馬X已經實際支付,原審法院憑施救費票據、施救單位出具的馬X支付施救費的證明、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予以支持。庭審中,某保險公司主張就商業三者險和車輛損失險應賠償部分,賠償時應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馬X對此沒有異議,同意由某保險公司免賠10%。本案經調解未果,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判決:一、馬X的經濟損失車輛損失費310846元、施救費4600元、拆解費15740元、評估費15550元,上述費用共計346736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內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再扣除事故車輛蒙A×××××號帕薩特小轎車一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后予以賠償311962.4元(346736元×90%-100元);二、馬X的經濟損失蒙A×××××號帕薩特轎車修理費8802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責任限額予以賠償2000元;不足部分6802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后予以賠償6121.8元(6802元×90%);三、馬X的經濟損失蒙A×××××號帕薩特轎車的施救費12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后予以賠償1080元(1200元×90%);四、馬X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上述一至三項合計,由某保險公司賠償馬X321164.2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馬X。如果未按照判決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86元,由某保險公司擔負2980元,由馬X擔負406元。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處理結果有誤,其主要理由是:被上訴人拆解、維修事故車輛時,沒有與上訴人溝通,上訴人對其開具的維修明細不予認可,上訴人依據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認可在車輛損失190419元內進行賠償,并請求二審法院對事故車輛損失重新鑒定;評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上訴人賠償。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2.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償184628.9元;3.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馬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上訴人應當按照天津市武清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評估報告支付保險賠償金。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事故車輛損失認定問題以及評估費承擔問題。
第一,關于事故車輛損失認定問題。被上訴人馬X為證明車輛損失,在本案一審期間提交了天津市武清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天津市武清區價格認證中心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該公估中心具有合法的評估資質,其所作評估結論合法有效。上訴人主張依據己方提供的由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確定事故車輛損失,并申請重新鑒定,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評估費問題承擔問題。評估費系被上訴人為查清事故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依據有關規定,應由上訴人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3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陳 豪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薛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