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一中民終字第133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
負責人趙杰,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守學,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委托代理人李苗,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5)寶民初字第43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張XX所有的津AXXXXX號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6日。其中,張XX投保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05000元。張XX交納了不計免賠保險費。2015年4月16日8時,張XX的司機曹立軍駕駛津AXXXXX號牽引車、冀BXXXXX掛號車沿津圍公路自北向南行駛至青龍灣大橋北側時,與前方順行遇情況慢行的由張會金駕駛的冀BXXXXX號貨車左后部相撞后,曹車駛入對行車道,與正常行駛的葉呈斌駕駛的蒙BXXXXX號牽引車(拖帶蒙BXXXXX掛號車)前部相撞,造成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曹立軍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張XX的津AXXXXX號牽引車車輛損失為116740元。張XX支付拆解費10000元、評估費5800元、施救費3100元、停車費360元。某保險公司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庭審中,張XX對拆解費10000元之主張未提供相應證據。某保險公司主張張XX車輛超載,未提供充足證據。但張XX提交的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無張XX車輛超載的記載。張XX否認有超載情況。
原審法院認為,張XX、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確認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張XX交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張XX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張XX、某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原、某保險公司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于超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施救費、評估費屬、停車費屬于為了救援、查明案件事實及損失數額,而由被保險人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由保險人承擔。張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張XX已經承擔的本車車輛等各項合理損失126000元,扣減兩第三者無責車交強險賠償范圍200元,余款125800元均屬于某保險公司賠償范圍。該數額在某保險公司保險責任限額內,且張XX交納了不計免賠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張XX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拆解費10000元,未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對張XX該請求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視為放棄該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原審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張XX保險金125800元;二、駁回張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510元,由張XX負擔106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404元。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處理結果有誤,其主要理由是:原審判決所依據的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認定車輛損失數額過高,上訴人對此不予認可。評估費和停車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2.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償車輛損失6381元,其余費用不由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張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上訴人應當按照評估報告支付保險賠償金,并賠付被上訴人評估費和停車費。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在本院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事故車輛損失認定問題以及評估費等費用承擔問題。
第一,關于事故車輛損失認定問題。被上訴人張XX為證明車輛損失,在本案一審期間提交了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具有合法的評估資質,其所作評估結論合法有效。上訴人提出該評估結論認定車輛損失數額過高的上訴理由,但上訴人在本案一審、二審期間均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亦未提出充分證據推翻該評估結論,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關于評估費等費用承擔問題。評估費等費用系被上訴人為查清事故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并無不妥。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陳 豪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薛東超